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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私募基金違約

發布時間:2020-12-23 04:12:44

『壹』 如何做好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

在風險控制方面,盡管私募基金做的比公募基金稍好,但是在風險控制手段方面仍然十分缺乏。私募基金風險控制能力也是一家私募公司實力的體現,尤其在市場表現不佳的時候,風險控制的重要性就越發的突出。
目前比較主流的私募基金風險控制手段有: 宏觀判斷指導下的倉位控制手段
降低持股集中度
合理且具有執行力的止損制度 此外,不同的私募公司對待風險控制的態度和手段也不盡相同,部分重視選股,部分喜歡長期且集中持有,還有部分偏好在市場暴跌時買進。
如何做好私募基金風險控制?
在2008年和2011年市場表現異常慘淡的年份,仍有部分私募憑借著較好的風險控制能力做到保護本金的安全,同時將其他私募基金遠遠拋在身後。進一步分析這些公司的風險控制理念及操作,不難發現他們都有一些共通的風險控制手段:
在市場分析層面,他們都有很強的宏觀策略分析能力,能夠充分預判出市場的超預期下跌 在投資品種方面,這些公司基本不會集中持有某幾只股票,而是會藉助組合投資達到分散個股的非系統風險目的,雖然組合投資往往會對沖掉一部分利益,但是操作上卻更加的穩健,能夠有效應對各種市場情況
在錯判及止損方面,這些公司一般能夠有效執行制定的止損制度,並且在出現誤判後也能及時應變,靈活調整投資策略。

『貳』 契約型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近年來,不少私募基金通過證券投資信託產品的渠道成功剝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層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陽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內的多位政府官員,去年都在不同場合紛紛發表支持私募基金陽光化運作的言論,並呼籲以立法的形式給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吳曉靈認為,私募基金在中國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人,簡單地說,是集富人之財。中國目前缺乏組合各種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權基金是其中之一。隨著外資私募基金大量進入中國,必然推動中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根據中國的《證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私募基金已經具備設立的依據。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如果向特定對象發行,而且發行份額不超過200份,即可視為私募發行。而對於這個「特定對象」,吳曉靈特別強調,必須是「合格的投資人」,這既包括機構投資者,也包括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投資者。她希望,發改委正在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中,會對「合格的投資人」作出界定,明確到底多大金額的投資人才可以參與私募基金的設立。

對於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吳曉靈認為可以採取三種方式:集合信託計劃或集合資產管理的契約型;合夥公司;公司型。「要將稅收鼓勵與企業設立分開。」吳曉靈說。《合夥企業法》已經明確,只徵收合夥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吳曉靈認為,對於私募基金的設立,按照一般企業登記,按章程運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夠約束投資人各方的關系,不需要特別限制。」她說。

她指出,中國不乏有冒險精神的投資人,中國的民間投資是非常活躍的,盡管有些投資方式目前處於非常艱難的境地之中,但是這些在中國大地上從來沒有停止過,我們需要把這些冒險精神引導到一個合規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門開正道;中國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項資源,中國的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中國缺乏組合各種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現有市場各種要素的工具之一。

