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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股權投資基金體系

發布時間:2020-12-25 22:54:25

① 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哪些問題,有什麼建議

其次,監管機制責任不到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及募集資金和投資活動,觸及版面廣,涉及部門較多。容易權造成監管法律基礎缺失、監管主體不明確、具體監管機制設計不夠完善以及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邊界不清晰等主要問題,在實務上對迅速騰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產生困擾。
第三,退出機制不健全。在我國,IPO是私募股權退出的首選途徑,但是這種高度依賴IPO退出的方式影響了私募股權基金的回報率空間,加上目前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發展仍不完善,導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狹窄。並且缺乏高素質PE專業人員,這一點嚴重製約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發展。
第四,資金來源有限,資本眾多創造結構單一。受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社保基金、銀行、保險公司的機構資金無法對PE市場完全開放,這種不合理、不穩定的資金來源結構導致了目前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海外資金占優,本土機構投資規模普遍偏小的局面。

② 股權投資基金項目運營流程有哪些

一、項目收集
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主要有三個來源:
(1)依託創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收購兼並業務、國際業務衍生出來的直接投資機會,具有貼近一級投資市場、退出渠道暢通、資金回收周期短以及投資回報豐厚等特點;
(2)與國內外股權投資機構結為策略聯盟,實現信息共享,聯合投資;
(3)跟蹤和研究國內外新技術的發展趨勢以及資本市場的動態,通過資料調研、項目庫推薦、訪問企業等方式尋找項目信息。

二、項目初審
投資經理在接到項目商業計劃書或項目介紹後,對項目進行初步調查,提交初步調查報告、項目概況表,並對項目企業的投資價值提出初審意見。
項目初審包括書面初審與現場初審兩個部分。股權投資基金對企業進行書面初審的主要方式是審閱企業的商業計劃書或融資計劃書,股權投資基金在審查企業的商業計劃書之後,經判斷如果符合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范圍,將要求到企業現場實地走訪,調研企業現實生產經營與運轉狀況,即現場初審。
三、項目立項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通常由項目投資經理提交立項申請材料,經基金管理人立項委員會或其他程序批准立項,經批準的項目方可進行下一步工作。
四、簽署投資備忘錄
項目完成立項後,通常會與項目企業簽署投資備忘錄。投資備忘錄,也稱投資框架協議,或投資條款清單,通常由投資方提出,內容一般包括投資達成的條件、投資方建議的主要投資條款、保密條款以及排他性條款。
投資備忘錄中的內容,除保密條款和排他性條款之外,主要作為投融資雙方下一步協商的基礎,對雙方並無事實上的約束力。
五、盡職調查
立項批准並簽署投資備忘錄之後,項目投資經理、風險控制團隊分別到項目企業獨立展開盡職調查,並填寫完成企業盡職調查報告、財務意見書、審計報告及風險控制報告等材料,盡職調查認為符合投資要求的企業與項目,項目投資經理編寫完整的投資建議書。
六、投資決策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項目行使投資決策權。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設立應符合關聯交易審查制度的要求,確保不存在利益沖突。通常,投資決策委員會由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風險控制負責人、投資負責人和行業專家等組成。
七、簽署投資協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同意進行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經法律顧問審核相關合同協議後,由授權代表與被投資方簽署「增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投資協議、「股東協議」或「合資協議」以及相關補充協議。
八、投資後管理
投資協議生效後,項目投資經理具體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重要合同等方面,以進行有效監控,更要利用自身的業務特長和社會關系網路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為企業提供增值服務,包括幫助企業規范運作、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供再融資服務、上市輔導及並購整合等,使企業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快速規范、成長、增值。
九、項目退出
項目退出是指當所投資的企業達到預定條件時,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的資本及時收回的過程。股權投資基金在項目立項時,就要為項目設計退出方式,然後隨著項目進展及時修訂。具體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轉讓或掛牌轉讓退出、股權轉讓退出、清算退出。

