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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資期貨

發布時間:2020-12-22 15:54:01

1. 私募基金可否投資股市期貨

可以,私募的投資范圍很廣,追逐利益的趨向比開放式基金更大,投資范圍更靈活

2. 期貨公司跟信託公司,私募,基金一般是怎麼合作的呢期貨能得到什麼好處呢需要詳細的,謝謝

期貨公司只是為信託公司、私募、基金搭建一個可以交易的通道,期貨公司可以回得到傭金收入的好處,答信託、私募、基金可以得到快速的交易通道和很低的手續費和相關的行業信息等。
信託公司承擔資金安全這樣一個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資建議,實際上私募管理人是不會直接接觸資金的。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是以獲取信託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進行信託投資的一類企業法人,其主要功能體現在資產管理、資金融通等方面。

3. 成立期貨私募基金的條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設立條件流程如下: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管理型企業:
《一》公司制管理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合夥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必須放在商號和行業用語前面。
《二》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三》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四》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五》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六》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
管理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4. 期貨資管計劃可以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嗎

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合法性背後的稅務問題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掛出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立刻引起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其基本口徑是確立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的合規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兩個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個段落從稅務角度對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股掛牌公司涉及的稅務爭議進行了淺顯分析。
第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1、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3、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法規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股轉系統認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股轉系統認為,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據中國財稅浪子taxlangzi微信公號向部分律師了解,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實務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包括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還存在很大障礙,往往會「曲線」登記為對應計劃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處理
我國目前得稅收立法並未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主體地位。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如果參考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立法原則,可以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為非獨立納稅主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以投資基金為例,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在基金投資方式中,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運作者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託財產,基金自身不是經營主體,從而基金自身不應視為納稅主體。對於投資者通過基金獲取的收益,相關稅收應在基金設立前或基金分配後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投資者自行繳納。基金這種投資方式連接了投資環節的多種主體,從而在此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稅收,這些稅收要由投資環節中的不同主體依據法律自行或者代為繳納。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納稅的,但這並不意味對這種投資行為不征稅,而是對這類稅收要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從事基金投資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A、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虛體。
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虛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資產委託人承擔,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不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並未直接規定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以及如何代扣代繳。
B、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實體。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實體,需要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納稅主體在稅務部門進行登記並按期申報稅款。
2014年第9期《稅務研究》雜志曾發表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稅政策研析》。文中提及這樣一則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國某投資公司A參與某證券公司發行的一支總額1億元、計劃總份額1億份、期限2年的集合計劃。該證券公司擔任集合計劃的受託人和管理人,工商銀行擔任集合計劃的託管人。該計劃可投資於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為了分析方便,假設該計劃僅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考慮印花稅和所得稅。
A公司作為委託人,實際參與金額為2 000萬元,不考慮參與費,共取得參與份額2000 萬份;中國公民周某實際參與金額500萬元,取得份額500萬份。該計劃封閉運行,成立3個月後委託人可以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辦理份額轉讓。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轉讓份額1000萬份,轉讓價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計劃管理人以600萬元的價格賣出一隻股票,該股票投資成本400萬元。
根據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A公司申報繳納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證券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計劃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及附加,還要其代扣代繳計劃參與人(A 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600-400)×5%=10(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7%=0.7(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應代扣代繳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代扣代繳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A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委託合同或行紀合同。我國《證券法》規范的有價證券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衍生產品,計劃份額不屬於有價證券,通過證券公司櫃台交易市場轉讓計劃份額實現「自有財產」的溢價贖回,只涉及所得稅,無需繳納營業稅。
證券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私募基金,應該比照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無需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證券公司還認為,集合計劃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納稅人的主體資格;證券公司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業內也沒有就集合計劃辦理涉稅事宜的慣例,委託人(或計劃份額持有人)的稅收事宜應由其自己申報繳納,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計劃份額轉讓涉及的營業稅義務。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類似問題有信託計劃的份額),從而構成營業稅意義上的轉讓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計劃自身能否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
對於第一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根據有價證券的概念和特徵,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典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的范疇。從我國的稅制體繫上看,納稅人取得動產類財產的轉讓收益,不征增值稅就得徵收營業稅。本案中,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取得了100萬元的收益,應該繳納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顯然,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不屬於上述暫免徵收營業稅的業務,理應申報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廣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集合計劃的份額屬於有價證券;而A公司則堅持狹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列舉的有價證券類型辦理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單方擴大有價證券的適用范圍。
對於第二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4】78號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沒有豁免基金委託人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由於集合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不同的法律規范,集合計劃有私募的特徵,但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套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管理人必須按期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及其附加。
對集合計劃征稅,可有兩個征稅策略:一是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為辦理集合計劃的涉稅事項,並代扣代繳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相關稅收,可將此策略稱為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二是以委託人為納稅主體,由委託人自己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以及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可將此策略稱為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考慮到管理人將集合計劃投資運用或份額轉讓的信息傳遞給委託人需要時間,存在時滯,為了能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稅務機關堅持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的觀點,認為應該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由集合計劃的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的所有涉稅事宜。納稅人(證券公司)則堅持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觀點。
王震教授認為,資產管理業務,在資產管理機構與投資參與人(稱為「委託人」)不組建投資企業的前提下,一般以資產管理機構為主導,設立集合計劃募集資金。集合計劃的資產或資金,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每一個集合計劃,資產管理機構必須單獨開設賬戶,單獨核算集合計劃資產的增減變化。集合計劃名稱多樣,如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
王震教授比較傾向於以集合計劃作為納稅主體,他指出,如果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理集合計劃稅金的核算與申報,可以解決委託人作為納稅主體導致的諸多困難。
首先,掣肘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原始票證問題可迎刃而解。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支出、采購、對外投資等事項,都可以集合計劃為受票單位;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對外開出發票;也無需委託人履行完稅憑證的傳遞。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確性都將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動用集合計劃的資金,辦理稅金繳納,不會產生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委託人無錢繳稅的困難,委託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計劃的強制贖回或份額的強制轉讓或計劃的強制分紅。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計劃的期限內,減少這類強制措施對資金期限配置的干擾,有助於提高計劃資金運用的預期性和穩定性。
第三,在委託人中既存在機構投資者,又存在個人投資者時,堅持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可以避免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分類計提法」對機構投資者營業稅的影響,使機構投資者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的實際稅負保持在5%,與其名義稅率一致。
從國際上看,以色列和愛爾蘭將集合計劃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美國、英國、加拿大、挪威等國將集合計劃視為獨立納稅主體,需要全額納稅,對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可以扣除。義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將集合計劃設為獨立納稅主體,對集合計劃適用低稅率。在德國,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要被視作獨立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可見,集合計劃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是一種國際趨勢。