『叄』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私募基金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資金斷鏈,出現問題後,刑事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限合夥人可以自行聯合起來維權,爭取與相關負責人達成還款計劃,再依據此計劃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樣有利於事情的盡快解決。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違約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現實中,私募基金出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控不嚴、第三方監管缺位、管理團隊利慾熏心、GP權利過大、LP忽視權利行使等,以上都是問題產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問題在於私募基金資金鏈斷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導致相關負責人跑路,相關問題隨之產生。
通過公安機關對幾個基金跑路案件的調查發現,資金斷鏈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但是,當到了支付相關高額利息的時候,卻沒有了資金來源。如果基金公司僅僅是編造了一個虛假項目,那麼其他真實項目的投資盈利,可能會填補相應的利息,但是虛假的項目多了,造成的資金缺口會比較大,填補起來就存在困難,加上經濟形勢不好,問題就會很容易發生。
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相關基金負責人交待,他們當初做項目的時候,都是真的項目、好的項目,由於利息較高、好項目比較難找,投資盈利短時間內又無法實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他們不得不編造一些假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用這些投資款再支付前期的相應利息。
當相關基金負責人發展到這個程度,那麼他們就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們已經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歸路,將會面臨牢獄之災。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實存在的項目,而且相關的投資款也確實投在了這些項目上,並沒有進行挪用,只是由於經濟形勢不好,導致投資盈利困難,造成了無法支付相應利息,那麼他們是不構成犯罪的。
針對基金公司可能出現的以上兩種情況,對於前者,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只能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別無他法;對於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相關投資人,主要是有限合夥人,是可以通過相關途徑來收回自己的投資款。當然,這還有一個問題,如何鑒別是否構成犯罪?多數情況下,去公安機關報警,他們不會受理,這從一定意義上說明,通過刑事手段來追討投資款已經存在困難。即使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並追究相關基金負責人的刑事責任,這個過程會非常長,若涉及的金額巨大、人數眾多的,從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到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公訴,再到法院一審判決,可能的話還會有二審,整個刑事程序走下來,也可能會有一兩年的時間。時間如此之久,這與有限合夥人急於收回投資款的心態是不符的,因此,有限合夥人若想通過刑事手段盡快收回投資款的想法基本不可行。加上,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的時候,可能會通過查封等司法手段來封存相關的項目,本身這些項目是可以經營的,但公安機關查封之後,這些項目就無法經營了,本來能夠收回投資款的項目,也會變成垃圾項目,導致有限合夥人的投資款徹底無法收回。所以,通過刑事立案的方式是否是追討投資款的最佳方案值得商討。
除了刑事手段之外,是否還有他法來收回投資款呢?下面介紹幾種方法,是實踐中可以採用的,希望投資人可以借鑒,並結合自身情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維權或收回投資款的方法
1、投資者聯合起來自行維權。
私募基金吸引的投資者人數可能非常多,會涉及到幾百人,通常也會分散在各地,金額也非常大,幾億、幾十億的都有。這些有限合夥人能否團結起來就成了問題。中國人都有一個劣根性,人數越多越不容易團結,而且每個人心裡都有自己的小算盤,只顧著想辦法把自己的投資款收回,而不考慮大局,這樣以來,就非常容易被瓦解,加之本身就不容易團結,那麼有限合夥人如何聯合就成了問題。
筆者建議,第一,有限合夥人應當召開一次全體合夥人大會,選舉自己的代表,以形成維權小組,由他們代表全體有限合夥人來行使自己的權利。這個過程,需要全體有限合夥人提交一份授權委託書,並簽署相關的協議,以保證授權的合法有效。
第二,以大局為重,不要只顧及個人私利。在這個時候,全體合夥人應當聯合,而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進行內斗。這樣不利於團結,更不利於追回投資款。
第三,維權小組應當全盤接管普通合夥人的所有權利,積極與各項目方進行溝通,同時,查清基金公司的所有資金、資產狀況,並進行分類管理,確定哪些為優質資產。針對優質資產,要重點處理。
第四,積極與項目方協商,爭取達成還款計劃。若有還款計劃,雙方切實按照此計劃履行即可,若一方不履行的,則可以此計劃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解決。如果達不成還款計劃,那麼看看是否能夠將債轉股,即將債權轉為股權,維權小組直接進駐項目方,成為項目方的股東,要求行使股東權利,維權股東利益。當然,這種做法還要看基金公司與項目方之間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不管哪種做法,都是要有相關的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
第五,維權小組對追回的財產協商如何分配。若沒有全額追回,或短期內無法全部追回的,那麼對追回部分款項,維權小組可以按投資比例來確定如何分配。
2、投資者與基金相關負責人重新達成還款協議,或者重新要求其提供相應財產進行擔保。
一般情況下,基金公司的相關款項被負責人進行了挪用,或者是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挪用了基金公司的錢,以個人的名義對外投資,或者進行了個人消費。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財產都應當是基金公司的財產,因此有限合夥人有權要求其將個人名下的相關財產來進行擔保,或者拍賣,以償還有限合夥人的投資款。只要有了相關的還款協議或擔保協議,那麼若其不履行的,那麼有限合夥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權益。
3、投資者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由於有限合夥人是不能管理基金公司的相關的財產,不能代表基金公司來處理相關事務,那麼在普通合夥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說侵犯了有限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有限合夥人該如何維權呢?針對此問題,本文結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做一定的探討與分析。這里其實是涉及到有限合夥人的派生訴訟問題,即有限合夥人代位求償的問題。

『肆』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風控沒有在主合同里體現,而寫在產品說明書里,具有同等法律效應嗎

說明書和合同產品在基金協會備案時都需要,都是底稿,都有效。

『伍』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延期需要什麼材料和流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延期需要的材料,當然就是你的賬戶就可以操作。

『陸』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基金要在證監會備案嗎

不是證監會備案,是證券基金業協會
1、私募基金分為公司制、合夥制及契約制專基金
2、契約型基金將屬投資人數上升到200人
3、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4、起步還是100萬起

『柒』 關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失聯的話,我該怎麼辦

先聯系協會看管理人是否失聯,確定失聯後報警

『捌』 投資的項目基金逾期怎麼維權

私募基金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資金斷鏈,出現問題後,刑事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限合夥人可以自行聯合起來維權,爭取與相關負責人達成還款計劃,再依據此計劃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樣有利於事情的盡快解決。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違約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現實中,私募基金出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控不嚴、第三方監管缺位、管理團隊利慾熏心、GP權利過大、LP忽視權利行使等,以上都是問題產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問題在於私募基金資金鏈斷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導致相關負責人跑路,相關問題隨之產生。

通過公安機關對幾個基金跑路案件的調查發現,資金斷鏈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但是,當到了支付相關高額利息的時候,卻沒有了資金來源。如果基金公司僅僅是編造了一個虛假項目,那麼其他真實項目的投資盈利,可能會填補相應的利息,但是虛假的項目多了,造成的資金缺口會比較大,填補起來就存在困難,加上經濟形勢不好,問題就會很容易發生。

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相關基金負責人交待,他們當初做項目的時候,都是真的項目、好的項目,由於利息較高、好項目比較難找,投資盈利短時間內又無法實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他們不得不編造一些假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用這些投資款再支付前期的相應利息。

當相關基金負責人發展到這個程度,那麼他們就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們已經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歸路,將會面臨牢獄之災。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實存在的項目,而且相關的投資款也確實投在了這些項目上,並沒有進行挪用,只是由於經濟形勢不好,導致投資盈利困難,造成了無法支付相應利息,那麼他們是不構成犯罪。

『玖』 契約型私募基金安全嗎

契約型私募基金安不抄安全主要是看所投襲資的項目。

契約型基金,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而設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資金的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

同時為了和有限合夥型基金區分開。

說白了,契約型基金就類似於信託產品。結構上和信託產品一樣。不過管理人的資質參差不齊。但是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實力都雄厚。當然現在很多私募基金公司的實力也不遜色於信託公司。

所以要說安不安全,最後還是要落實到具體的投資項目中去。只要所投資的項目好。那是很安全的。如果所投資的項目差(放款給企業,但是企業還不上錢)那就是一個很差的項目,所以需要在認購之前,詳細了解基金中的項目的具體情況。做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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