㈠ 基金當事人包括哪些
基金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銷售機構、注冊登記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
1、基金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出資人、基金資產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約型基金的基金契約均對基金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投資運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場上名稱有所不同,如美國 「投資顧問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日本的「證券投資信託委託公司」、「投資信託公司」、「投資顧問公司」和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我國則將其稱作「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通常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在公司型基金運作模式中,託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會所僱傭的專業服務機構,在契約型基金運作模式中,託管人通常還是基金的名義持有人。
4、基金銷售機構。隨著基金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基金行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不斷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一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5、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注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6、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如為注冊會計師基金年報提供審計報告等。
㈡ 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是資產還是所有者權益
新的會計准則在2014年7月出了,在未出之前,我的立場是確認為權益,然後回購或者再注入的時候,站在這個視同對投資成本的調整,根據投資比例不同沖減相應投資成本,實務中也多以這個為例子。另外有一種意見,是認為應該將對賭協議分為兩個合同,一個是關於權益投資的主合同,一個是購買看跌期權的合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看做嵌入衍生工具,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後一種意見的難處就是,對賭協議通常針對非上市公司或者准備上市公司,活躍市場並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很難計量,這很有可能不符合」以公允價值計量且且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進行計量,另外要確認為金融負債,還有法律上的難處,稍後一起講。
但是在新准則出來之後,我認為確實很應該按照金融負債,而不是權益來定義對賭協議所涉及的確認、計量以及補償上的後續確認,即首先就不應該確認為權益工具,對賭協議觸發之後,確認為利息成本,原因就是根據新准則(22號),權益工具的確認要在金融負債之後,而不是兩個按照不同性質同時確認。所以你要看該協議首先是否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這個順序是和確認優先股是否為權益工具還是負債工具是一樣的。
這兩條就是按照企業准則解釋第1號第4條,企業將發行的金融工具確認為權益性工具,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只能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工具。
簡單來講,就是我確認權益工具的條件就是,我以後沒有無條件支付的義務,或者就算支付,支付的金額是事先就確定的固定金額,對賭無論後來支付資金還是股權補償,都已經不符合以上要求了,所以在初始確認的時候,應確認為金融負債。後續的利益補償,就當做是利息。
但這個純會計的說法問題在於和現行法規不合,根據「對賭協議」投資會計處理探討這個鏈接所說明的,股東的投資都是走完了所有股權投資的法律程序的,又不是金融衍生工具,是明明白白合同擺在那裡,會計不確認為權益,即與法律相悖。這實在是難題。希望有同行能分享下這個時候應該是遵循會計准則要求還是遵循相關法律形式要件。
㈢ 什麼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最重要的三方當事人回。
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答,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為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託管人獨立於基金管理人之外,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來擔任。
㈣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這三者有什麼區別嗎
舉例說明:投資者A購買了1000元的華夏大盤精選基金。
基金管理人:華夏這類專基金屬公司
基金託管人:該基金公司把募集到的資金放在某個銀行,由某個銀行統一監管,這樣可以防止基金公司私吞投資者的錢財。華夏大盤精選的託管銀行為中國銀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A(A拿現金購買了基金份額)
希望對你有所幫忙。
㈤ 基金份額是什麼持有人有什麼權利
基金份額是指基金發起人向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清算後剩餘財產取得權和其他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他們是基金資產的實際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收益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本權利: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份額的轉讓權和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決策的參與權。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2)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3)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5)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6)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注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1)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㈥ 「基金投資人」和「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有區別嗎
「基金投資人」: 投資建立基金公司的人(法人)。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投資於基金公司版設立的基金產品的人(權法人)。
「基金投資人」的收益:基金公司的管理收益。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的收益:基金產品的收益。
「基金投資人」:高風險、高收益。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收益穩定,比較低。
㈦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這四者有什麼區別
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公司
基金託管人:就是那些銀行專,不是所有的銀行都有資屬格託管基金
基金份額持有人:這個就是廣大的基民,也包括一些機構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這個一般來說是基金公司才有發售的權力,估計你說的是銷售機構,這個包括基金公司的直銷,銀行的代銷和專門的基金銷售公司的代銷
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
㈧ 集中投資者的資金形成隸屬於託管人的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合投資方式
同學你好,很高來興為您解答源!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
希望高頓網校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更多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㈨ 投資者與所有者的區別
投資者與所有者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
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企業的所有者即權屬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投資人或資產的所有人,還可能是國有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所有者的權利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或份額的。
2、承擔的義務不同
所有者包括債權人和業主(股東)。優先權是債權人,企業一旦重組或破產清算,首先應滿足債權人,然後才考慮業主。債權是不可滅失的權力。無論公司經營狀況如何,債務都必須償還。公司盈利多,債權人不多得,只以借貸的本利和為限;公司虧損,債權人的債務也要按約定償還,債權人不承擔虧損。
而股東即投資者的權利就不同。公司盈利多,就可以多得。公司虧損,他們要承擔虧損責任,直至血本無歸。
3、所有權關系不同
組織的所有者與投資者是對公司所有權關系是有區別的,所有者包括股東和債權人。投資者是單指股東或業主。
企業擁有的任何東西都是債權人或業主提供的。所以,債權人對企業財產所得以主張的權利和業主對企業財產所得以主張的權利的總和,應等於企業的資產總額。業主權益就成為次於債權人權益的剩餘權利。
(9)基金投資人是基金的所有者擴展閱讀:
投資者的種類
1、戰略類
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證券類
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眾多的證券投資者保證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連續性,也活躍了證券市場的交易證券投資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證券的機構和個人。機構投資者主要是證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3、機構類。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
4、個人類
一般來說,股票的持有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
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
5、基金類。基金投資者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
6、政府類。政府投資者是指進行證券投資的政府機構。政府機構進行證券投資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利息、股息等投資收益,而是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和實施公開市場操作,進行宏觀經濟調控。
7、天使類。天使投資者是具有豐厚收入並為初創企業提供啟動資本的個人。
㈩ 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者是基金的實際所有者么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專律、法規及基屬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的實際所有者是基金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單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者,是基金受益憑證的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