5. 股權私募可以用於發行期貨基金和證券基金嗎

兩個概念

私募基金按投資標的包含幾種類型:

1、私募證券投回資基金,你說的投答資證券期貨的屬於這類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PE\VC的,也就是許多創投公司,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聯想投資、軟銀、IDG等
3、私募地產投資基金,星浩投資等
私募基金就是一個通道,只要有合理的架構、LP認可,銷售的出去,可以靈活設置

6. 各位,私募基金可以投商品期貨嗎

可以看下圖比較一下 如果覺得不詳,可以CALL 我

7. 期貨市場的私募基金

期貨公司一直以來都對私募基金持歡迎態度,在期貨市場穩健、成熟的發展過程中,優化產業結構、提升投資理念及為投資者尋求穩定收益是各期貨公司所共同努力的目標,而私募基金的參與則能更好的體現這三方面。
私募基金參與期貨交易是期貨機構所歡迎的,私募基金參與期貨交易更多的視為機構投資者的參與;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機構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的結構比例應適當調整,行業也缺乏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如果這個比例有所提高,將對於期貨市場的發展將產生一定積極作用,使市場更為成熟,投資者更為理性。另外,對於一些中小散戶歸落於私募基金代為投資,這將大大降低交易風險;投資者有自我選擇權,也不必擔心期貨投資者的流失。
私募基金通過契約方式形成,這種機制較為靈活,而私募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或參與套保交易,可以演變出更多的交易策略,其中包括:期現結合、期現套利等方式,交易策略相對靈活;利用股指期貨對沖風險,可以豐富交易策略,使投資者盈利更穩定,形成絕對收益,降低市場投資風險。私募基金市場意識很強,是專業投資人士組成,有利於期現結合,利於股指期貨價格發現,與現貨市場結合更密切,市場投資結構得到完善,使市場價格機制越來越好。
隨著私募基金參與期貨交易,由於基金的資金量和持倉頭寸較高,是否會造成一定市場風險?是否應當出台一些條文規定加以管制呢?從市場情況來看,由於期貨市場的迅速發展,市場整體持倉越來越大,逐漸利於機構投資者參與,而各交易所實施的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已經起到了防範市場風險作用,所以,不會引起大的市場風險。
期貨市場深度研究報告
內容主要包括期貨市場環境,市場運作態勢,細分市場分析,區域市場分析,市場競爭狀況,領先企業分析,市場發展預測,市場風險分析,市場策略與建議,這些方面。
其中中國期貨市場競爭狀況包括市場競爭格局、 價值鏈分析 、生命周期 、替代品、 SWOT分析、 市場競爭趨勢。

