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簡述投資基金的主要當事人及其關系。
基金當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4、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注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5、基金銷售機構: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一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6、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如為注冊會計師基金年報提供審計報告等。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建立在信託關系基礎上: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關系;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系,在契約型基金中是收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
『貳』 基金發起人的與投資者保護
關於發起人是否基金關系主體,學者一直有爭論,一種認為基金發起人作為基金契約當事人於法理不合。因為發起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其行為及權利義務均發生在基金設立之前;基金設立後,發起人便退出了基金的運作,不可能享有基金契約當事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基金發起人是基金法律關系的主體但只是設立階段的主體。發起人的法律地位要置於投資者利益保護這一立法宗旨中考慮。基金設立同樣是基金投資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而且這個環節對基金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保護起著關鍵的作用。在基金設立階段發起人負責組織基金,起草基金契約,決定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而基金契約是基金各階段基金關系當事人的「根本大法」,是其權利義務的根據,而管理人和託管人則是基金關系的重要當事人,與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可以說牽一發動萬家,因此基金發起人是基金設立中不可忽視的角色。為保護投資人利益並保障基金的健康運行,法律必須對發起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因此至少在設立階段發起人是基金關系當事人。
但是基金設立後,基金發起人的地位發生了轉化,或者(1)只購買基金成為單純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轉化為基金管理人,同時持有基金份額,兼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於一身,(3)由於03年基金法未規定發起人須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額,因此還有可能只轉化為基金公司而不持有基金份額,(4)或者完全退出市場,從而存在四種去向。發起人的這四種去向將直接影響投資基金主體的關系,影響投資者的保護。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
『叄』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什麼沒有對基金發起人作相應規定
你理解的基金發起人是指負責基金的募集工作實施角色嗎?
這個工作應該包括專在基金管理人屬的職責范圍內了。
如果是指發起式基金裡面的發起人,那麼發起人只要履行其合同內約定的職責就可以了。
新基金法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作了新的修訂,同時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規定(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我認為可以保護持有人利益了。
『肆』 什麼是基金發起人它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 。國外基金的發起人大多數為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 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的數目 為兩個以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 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①基 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 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 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 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③ 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 求的有關文件。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 數量的基金單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 為准則,不從事有損於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 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 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 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 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完)
『伍』 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是
你好,名義持有人是指受他人委託代表他人持有證券的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版限公司證券登記權規則》規定,名義持有人依法享有作為證券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應當對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證券權益擁有人通過名義持有人實現其相關權利。名義持有人行使證券持有人相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徵求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不得損害證券權益擁有人的利益。
『陸』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當事人主要有()。
基金投資人是我們本人.
基金發起人是基金公司.
基金託管人是銀行.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是拿不到錢的他只負責投資跟運作 你滿意嗎 詳細嗎希望對你有幫助
『柒』 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託管人/承銷人/都是誰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入的數目為兩個以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
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
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託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在我國,根據《證券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目前只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商業銀行符合託管人的資格條件。
為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信託財產被挪作它用,各國的證券投資信託法規都規定:凡是基金都要設立基金託管機構,即基金託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 基金託管人的概念 基金託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機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基金託管人的資格 《基金辦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基金應委託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主要的條件如下: 1.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2.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託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託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捌』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分別是什麼
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都是基金公司
託管人是銀行
『玖』 證券投資基金的委託人與受益人的區別
受益人就是委託人,也叫持有人。
基金當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所以投資人又是受益人和委託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會投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基金管理人是由職業投資專家組成的專門經營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
管理人與託管人的關系是經營與監管的關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資專家組成,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本身絕不實際接觸和擁有基金資產;託管人由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擔任,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依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指令處置基金資產,並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符合法規。
3.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
持有人與託管人的關系是委託與受託的關系,也就是說,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託管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