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私募 > 股權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

股權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

發布時間:2020-12-23 03:52:24

Ⅰ 股票/基金/國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金融資產的哪一類

股票有來可能屬於交易性金源融資產,也有可能屬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債券只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 基金有可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也有可能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也有可能屬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可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也有可能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也有可能屬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Ⅱ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債轉股嗎

股權類不可以的,有很多投資者用其他類來操作明股實債的

Ⅲ 什麼是可轉債基金可轉債基金是什麼意思拜託了各位 謝謝

今年以來,隨著新發行基金的數量和品種的日益豐富,可轉債基金首度受到了國內投資人的關注。那麼,什麼是可轉債基金呢? 可轉債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是可轉換債券,境外的可轉債基金的主要投向還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因此也稱為可轉換基金。 顧名思義,可轉債是具有可轉換性質的公司債券,即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規定的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發行可轉債的企業的股票(基準股票)。持有可轉債的投資人可以在轉換期內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或者直接在市場上出售可轉債變現,也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可轉債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準股票、債券利率、債券期限、轉換期限、轉換價格、贖回和回售條款等。 可轉債是普通債券和可轉換為股票的期權的混合物,轉債價格和基準股票價格的差額構成了內含期權的價值。如果股票價格上升,投資人可選擇將轉債按較低的轉換價格轉換成股票,獲取差價收益;如果轉債價格上升,可直接出售轉債實現收益;如果兩者價格均沒有上升,則可繼續持有轉債至到期,獲得還本付息。所以可轉債既有帶來股票一樣收益的可能又可"保證"最低可收回債券的本金,具有"下可保底,上不封頂"的收益空間。可轉債基金可能在企業發行可轉債時購買,也可能在發行後從二級市場購買。如果從一級市場購買,則可充分享有可轉債以上的優點。 因此,可轉債兼具股票和債券的特性,使其風險通常比一般債券大,而比股票較小。相應地,大量投資於可轉債的基金,其風險比投資於一般債券的基金較大,比主要投資於股票的基金風險低一些。投資人應重點關注可轉債基金投資組合中轉債和股票所佔的比例,因為如果基金持有較多的股票,其波動性也不會小。 那麼,可轉債基金主要有什麼風險呢?其一是債券具有的利率風險。其二是股價波動的風險,因為可轉債內含轉股期權,所以發債企業股票的價格對可轉債的價格有很大的影響。雖然可轉債的價格與股價之間並不是完全正相關的關系,但是兩者是緊密聯系的。當股票價格飆升、遠離轉換價格時,可轉債價格隨之上升。當可轉債價格遠遠高於債券的內在價值時,其存在著很大的下行風險。如果股票的價格大幅下滑,可轉債的價格也會相應下跌很多。此外,目前國內的轉債市場尚不成熟,品種數量不夠豐富,而且流動性不足,這樣會給可轉債基金構造投資組合和未來資產的及時變現帶來一定的困難。 在美國的共同基金中,可轉債基金所佔的比重並不大,目前26隻主要的可轉債(可轉換)基金資產凈值約159億美元。但是可轉債基金的長期表現不俗,至2004年4月初,上述基金過去五年的平均年回報率為7.25%,過去三年的平均年回報率為7.47%,過去一年的平均回報率為28.86%;而同期標普500指數的漲幅分別為-1.3%、2.23%、32.93%。

