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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徵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0-12-25 01:19:39

『壹』 怎麼通過QQ推廣私募基金

證監會攜手央行強化監管,私募基金範圍進一步拓展。
由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工作小組負責起草並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小組組長劉健鈞此前擔任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
看點:
界定了證監會、發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角色,並再次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主導地位;
首次將投資於一二級市場的非公開募集的基金統稱為私募基金,並在監管、稅收、處罰等各方面進行了完善;
新增一章專門界定了創業投資基金。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昊 劉明

近日,中國基金報記者獨家獲悉,國務院法制辦正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下文稱「國務院版」《條例》)征詢各界意見。
消息人士透露,「國務院版」《條例》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工作小組負責起草並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小組組長正是從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一職調任的劉健鈞。劉被視為證監會與發改委協調私募基金立法問題的「潤滑劑」,幾個月前曾公開表示,私募基金管理草案已上報13個部委徵求意見。
業界認為,徵求意見的時間或會很長,私募基金立法之路仍在漫漫求索。中國基金報記者獨家獲得的這份「國務院版」《條例》,界定了證監會、發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角色,並再次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主導地位。此外,與去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證監會《徵求意見稿》)相比,「國務院版」《條例》還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定義,並在監管、稅收、處罰等各方面進行了完善。
私募行業的正規化發展也在日前獲得了重大突破。隨著中國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機構注冊備案工作已經開始,目前有超過2000家私募機構通過中基協登記系統提交資料,中基協已經向其中的100家頒發了登記證書。

綜合監管
與央行信息共享

「國務院版」《條例》第六章「監督管理」要求,證監會「定期將股權投資基金的備案和統計監測等情況」通報給發改部門;發改部門「發現股權投資基金存在不符合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投資政策的,及時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查處」。此外,證監會和央行將「建立私募基金風險提示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國務院版」《條例》再次強調了證監會的監管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自行或者授權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事實上,去年六七月間中央編制辦印發的《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就已明確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並成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依據。
一直以來,國內金融領域實行分業監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證監會有權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那麼,證監會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到與私募基金業務相關的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格局容易導致監管責任模糊,特別是近些年各種跨業創新金融產品涌現,綜合監管是大勢所趨。
在「國務院版」《條例》的監管章節里,誠信檔案和分類監管也引人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將建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並公告重大失信信息;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

完整定義
私募基金添投資標的

去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范疇,即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將投資於一級市場的私募擋在門外,因此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歸屬問題也被廣泛熱議。
「國務院版」《條例》則首次將投資於一二級市場的非公開募集的基金統稱為私募基金。此前,證監會《徵求意見稿》僅延續新《基金法》規定,並沒有對私募基金定義進行完整表述。「國務院版」《條例》明確指出,「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企業股權、債券、基金份額及其他投資合同約定的投資標的」,增加了「企業股權」一項。同時,「國務院版」《條例》還新增一章專門界定了創業投資基金,即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私募基金,拓展和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范圍。

登記備案
適度監管之「度」惹爭議

未來私募機構或許需要獲得「許可」之後才能運行。在「國務院版」《條例》「登記備案」一章中,明確指出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根據基金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並報送相關基本信息。此外,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該根據基金行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而在證監會《徵求意見稿》中,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才需要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這些條件包括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投資規模累積在1億以上、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記者了解到,業內人士對這一規定存在不同意見。一位參與「國務院版」《條例》意見徵求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歐美各國對私募機構的要求主要是自律,因為畢竟私募不涉及公眾利益,投資者也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因此不需要登記注冊和披露信息;之前國內對私募行業也一直採取區別於公募基金的適度監管原則,如果不論規模大小一律都需要登記或者備案,也會給基金業協會帶來巨大的工作量,很難順利推行。
證監會《徵求意見稿》和「國務院版」《條例》都規定,未向基金行業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

募資規范
合格投資者門檻或提升

「國務院版」《條例》第三章「資金募集」就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推廣等行為進行規范,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雖然合格投資者的具體規定尚未出台,但私募業內預計合格投資者要求將高於目前傳統信託通道的陽光私募。深圳一位信託人士表示,此前陽光私募都是以信託計劃的投資顧問身份管理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並不高,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只要求「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而且並未嚴格執行,甚至有投資者集資購買信託產品的情形。
根據近期基金業協會的建議,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應滿足的要求包括: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而此前證監會《徵求意見稿》的要求更低,「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即可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規范 嚴禁老鼠倉

