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合夥制私募基金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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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夥制私募基金 為什麼基金採用合夥制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所謂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合夥制私募基金特點
採用合夥制私募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合夥制私募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合夥制私募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3.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納稅問題
我的理解是:
合夥企業不交納營業稅,只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基金股東是法人,版則盈利部分權在法人機構繳納營業稅,合夥企業不承擔。
雖然說是「先分後繳」,但是地方稅務部門不會同意,怎麼可能讓基金巨大的稅收流失掉呢?所以,基本上都是你不交稅,就拿不走錢的。
4. 我們合夥制股權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企業如何做賬
股權投資的種類很多,而目前《企業會計准則》對如何核算股權投資的規定主要基版於管理方持有意圖和股權權的性質進行判斷,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又可以指定以公允創造價值計量且期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按其歸類的不同影響當期損益也不同,客觀上迅速提供了眾多操縱利潤的騰達可能。
對於主要投資PRE-IPO項目的私募股權投資,管理者的意圖是為了在相對短的時期(通常為1-2年)內通過公開市場變現,在上市前有一個非公開的市場空間,其公允價值能夠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將這種類型的股權投資以「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是合理的。
但對於投資特定項目,主要以獲取公司分紅為目的的私募股
5.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並非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而有關其所得稅問題主要考慮其投資人(即基金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從基金取得收入時的稅務處理。
在分析合夥人如何繳納所得稅時,應當注意區分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
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適用的稅目和稅率也會不同。
具體說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則兩大類:
(一)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因合夥人的種類不同,在納稅上也有所差別。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該部分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159號文的直接規定,「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也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特點和稅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給合夥人時法律性質應當維持不變,因而機構投資者取得的該部分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至少目前來看,這種觀點很難在實踐中行得通。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依據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應當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合夥人的納稅情況同樣與合夥人種類有關。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按照91號文的規定,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則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6.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目前只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7. 合夥制私募基金可以炒股嗎注冊在哪,稅收最便宜
可以,一樣是工商注冊合夥企業,各地標准有些不一樣,所以會有實際經營地和注冊地不一致情況,主要是稅務考慮
8. 私募基金有限合夥雙重避稅是什麼意思
有限合夥獨有的稅收政策,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投資收益。無論是公司制還是信託制的投資基金,均無法避免雙重徵收所得稅。而有限合夥企業中僅對合夥人個人徵收所得稅,大大提高了投資收益。
與公司制相比有限合夥制可以避免所得稅的雙重徵收問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原則性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在向各合夥人分配前無須繳納所得稅,在分配後由各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根據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自然人合夥人應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然而,房地產投資基金合夥人的年收益普遍較高,其中自然人LP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其極大部分從房地產投資基金中獲得的收益將按照35%的稅率納稅。相比之下,自然人LP的納稅額比企業所得稅更高。但是,房地產投資基金的自然人LP並不實際參與投資基金的運營管理。要對其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不合理。
針對這一問題,各地頒布的地方性規章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上海規定: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GP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合夥事務的自然人LP則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重慶也有相類似的規定。
而天津的規定,對於自然人GP而言更為優惠。對於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GP也在投資基金中出資的,根據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對其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仍然可適用20%的稅率。
從這一系列地方性規章可以看出,現階段我國對於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採取了對經營管理收益和股權投資收益區分納稅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相對較合理,也有利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
同時,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適用5%——35%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公司名義作為房地產投資基金的GP。這樣GP在房地產投資基金中的收益只需按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繳稅即可。
9.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合夥制私募基金公司組織形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基金公司下列事項變更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1)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2)變更名稱、住所。
(3)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股權轉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的說明,應包括出讓基金公司股權的原因,對受讓方參股目的、誠信狀況等的了解情況;
(二)受讓方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序同意受讓基金公司股權的決定;
(三)受讓方出具的參股基金公司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受讓基金公司股權的目的;
2、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公司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基金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了解情況說明;
3、對擬受讓的基金公司了解情況說明;
4、擬持有基金公司股權的期限安排;
5、受讓方擬成為主要股東的,應說明其對基金公司發展戰略方面的考慮;
(四)董事會通過的自股權轉讓協議經股東會批准之日起至獲得證監會批准期間公司經營運作的安排方案;
(五)證監會根據審慎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這里詳細介紹也基金公司的注冊審批、公司變更、企業注銷相關的詳細信息!
我們這里講的是私募投資基金公司,是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產業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基金公司。
基金型公司:
名稱:北京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達不到投資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投資基金字樣注冊資金:5億元人民幣,設立時可實入1億,其餘資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內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級管理者具有股權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關的投資管理經驗。
經營范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3、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經營范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3、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