Ⅳ 可轉換私募股權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採用可轉換證券的形式作為投資的金融工具。可轉換證券包回括可轉換優先答股和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優先股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尤其是金融性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都設立可轉換優先股,即允許優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條件下把優先股轉換成為一定數額的普通股。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Ⅳ prolpo私募可轉換債券項目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權融資中常常用到的一種工具,是指投資人認購公司發行的一種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首先通過債務的方式向公司投資,在適當的時機,或基於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投資人有權但無義務選擇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投資人之所以選擇可轉換債,而不是股權投資,主要是從防範風險的角度考慮,因為,從級別上來講,可轉換債券是比優先股更加高級的債券,可以在公司經營狀況不理想的情況下優先得到償付。同時,投資人採取可轉債,就有了一個可進可退的空間,如果投資人不想繼續投資,要求公司償還本金即可,如果想成為公司的股東,可行使轉換權,轉換為優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內資背景的投資人,假定是_家法人單位(公司或有限合夥制企業),那麼,採取可轉換債的形式,一個主要的障礙是企業間借貸的限制。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之外的企業法人相互之間或者企業法人與非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雙方均為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之間,由於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於企業間借貸,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只是存在根據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所作的一種判斷。司法實踐一般認定其為無效。企業間借貸的形式可能多樣化,對於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即《貸款通則》)而無效。但是,可能出於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其無效。對名為聯營實為非法借貸,法院一般根據出借人有無參與共同經營和承擔風險來判斷到底是否屬於真正的聯營合作。法院在判決書中多援引《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 27號)o該司法解釋相關條款規定「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對以委託理財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這類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條款,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應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無效。此外,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現在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因此,採取企業間借貸的方式實現可轉換債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業間借貸的一個根本理由是借貸是一項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並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能對外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有以下規定: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可以看出,「資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認為,這里的資金拆借跟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業間資金拆借是企業間資金暫時出錯周轉的一種行為,與金融機構間的隔夜拆借等不同,並不構成金融業務,而且1995年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 156號)中也正面肯定要對非金融機構因出借資金而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利息)徵收營業稅。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現象,特別是在關聯公司之間。但是客觀講,即便如此,投資人對目標公司進行資金拆借還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當然,也可以考慮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或信託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債權投資,規避企業間借貸的問題,可以合法地進行借貸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貸是可行的。那麼,拆借資金是否可以轉換成股權,即能否施行債轉股?從法律層面看,只有幾種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直接的債權轉股權行為,第一種是作為政策性的債轉股企業,通過原國家經貿委認定的債轉股試點企業,所欠的金融債務可以轉換為股權,通常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種是中國證監會為了解決大股東欠款問題,實施的以股抵債措施。第三種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債權轉成股權在實踐操作上存在障礙。因為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特別是工商機關的要求,取得股權的出資必須由認購出資的股東將資金繳到指定賬戶或資產過戶給公司才能完成出資、取得股權,而不能通過債務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資。換句話說,從目前實踐來看,債務是不能直接出資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有人提供一筆過橋資金,先由企業把款還給投資入,投資人再把錢出資到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仍可間接地實現債轉股的目的。
如果投資人是外資背景的基金,情況將更加復雜。首先,境內中資企業,如果向境外借款,則構成舉借外債,按照《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境內機構舉借外債都統一納入國家的大的外債盤子進行額度管理,普通的民營企業獲得配額的難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國投資人拆借資金給中國境內企業,則存在外幣資金進入和結匯上的困難。再次,也無法採取備用信用證貸款等方法間接獲得境外貸款,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當然,實踐中確實也存在各種各樣的變通方法,達到借用境外資金的目的,比如小額資金通過自然人的換匯額度進入等,但是,至少從目前的法律看,尚無一個比較通暢的渠道借用境外資金。最後,即使能夠借用資金,也無法直接轉換成股權,也必須藉助一筆過橋資金的流動,才可能達到轉換為股權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且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高於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圍內,借用境外股東貸款和其他境外貸款,但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債規模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4倍;注冊資本不低於l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6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借入外債形成的資產應計為風險資產,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當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等。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

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3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將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當然,也可以採取備用信用證貸款或押匯貸款方式進入,但也必須是在「投注差」范圍內。因此,如果投資對象已經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范圍內,投資人可以通過借貸的形式投資。但是在轉股上,也無法直接進行,還是必須先把借款還給投資人,然後再資金作為出資注入企業。當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對此進行約定。不過總起來看,可轉換債在中國法律環境下是非常難以操作的。

