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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基金投資於股權融資區別

發布時間:2020-12-24 12:42:29

Ⅰ PPP項目公司融資哪些

PPP項目融資模式探究
融資根據性質可劃分為股權融資與債券融資兩個大類。在項目的融資運用上,也存在兩種形式的融資方式:PPP股權融資以及PPP債券融資。政府引導基金、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以及信託、資管、保險股權計劃是PPP股權融資的主要方式。而採用債權模式進行融資主要包括使用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資管保險的債權計劃以及發行PPP債券進行融資等。但不管是採用何種融資方式,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提醒諸位,PPP融資所需資金的供給方主要還是政府、銀行、信託、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社會資本。本文將著重介紹股權融資模式下的政府引導基金模式、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模式以及債權融資模式下的債券融資方式。
圖1:PPP項目融資模式以及資金來源

資料來源:互聯網公開資料、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一、PPP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模式分析
在PPP項目融資當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發現,除政府、社會資金在PPP項目中的資本金投入之外,PPP股權融資主要通過引入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實現。股權投資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或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投資的基金。按照組織形式將其進行分類可分為: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契約式股權投資基金以及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設立,以公司的形式來組織和運作而形成的股權投資基金。它具備完整的公司架構,通常由股東會和董事會選擇基金管理人並行使決策權。可由基金公司自行擔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也可委託其他基金管理人代為管理。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投資人僅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具有法定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公司最高決策權由股東會行使,基金管理人的決策權容易受到限制;
3.投資回收、基金清算程序較為復雜。
契約式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基金管理人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來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託管人則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基金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的形式享有基金投資權益。與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約型基金本身並不具備公司企業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組織結構上,基金投資者不具備企業股東的身份,但基金投資者可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相應的權利。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是根據合夥協議而設立的基金。合夥人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行使基金的投資決策權。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基金的運作。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1.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關系清晰,管理運作高效
2.實行承諾認繳資本制,有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投資回收便捷,激勵機制有效。
以上三種股權投資基金模式各有優劣,表1就這三種模式的優劣進行比較。
表1.公司制、契約制及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優劣勢比較

PPP股權投資基金模式下主要有2種運作模式:PPP政府引導基金以及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在PPP早期運用中政府引導基金是主要的推動者,隨著中央政府大力加強PPP項目建設,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認為,社會資本開始逐漸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PPP政府引導基金
政府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前期政府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隨著中央大力推進PPP模式之後,為了創新財政金融支持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引領作用、優化PPP投融資環境,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探索成立PPP引導基金。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梳理發現,目前市場上已設立的PPP引導基金通常有2種模式:實行母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及不另設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1.實行母子基金架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母子基金架構下的引導基金先由省級財政部門發起設立PPP投資引導基金母基金,母基金的出資人為省財政、金融機構或行業社會資本。母基金通過小比例投資多個子基金,從而放大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圖2元立方精研究人員梳理了PPP政府引導基金的母子架構模式。政府資金在基金當中充當劣後發揮了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本參與其中。在基金管理人的選擇上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可委託外部具備充分PPP基金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
圖2.PPP政府引導基金母子基金架構

2.政府引導基金不另外設置子基金結構
不另設子基金結構的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基金結構相對簡單,由政府資金充當劣後引導社會優先順序資金成立PPP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此基金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或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參與到PPP項目融資活動中。
圖3.PPP政府引導基金不另設子基金結構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智庫PPP研究院
(二)PPP社會化股權投資
基金
不同於政府PPP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機構,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由社會資本充當主力募集、投資PPP項目,通過成立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為PPP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看到,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多樣,出資人通常聯合地方平台公司和社會資本、產業投資人以及政府共同出資。地方平台公司以及產業投資人通過提供劣後資金的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其中。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通常如下圖所示:
圖4.PPP社會化股權投資基金融資模式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祥經濟研究院
二、PPP項目債券融資模式分析
隨著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元立方金服研究員認為,我國直接債務融資產品會越來越豐富。目前債券市場已經形成以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在內的統一分層的債券市場體系。其中,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交易所市場則是債券市場格局當中的重要補充。債券是債券發行人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規定時間規定利率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按照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按照債券產品不同的管理部分進行分類,可將債券分為三大類別:1、由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債券包括:公司債、可轉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專項資產管理計劃;2、由發改委監管的債券包括:企業債、項目收益債;3、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監管的債券包括:短期融資債、超短期融資債、中期票據、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表2列出各類別債務工具、發行主體、承銷主體及所屬監管機構。
表2.各類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承銷主體及監管機構