③ 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如何分配

一、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介紹
1、根據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確定依據的探討,目前PE行業基本上形成了以優先返還出資人全部出資和優先收益--GP激勵--按比例分配為順序的收益分配模式。
2、具體為:將投資退出的資金按照出資比例將出資優先返還給全部出資人,並按照8%年化復利優先向投資人分配(該分配原則系考慮資金佔用的利息,簡稱資金佔用費),以實現全部投資人出資的保值。
然後,按照 「追趕條款」,以在滿足LP投資保值的基礎上,對GP進行激勵。即,將對投資人的優先分配後的剩餘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資人之間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與全部投資人累計所分部分的比例為1:4.然後,在這個分配基礎上還有剩餘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資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進行最後一輪分配。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確定依據
1、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包括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其中,GP是一般為基金管理公司,擁有專業的投資管理團隊,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資和運作管理,並提供較小的出資。
2、而LP提供絕大部分的資金,且一般情況下並不參與基金的投資和運作管理。從盈利點看,GP主要通過提供良好的投資管理和決策,實現基金的盈利基礎上,獲得投資報酬;而LP則通過提供資金獲得投資回報(保值和增值)。
3、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確定依據就是集中在:如何將GP和LP的利益有效捆綁在一起、如何對GP進行有效激勵、如何實現投資人資金保值增值願望。

④ 私募股權基金,如何進行投後管理

投後管理是項目投資周期中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私募股權基金「募、投、管、退」四要專點之屬一。在完成項目盡調並實施投資後直到項目退出之前都屬於投後管理的期間。

投後管理關繫到投資項目的發展與退出方案的實現,良好的投後管理將會從主動層面減少或消除潛在的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的保值增值。

投後管理既可以由參與投資項目遴選、具體承擔投資事宜的有關人員或其指定人員負責,也可以由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設立的專門投後管理部門負責,統稱為投後管理人員。

投後管理的內容包括:投資協議執行、項目跟蹤、項目治理、增值服務四部分。投後管理工作一般分為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項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與標的企業保持聯系,了解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定期編寫投後管理報告等管理文件;

重大事項管理包括對標的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議案進行審議、表決等有關事項。

投後管理的六大原則

投後管理的開展

投後管理人員應與標的企業保持溝通,對需要由投資方指派董事表決的事項出現時,及時提請董事審議。投後管理人員還應積極督促公司參加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

投後管理要點——財務管控

⑤ 股權投資基金的一般投資流程是怎樣

一個完整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流程通常包括項目收集、項目初審、項目立項、簽署投資備忘錄、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簽署投資協議、投資後管理、項目退出等主要階段。

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如何進行份額託管登記

備案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須與上海股交中心簽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登記的相關回服務協議,並將其基金份額在答上海股交中心託管登記。登記內
容包括但不限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初始託管登記、賬戶開立、份額過戶 登記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材料可辦理基金份額過 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撤銷備案的,中介機構可以申請辦理撤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的託管登記。

⑦ 股權投資基金的具體設立程序和條件

北京的?
1、由北京市工商局受理! 2、基金公司注冊資本:5億,(可先入1億,一次性繳齊)注冊時間:2周! 名稱可核定為:北京X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北京XXXX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合夥企業) 經營范圍:從事非證劵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3、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一次繳齊,注冊時間:22個工作日! 名稱可核定為:北京X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企業) 經營范圍:從事非證劵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二、合夥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的合夥人分為; 有限合夥人(LP)及普通合夥人(GP) 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三、PE基金公司備案: 1、到國家發改委進行備案,並接受備案管理! 2、實入資本5億元人民幣及以上應接受備案! 3、可以獲得社保基金的投資資格 4、目前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產業基金和在發改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基金,總投資比例好不到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的10%。

⑧ 如何才能進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個風險投資經理需要那些知識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在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實施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由於它並不存在一個合法的實體,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但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樣一種以非公開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的投資方式則是完全合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也曾明確表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未上市的企業股權,用現有的民事、公司和證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約束其法律關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確無疑的。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前些年關於私募基金坐莊炒作的新聞報道,使人們對私募基金有了一個最初的認識,但卻並不明白這里的「私募基金」僅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關於這二者的區別我們一定要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迎來新的發展機遇之初就應十分明確。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范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秘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沖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n.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確定目標企業之後,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在於,使投資方在投資開始前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企業各方面的真實情況,發現有關目標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確認他們己經掌握的重要資料是否准確的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避免對投資造成損害。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為非上市企業,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資者想要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資料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來平衡雙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確該並購行為存在那些風險和法律問題。這樣,雙方就可以對相關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談判。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引起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1.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合同風險、不規范經營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2.管理引起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帶來的債務風險。

3.資金運用引起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巨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上市,另一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准對企業而言還相對過高,因此我國企業上市熱衷於買殼上市。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不必經過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務公開和補交欠稅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殼資源大多數「不幹凈」,債務或擔保陷阱多,職工安置包袱重,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從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回購)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企業管理層受讓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和管理層的回購方式的退出,對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是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投資方投資後對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管理層或原股東方面獲得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

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項目具體怎樣操作的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並成立運作的內投資基金,因容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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