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否做債權投資

一、《私募管理辦法》未禁止債權投資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備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說明》的規定,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將私募投資基金區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四大類別。通常理解,債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標債權、委託貸款等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發放貸款方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採取的是列舉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時原則規定了「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並未排除債權投資的范圍;其次,《私募管理辦法》秉承「負面清單式」原則,私募基金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等方式實施債權投資,並未違反中國現有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開展債權投資並無不當。
二、債權投資已有先例與規定
雖然《私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列舉債權投資范圍,但是也並非沒有出處。目前仍在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依據該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債權投資業務。在實踐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都是通過債權方式或者債權加股權等夾層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三、委託貸款方式合法合規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之一。《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委託給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在遵守《貸款通則》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合法業務模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含委託貸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等金融管理規定,直接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所開展的債權投資,一般是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實施的,並非私募投資基金直接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開展借貸業務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現有規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括委託貸款等合法債權投資方式。
五、企業之間直接借貸與委託貸款有所區別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3年9月25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於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1)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2)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處討論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是指企業之間直接借款的合同,並不包含企業通過委託貸款發放的貸款合同。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委託貸款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並不在此處討論的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圍之內。委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並且得到司法確認。
六、建議與理解
當前國務院與證監會均強調堅持「負面清單式」監管原則,對於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減少事前許可准入,強化事中與事後監管。在目前各方對於私募投資基金能否開展債權投資存有爭議或疑問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意見,避免市場主體抱持觀望狀態,調動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Ⅶ 可轉債基金轉股之後還可以轉回成債券嗎,或者有可以轉債券的股票嗎

沒有。目前只有債券轉股,沒有逆向的轉換方式。可轉債在債權轉股後就不能重新轉專為債權了,但可以出屬售股票獲得收益。
債券轉股可以是債權換為股權,也可以是債權附帶配股權。

樓主說的可轉債基金,是指定向投資於可轉債的基金。樓主不必擔心自己的基金份額有什麼問題,基金本身負責可轉債的操作,樓主不會直接獲得股票或者債券。

Ⅷ 什麼是可轉債,可轉債基金

什麼是可轉債基金呢?從字面上理解,轉債基金就是投資於可轉債的基金唄~既有債券型基金,也有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雖然也可以投,但受制於80%資產必須投資於股票的限制,它們投資可轉債的實際比例很小,可以不考慮。混合型基金由於還可以投資股票市場,風險肯定會比債券型基金高一些,但是預期收益也可能高。
可轉債基金怎麼選購?
1、對於開放式的基金來說,債券型和混合型的挑選方法與普通基金沒什麼兩樣。比如盡量不要買新基金,要考察以往業績是否穩定且優秀,基金經理的投資管理能力是否穩定,之前有無管理同類型基金的經驗,任職期間的回報如何,基金公司口碑是否良好,能不能很好的控制風險,等等。
2、如果投資可轉債指數基金,可獲得與轉債指數走勢大體一致的收益,判斷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能力如何,誤差是否很小。還有一些可轉債指數的分級基金,把一隻基金分成了A/B/C兩種或者三種不同的份額:A類通常是固定收益的,風險收益較小,一般來講本金損失的概率很低,B類C類通常是有杠桿的,會放大幾倍的風險收益,很多這樣的分級基金份額都上市掛牌交易了,也就是說可以在股票賬戶里買,請注意此類基金投資的風險和收益都明顯高於普通可轉債基金,可能面臨本金損失的風險。
可轉債基金收益高嗎?
可轉債基金風險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純債券基金,比較適合穩健型的投資人。小編認為,在大盤白馬藍籌股行情不錯的時候,投資可轉債基金收益也是挺可觀的,如今可轉債基金平均收益率超過6%。當然,穩健型的投資人也可以適當配置些p2p投資。

Ⅸ 私募股權基金可否以債券形式投資

簡單的解釋一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是通過專業的方法把客戶閑散的資金通過定向私募的方式聚集起來,投資到未上市的具有高成長高回報的企業當中去,通過一系列的增值服務,促使企業快速成長,做大做強,和資本市場對接,主要通過資本市場退出使我們得到較高的收益。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並不是百分之多少來計算,是幾倍或幾十倍的收益來計算。

Ⅹ 比較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三種投資產品的異同

具體的股票是一個具體代表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風險較大而且具體)

一個證券投資內基金是發行完容成後基金經理按相關投資規則主動或被動(指數基金)將數量較多的股票或證券買進形成投資組合(分為開放式,封閉式;交易型,非交易型等)(風險按不同投資方向不同,因組合品種較多,波動性相對股票要小,但股票性的基金波動風險也大)

可轉換債券一般是上市公司發生的一種債券,附帶一定的利息,並附帶在一定條件下一定時期內可選擇轉換成公司股票的證券品種(利息一般偏低,發行人一般是希望投資都轉成股這樣結果就實現了增發呵呵)所以一般可轉債的價格與股票關聯度較高(相對股票波動風險小一些)

閱讀全文

與股權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