企業對於債務融資模式的選擇實際上是對財務杠桿的運用,合理的資產負債率有利於企業最大化企業價值。而PPP項目在長期實踐當中自覺將債務融資作為其主要的融資模式也顯示出債務融資模式與其具有強大的適應性。由於PPP項目通常需要很長的時間跨度,元立方金服研究員發現其優點,即通過債務融資能確保PPP項目能獲得較為穩定的長期資金以用於大額投資;其次,相較於股權融資模式,債務融資模式賦予項目公司更多自主權,能夠結合項目自身需求合理支配融資資金;最後,由於債券融資資金屬於企業長期負債,通過負債產生的利息可計入企業成本因此具有合理避稅的功能。
考慮到PPP項目時間跨度較大,從投資、到建設最後到運營,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對資金的需求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認為,在項目前期投資、建設階段,長期穩定的資金是確保項目能夠順利進行的重要關鍵,此階段PPP項目還未形成基礎資產或穩定的現金流回饋,在此時要求項目公司及時還本付息不但不利於項目順利進行還有可能導致項目失敗。因此在項目初始階段採用銀團貸款或使用股權融資模式與這一階段的項目特徵較為匹配。在項目提交運營階段由於項目已具備產生現金流的能力對資金的需求較前幾個階段明顯減少。不管是根據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或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的PPP模式,由於具備穩定想現金流特徵,此時PPP債務融資模式顯示出對投資者的強大的吸引力。因此在融資模式的選擇上,PPP項目公司應結合項目周期以及項目發展階段特徵,分階段發行不同類型的融資工具以滿足項目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
大多數的PPP項目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是為某一項目建設而組建成立的,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信用、財務數據等作為債務融資的評級參考,因此PPP項目公司在選擇使用債務融資模式時,需將項目未來收益權用於擔保或質押同時需第三方機構提供強有力的信用背書。
PPP由於項目的特定性及在融資資金的使用上具有針對性,因此在融資工具的選擇上也需考慮這些因素。項目收益票據(PRN)以及資產支持票據(ABN)因為具備專款專用、資產信用僅依賴於項目本身等特徵在PPP債券融資中得到廣泛應用。
(一)項目收益票據-PRN
2014年7月11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項目收益票據業務指引》,正式推出項目收益票據(以下簡稱「PRN」)。PRN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且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的債務融資工具。PRN的發行主體一般是項目公司,其償債來源主要是項目收益,PRN的期限通常可以覆蓋整個項目投資周期,但也可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設計階段性PRN融資工具。PRN主要投資於市政、交通、公共事業、教育、醫療等與城建相關且未來能產生持續穩定現金流的項目。PRN融資工具有如下幾個重要特徵:
1.PRN發行主體為項目公司
PRN從制度設計層面將項目風險從城建類企業或政府進行隔離,保證了項目的獨立性。項目發起人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即項目公司來進行項目建設、融資、以及項目運營。通過項目公司募集而來的資金僅能用於項目建設不能另做他用。
2.PRN償債來源
PRN以與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經營性收益項目作為信用基礎,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作為PRN的主要償債來源。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後期運營階段具有持續、穩定性現金流因而能夠為PRN融資資金的償還提供長期可靠的保障。同時由於PRN資金償還並不依賴於地方政府償債能力而是取決於項目現金流償還能力,因此對於歷史償債能力低、還款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而言,PRN提供了一種隔離式的融資模式。
3.PRN融資工具投資期限可覆蓋PPP項目全周期
通常PRN的期限設計涵蓋項目從建設到運營最後再到項目盈利階段。PRN長周期期限的設計正是與項目的資金迴流特點相適應。在項目的建設期,項目還處在孵化階段正是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而在運營階段項目具備盈利能力以及現金回款能力,項目現金流成為PRN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當涉及復雜的基礎設施建設例如分階段建設運營的城建項目,不同階段的資金平衡狀態不同,不同階段的PRN融資模式風險程度也呈現較大的差異。
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員發現,基於PRN融資工具的基本特點為保障發行人及投資人雙方利益,PRN通常會對償還期限、分期攤還、提前贖回、資金歸集、抵質押擔保、信用增進等交易條款進行結構化設計,並根據融資情況設定外部增信措施,這些交易結構設計安排為PRN的償還提供不同的信用承諾,最終將影響票據的信用風險。