私募納入監管後有望告別灰色地帶,此前通過信託發行的陽光私募存在同門產品業績差異較大、「老鼠倉」、涉嫌內幕交易等多種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國務院版」《條例》第四章「投資運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在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不得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投資活動,不得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等。
雖然在《基金法》將私募納入監管前,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公司已經有了嚴格的內控體系,但不少私募至今仍未規范從業人員投資的行為,甚至糾結於是否要備案、備案是否會影響從業人員炒股等。
近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經常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糾紛。「國務院版」《條例》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如第二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要如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投資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等,私募基金投資決策等相關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
未來無論是獨立發行的私募產品,還是券商資管、基金專戶、保險資管等發行的基金,都將作為私募機構而適用於相關處罰條例,這將極大促進行業的規范發展。在「國務院版」《條例》「法律責任」一章中,處罰措施由六條增加到八條,處罰力度也有所增加,例如此前未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而在「國務院版」《條例》中則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就未充分揭示風險並誤導購買、投資者人數超過規定、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等情況作出相關處罰依據,情節嚴重還會對有關責任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貳』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根據法律授權,我會應當就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私募證券基金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我會,我會負責組織擬訂監管政策、標准和規范等。據此,我會在反復調研論證基礎上,草擬形成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於今年年初上報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辦理過程中。
2014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新國九條」)中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並要求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監管標准。考慮到《條例》出台還有個過程,為適應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需要,促進各類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落實新國九條的要求,我們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以證監會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實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一條,分為總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及附則十章。
(一)關於調整范圍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國九條和中央編辦通知的規定,結合我會監管職能,《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將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鑒於除契約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機構從事類似私募基金的業務,《辦法》還明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確立的統一功能監管原則,以及新國九條關於按照功能監管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標準的要求,《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登記備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在申請材料齊備後以網站公告形式辦結登記手續(第七條)。
在基金備案環節,考慮到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在投資對象、運作方式等方面的差異,《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資產的,還應當報送委託託管協議(第八條)。
為防止機構利用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增信,《辦法》規定基金業協會公告的登記備案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第九條)。
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獲悉喪失主體資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限期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告(第十條)。
(三)合格投資者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第十一條)。
《辦法》參考境外合格投資者標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第十二條)。此標准比目前市場上的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標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資金額方面比2011年發布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規定的投資者對單只股權投資基金1000萬元的最低認購金額明顯要低。
擬定上述標準的主要考慮是:合格投資者標准過低容易將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捲入其中,進而引發非法集資。由於採取了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雙重標准,相比僅從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來把握合格投資者標准更加全面,因此,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標准沒有簡單參照以前發展改革委的過高標准。對於個人投資者,《辦法》分別從金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兩個維度進行規定,也為今後具有穩定高收入的群體參與私募基金留有空間。
此外,考慮到一些機構投資者和管理人的內部關系人等具備專業能力,並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參考國內資產管理行業的現有規定和境外經驗,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第十三條)。
(四)關於資金募集
《辦法》就資金募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報告會、簡訊、微信、散發傳單和張貼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合格投資者說明;四是對投資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是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條)。
(五)關於投資運作
《辦法》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必備內容;對於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二十條)。
在基金託管方面,《辦法》根據私募基金的特點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未強制要求私募基金進行託管安排。但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第二十一條)。
在投資環節,為有效防範利益沖突,《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牆制度(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並規定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在信息報送方面,《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及時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考慮到對沖基金和並購基金往往會運用杠桿,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要求私募基金還應當報告杠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第二十五條)。
此外,還對重要資料的保存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六)關於行業自律
為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就行業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一是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鑒於私募基金信息相對敏感,《辦法》要求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權(第二十九條)。四是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進行糾紛調解(第三十條)。
(七)關於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並有權依法採取措施(第三十一條)。
在誠信管理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第三十二條)。
在行政監管措施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八)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例如,2010年美國在將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立法監管後,2011年又發布規則,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2011年歐盟發布《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專門發布《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規則》。
借鑒國際經驗,《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條)。
對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股權基金,因其已屬於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故國際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場進行調節,政府對其實施必要法律監管的目的主要是防範非法集資、利益輸送和因過度運用杠桿而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雖然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相比,在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機制上有差異,但這些差異都是市場自發形成的結果,政府不宜人為干預。所以,世界各國在為私募基金立法時,均不區分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
考慮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規定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政策措施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內容,因此,證監會擬另行與相關部門溝通,推動促進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關於法律責任
考慮到《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各類私募基金,《辦法》根據各類私募基金的一般特點,在部門規章許可權內,明確了相應處罰。對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我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條至三十九條)。對於私募證券基金,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規定了相關罰則,《辦法》特別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三、關於《辦法》的實施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辦法》實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執行;《辦法》實施後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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