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備案規范4號 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嗎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定義?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是否適用4號文?
根據基金業協會於年7月15日頒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中規定: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
那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是否適用4號文呢?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雖不屬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但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起草說明》中有如下表述:「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資產管理計劃形式開展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適用《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為避免監管套利,《通知》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的,參照《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執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規定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
由此可以確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的也適用4號文,需要受到限制。
二、「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
的定義是什麼?「明股實債」的定義是什麼?
1. 「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的定義
「熱點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適時調整。
「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出售、出租或租售結合等方式,將房屋提供予使用者僅用於居住(保障性住宅除外)。
被除外的「保障性住宅地產」是指房地產企業按照政府要求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開發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改造等構成,區別於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普通商品住宅。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房地產行業的表述為:
2. 名股實債的定義
根據4號文,名股實債是指投資回報不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掛鉤,不是根據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虧損進行分配,而是向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諾,根據約定定期向投資者支付固定收益,並在滿足特定條件後由被投資企業贖回股權或者償還本息的投資方式,常見形式包括回購、第三方收購、對賭、定期分紅等。
三、什麼樣的投資會受限制?
根據4號文規定,資產管理人應當依據勤勉盡責的受託義務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審查義務,即向底層資產進行穿透審查,以確定受託資金的最終投資方向符合本規范要求。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通過銀行委託貸款、信託計劃、受讓資產收(受)益權等方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融資,用於支付土地出讓價款或補充流動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各類機構發放首付貸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由於需要穿透審查,通過私募基金投資私募資管計劃,再由私募資管計劃以債權方式投資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的方式已將受到限制。
簡而言之,私募資管計劃或私募基金通過債權方式直接或間接投資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是4號文限制的對象。
四、什麼投資未被限制?
從4號文的規定可以看出,以下三個元素同時具備時,投資將受到限制:私募資管計劃或私募基金、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債權投資。換言之,以下投資未被4號文限制:
非私募資管計劃或私募基金投資,即在交易架構中不存在私募資管計劃或私募基金的投資項目,或相關私募資管計劃、私募基金已於2017年2月13日前完成備案(但相關投資項目到期後不得續期)因為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起草說明》關於新老劃斷的規定,《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自2017年2月13日起施行,基於「新老劃斷,平穩過渡」的原則,《通知》中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新設立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符合《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要求;存續產品不得新增與《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不符的投資項目;存續產品已投項目存在《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第一、二、三條禁止情形的,相關投資項目到期後不得續期。
非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例如,以下投資不受限:
1.房地產項目不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適時調整范圍)的普通住宅地產。
2.房地產項目雖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適時調整范圍),但不屬於普通住宅地產,例如北京的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均不受限。
3.房地產項目不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將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適時調整范圍)。
非債權投資。即便是由私募資管計劃或私募基金投資熱點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若投資方式是非債權投資,亦不受限,如真正的股權投資。這里的「股權投資」應當與「名股實債」的投資有明顯區別,即不得存在「保本保收益承諾、定期向投資者支付固定收益的約定、滿足特定條件後由被投資企業贖回股權或者償還本息的投資方式」等約定或安排,回購、第三方收購、對賭、定期分紅等類債權投資性質的約定均不宜採用。
另外,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4號>起草說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規定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未受到4號文限制。
五、4號文的強制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為社會組織的基金業協會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權力。但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三十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一)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本辦法規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對資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影響巨大。一方面,其信譽將會受到極大的打擊,資管行業以信譽為生,失去了信譽將難以立足;另一方面,取消資格不予備案等「牌照打擊」可能從法律方面終結其資格業務。因此,筆者認為,包括4號文在內的基金業協會的規范性文件均具有不可忽視的強制性,必須嚴格遵守,並加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