資料來源:《PPP項目的融資方式》、元亨智庫PPP投資研究院
PPP項目PRN融資工具的結構框架如圖5所示:首先由PPP項目發起人在銀行設立募集資金專戶以及項目收入歸集戶。募集資金專戶專門用於募集資金的接受、劃轉、支出。項目收入歸集戶用於項目收入的歸集、項目債務的劃轉償還。PPP項目發起人通常需要將項目收費權用於本期項目收益票據的質押。票據所募集資金僅能用於PPP項目,項目所得收入是本期票據還本付息的首要資金來源。只有在項目收入歸集戶資金在滿足還本付息要求之後,所余資金才可由項目發起人自由分配。若項目收入歸集資金不足以滿足還本付息的要求,則項目發起人需通過其他自有資金予以差額補足。
(二)資產支持票據-ABN
另外一種常見的PPP債務融資工具是資產支持票據。它是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公開發行或者非公開定向發行的方式向投資者發行以基礎資產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資產支持票據。基礎資產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並且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PPP項目在成熟運營階段通常會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因此在此階段PPP項目可通過採用資產支持票據的方式進行融資。通常在資產支持票據發行後,發行人應負責對基礎資產進行管理,保證其正常的經營運作,以保證能夠產生預期的現金流。發行人與負責資金監管的銀行需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以發行人在資金監管銀行設立的專戶為資金監管賬戶,歸集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
ABN適合具備持續、穩定現金流入的項目,因此與PPP具備天然的適應性,在實踐當中也得到廣泛的運用。隨著PPP項目落地投入運營階段,通過ABN融資方式項目公司可以獲得一定的流動性用於滿足後期項目的維護與運營。由於ABN的返本付息依賴於基礎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並不依賴於項目發起人的信用以及還款能力。ABN將項目信用獨立於發起人信用的隔離功能使得這一融資方式獲得廣泛的市場青睞。
(三)PRN與ABN的比較
項目收益票據與資產支持票據都是PPP項目債務融資的重要融資手段。但項目收益票據涵蓋的項目周期更完整、持續時間更長,基本囊括項目建設、運營與收益的整個生命周期。而資產支持票據由於還款能力是基於基礎資產預期的現金流因此主要針對已建設完成的項目進行資金募集,僅覆蓋部分項目周期。另外PRN與ABN都是獨立的針對某以項目而成立的項目主體,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信用以及財務數據,因此在債務融資過程中需設計相應的增信手段,通過外部評級機構評級或尋找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等。表3詳細列舉了PRN與ABN的相應特徵。

Ⅱ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Ⅲ 私募股權融資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多少人

你說的應該是私募股權基金的形式融資。
私募基金有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專金投資者人數累屬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不知道是不是你要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Ⅳ 企業在什麼階段需要進行私募股權融資

內外上市的中國企業全部加起來大概不到3000家,但是中國有幾百萬家企業,民營企業平均壽命只有7年,企業從創業到上市,概率微小。企業經營還有個「死亡之谷」定律,絕大部分創業項目在頭3年內死亡,企業設立滿3年後才慢慢爬出死亡之谷。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於項目的甄選非常嚴格。
風險投資/創投企業與PE基金之間的區別已經越來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確專門做投資金額不超過1000萬人民幣的早期項目以外,絕大多數基金感興趣的私募交易單筆門檻金額在人民幣2000萬以上,1000萬美元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間的競爭則會比較激烈。因此,企業如果僅需要百萬元人民幣級別的融資,不建議花精力尋求基金的股權投資,而應該尋求個人借貸、個人天使投資、銀行貸款、甚至是民間高息借款。
根據我們的經驗,服務型企業在成長到100人左右規模,1000萬以上年收入,微利或者接近打平的狀態,比較合適做首輪股權融資;製造業企業年稅後凈利超過500萬元以後,比較合適安排首輪股權融資。這些節點與企業融資時的估值有關,如果企業沒有成長到這個階段,私募融資時企業的估值就上不去,基金會因為交易規模太小而喪失投資的興趣。
當然,不是所有企業做到這個階段都願意私募,但是私募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多數企業靠自我積累利潤進行業務擴張的速度很慢,而對於輕資產的服務型企業來說,由於缺乏可以抵押的資產,從獲得銀行的貸款非常不易。企業吸收私募投資後,經營往往得到質的飛躍。很多企業因此上市,企業家的財富從凈資產的狀態放大為股票市值(中國股市中小民企的市盈率高達40倍以上,市凈率在5-10倍之間),財富增值效應驚人。只要有機會,中國多數的民營企業家願意接受私募投資。

Ⅳ 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融資三者有什麼區別

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融資在投資時間、專注點和項目估值上有所區別。

1、投資時間不同

天使投資主要投資早期創業公司,風險投資主要投資企業的前期,而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投資後期。

2、專注點不同

天使投資其關注的重點是企業創始人,因為企業創始人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的好壞。風險投資專注於綜合考量項目創始團隊和業務數據。而私募股權投資面向成熟的企業和成熟的市場,對投資人的行業資源要求較高。

