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基金欠大家錢沒還,我們已立案,哪多久刑警隊抓人。
根據您的描述,您是該私募基金的有限合夥人
如果GP手續齊全,沒有違規行為,負責人沒內有跑路,而是因為投資容的項目失敗,那麼這種情況,一般是不會「立案」的,對於LP來講,最佳維權方式是積極協調GP處置不良資產,
這種情況一般3個月--6個月解決問題
如果以上三個條件,有一條 觸犯,那麼GP有主觀故意,應果斷以「非法集資」或者「詐騙」的方式,督促公安機關立案,一旦真正「立案」,上了網,抓獲後,再由強制機關協助處置不良、追回違法所得等等
這種情況,立了案,上了網,就要看他的造化了
『貳』 私募基金最慘會怎麼樣
今年 私募產品大多都是虧錢的。 最多虧80%之多,最高盈利在160%左右。
『叄』 私募基金老闆失聯了誰管團伙騙局,旗下幾十家公司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1]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險業界,伴隨2015年腳步聲到來的是保險資金運用一個緊接著一個的細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監會批準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專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2]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業銀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將被撤回。財新網報道稱,多家商業銀行收到銀監會窗口通知,監管部門將依法撤回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資格。[3]
中文名
私募基金
外文名
Private Fund
特點
收益豐厚、風險高、增值服務齊全
區別
募集對象、方式、限制、報酬不同
組織形式
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組合式
快速
導航
背景資金來源特點區別費用投資門檻投資分析方法組織形式發展階段五大誤區退出機制監管性質非法集資公募產品隔離機制發展前景市場聲音
定義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肆』 2015年10月私募基金被抓幾人
來10月9日
證監會擬對3家證券公自司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對4家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10月22日
國信證券總裁陳鴻橋在深圳家中自縊身亡。陳在深交所時曾任張育軍副手。
10月23日
證監會擬處罰的12宗操縱市場案件,其罰沒款金額總計超過20億元。其中包括「妖股」特力A、得利斯的操縱案。
——元融財富(蘇州理財公司)
『伍』 私募基金老闆失聯了歸誰管
這個提問我看著就「別扭」,公募與私募本就都是基金,只是分支不同、運作方式版不同而權已,相煎何太急呀!
在國外,確實,私募產品是主流,無論從規模還是收益都比公募更高端。而在我國,基金發展的時間本就不長,人們對基金的接受程度還不是很高,何來分辨誰更高端呢!我「勉為其難」,從以下幾個方面試著分析!
基金產品規模
公募產品的規模少則幾個億,多則幾十、上百億,甚至還有上萬億的(貨幣基金);而私募一般都比較小,幾億的居多,十幾億就算單個產品規模比較大了。從這方面看,公募完勝私募。
從投資門檻來說
公募是大眾化理財產品,一般1元起投,低資金要求,說其為平民投資,也不為過!而私募投資門檻更高,一般100萬元起步,屬於私人定製產品!從這方面來說,私募產品比公募略勝一籌!
從風險與收益情況來看
投資都有風險,我們需要辯證的看待風險與投資,收益越多風險也會越大。理論上,相對而言,私募股權類的產品風險是比較大的,收益也很可觀;而貨幣型基金投資(余額寶)基本沒有沒有風險,靈活性好,當然收益也低很多!
不知道,通過這樣的對比,你覺得私募會比公募更高端么!
『陸』 我媽前年投資了天津盛世富邦私募基金。現在也沒反應。當時我媽跟朋友三個人一起投資了76W元
這位同學,你連復基本概念都制沒有,借條反應的是債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投資有虧有贏,你參與了投資,就算血本無歸都是正常的。所以首先,你根本沒搞清楚三個人給對方錢倒是是借款還是投資款,其次,給了對方,對方如果是合法經營的企業,那還好,還存在可能;如果對方本來就是詐騙,你就認輸吧
『柒』 天津圳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老總是不是被抓了,最近公司怎樣
天津市濱海新區圳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老總陸振宇被丹東市警專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屬公眾存款罪立為網上逃犯。被廣東深圳市警方以相同罪名立為網上逃犯。被朝陽市公安局抓獲。
天津市濱海新區圳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安陽市政府通告涉嫌非法集資 !
天津市濱海新區圳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分公司和綿陽分公司集資是合法還是非法??
『捌』 私募基金經理詐騙1500萬,法人和業務員會判刑嗎
歡迎關注《許靜案一審被判無期已上訴 投資者向民生證券追回賠款》
資金去向不明 投資者追回內本容金難
另一邊投資者對於一審判決也並非完全滿意。據一審判決書,許靜違法所得的三億余元,只交代了其中三千萬的去向。因此有投資者表示不滿,雖然判決書對金額做出了認定,但卻未披露剩餘大額的資金去向。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楊錫鋒律師認為,判決書未披露資金去向不合常理。即便一審判決書已經責令許靜退回違法所得,但法院除了幫助處理已經被查封扣押的部分資產,其餘部分並不會幫被害人追回。
同時律師稱目前了解到許靜名下沒有其他資產且被判了重刑失去賠付能力,通過民事手段很難再向其追討。因此這筆資金的去向則成了關鍵。「如果不披露,我們就無法知道該向誰以及採取什麼方式追回這筆錢,」楊錫鋒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