3、項目估值不同

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早期項目估值低,不過投資隨著公司估值不斷上升,單個項目的回報倍數越低,相對投資成功的概率會比天使投資高。

(5)政府基金投資於股權融資區別擴展閱讀:

風險管理

1、合同約束機制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違約補救條款和追加投資的優先權條款等。

2、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

3、股份調整條款

通過優先股和普通股轉換比例的調整來相應改變投資方和企業之間的股權比例,以約束被投資企業作出客觀的盈利預測、制定現實的業績目標,同時也激勵企業管理者勤勉盡責,追求企業最大限度的成長,從而控制投資風險。

4、復合式證券工具

復合式證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可認股債券等,它結合了債務投資和普通股股權投資的優點,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分享企業成長。

Ⅵ 私募股權基金與其他幾種融資方式的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本質是股權融資的一種形式,大面上融資分為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大類版
股權融資是權直接融資,債權融資是間接融資,兩者的區別在於,股權融資是投資方持股或者參股的形式介入,主要盈利為公司上市或者並購溢價轉讓,債權融資俗稱借貸,就是約定一個利率和期限進行還錢
私募股權基金是種股權投資行為,只是集合了領投(管理人GP)和跟投(LP)組成一個整體進行投資的行為,這樣做的好處在於管理更加人性化,風險共攤。個人或者單一機構股權投資行為屬於個體投資行為,風險自擔,所有和投資有關的事務性工作都由自己來完成!
望採納我的回答,謝謝!

Ⅶ 1、創業投資公司與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在經營范圍上的差別 2、二者管理公司在經營范圍上的差別 謝謝!

創業投資抄公司(創投公司)與襲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投資基金)兩者在工商注冊時候就有區別,一般性帶有基金字樣的公司,原則上需要金融證券類從業資質,公私募基金需要在證監和銀監局備案;投資字樣的公司均需要在金融管理部門和國家安全局做法人備案;

其兩者的經營范圍也有不同:創投公司偏重於創業項目性的融資對象,針對初創公司創業團隊方向比較多;而投資基金則偏向於成長期和產業擴張期的融資對象,針對的是未來成長期內的股權融資需求;

兩種投資性質的公司,經營范圍是針對投資方向性的不同而存在定位差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所屬范圍,它們都可以經營,廣義范圍沒有太大差別,方向性側重點定位才會產生差別,創投公司既可操作股權性的投融資經營活動也可以操作企業實體性經營活動,而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也類似既可操作實體股權也可操作創業股權性的經營活動,就看自己公司所需要選擇的側重點。

Ⅷ 風險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兩者區別:私募股權基金行業起源於風險投資,在發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版業的創業和擴張融資為主,權因此風險投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同義詞。從1980年代開始,大型並購基金的風行使得私募股權基金有了新的含義,二者主要區別在投資領域上。風險投資基金投資范圍限於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中小公司的初創期和擴張期融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這是其與風險投資基金最大的區別。鑫風口回答

Ⅸ 基金是股權融資還是債權融資

股權基金是股權融資;債權基金是債權融資
關鍵看基金的性質和投資方向

Ⅹ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私募債務融資方式主要有銀行信貸、貿易性融資和民間借貸等。
1.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不僅包括商業銀行,也包括政策性銀行和信用社等,當然是合法的主流私募融資方式。然而,一方面,我國的銀行業目前對於外資和民營並沒有完全放開;另一方面,國有銀行改革還處於進展中,中小企業貸款難成為我國一種普遍的現象。
2.貿易性融資
貿易性融資,主要指企業在貿易往來過程中的賒購行為形成的應付賬款。包括封閉管理下直接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應收賬款的出讓(保理)、國際貿易融資等。企業佔用應付賬款並不是無償的,其代價通過不同期限付款商品價格的差異以及延遲付款違約金等表現出來,因此,貿易性融資與銀行信貸一樣需要資金佔用成本。
表面上看,應付賬款是一種伴隨經營活動的被動性資金佔用,不是主動的融資行為。實際上,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應付賬款早已經成為企業主動性的融資行為,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正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貿易性融資對其具有特殊的意義,所謂「三角債」正是貿易性融資未能正常流轉的直接後果。一些企業在難以通過其他渠道融資或融資成本過高時,可能
向與其有業務關系甚至沒有業務關系的其他企業借款,為規避法律的限制偽裝成貿易性融資。
3.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目前在我國還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但同時,地下民間借貸已經具有了相當大的規模。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狀態下,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但合法性問題不僅提高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同時也提高了其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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