8. 私募基金是什麼 私募基金可以買期貨嗎

私募基金,在國外被稱為Private Placement,是與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一個金融概念,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也即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慣常採用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國比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

從法律性質來看,契約型私募基金實質上是一種信託法律關系,其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基金份額購買人)、收益人(一般為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人將信託基金通過契約(信託合同)信託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運用基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或產業投資,投資收益由份額持有人分享,投資虧損也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分擔,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收取報酬。在我國調整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出台前,對此類私募基金的規范事宜可參考《信託法》的相關規定。

由於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於兩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徵在於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於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綜上可見,私募基金的設立如符合我國信託法規定,其合法性應當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得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9. 私募基金投資策略都有哪些

私募基金策略的分類不僅是私募基金投研人員研究開始的第一步,也是私募基金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評估的第一步。下面簡單介紹私募基金中的股票投資、管理期貨、相對價值、事件驅動、組合投資、債券投資、宏觀對沖、復合投資等策略。

私募策略架構圖

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是以投資股票類資產為主要收益來源,其投資標的為滬深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和股票相關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貨、ETF期權等)。股票策略是目前國內陽光私募行業最主流的投資策略,約有80%以上的私募基金採用此策略,按照風險暴露的大小排序分別為股票多頭、股票多空、股票市場中性三種子策略。

股票多頭策略

股票多頭是指基金經理基於對某些股票看好從而在低價買進股票,待股票上漲至某一價位時賣出以獲取差額收益。該策略的投資盈利主要通過持有股票來實現,所持有股票組合的漲跌幅決定了基金的業績。其實質就是單純的股票的買賣操作,此策略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特徵。

股票多空策略

股票多空策略,簡單而言就是基於各種理論模型和經驗總結,在股票投資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股票多頭和空頭(融券賣空股票、做空股指期貨或股票期權等),構建成符合自己預期收益和風險特徵的投資組合,並持續跟蹤和調整的投資策略。股票多空策略與股票多頭策略相比,共同點都是將資產主要投向於股票,核心都是選股。所不同的是,股票多頭只需要選出被低估的股票,而股票多空策略則同時還需要選出被高估的標的,同時採取做多和做空操作來對沖掉組合風險。此策略一般呈現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特徵。

股票市場中性策略

股票市場中性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融券、股指期貨、期權等工具完全對沖掉股票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或是僅留有極小的風險敞口,以期望獲得超額收益。股票市場中性策略可以看做是股票多空策略中的一種特別的實施方式,市場中性策略要求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近似為零,基金經理必須構建嚴謹的投資組合風險對沖模型進行估算,以保證其多頭頭寸和空頭頭寸的風險敞口相等。這類基金的收益主要來源於多頭與空頭頭寸漲跌幅的差額。此策略一般呈現低收益、低風險特徵。

管理期貨策略

管理期貨策略稱為商品交易顧問策略(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簡稱CTA),該策略主要投資: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期權與衍生產品、外匯與貨幣。管理期貨策略區別於其他策略的關鍵在於期貨是杠桿交易,投資者可以成倍的放大收益(或虧損),並且賣空像做多一樣稀鬆平常(每一份期貨合約的背後都有一個多頭和空頭),投資者可以同時從上漲和下跌中獲利。該策略一般包含期貨趨勢策略、期貨套利策略、復合期貨策略三種子策略。

期貨趨勢策略期貨趨勢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定性、定量等分析方法,跟蹤商品價格漲跌趨勢,通過做多、做空雙向手段博取收益。此類策略的一般呈現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徵

期貨套利策略

期貨套利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定性、定量等分析方法利用相同期貨品種在不同市場、不同時點的不合理價差,或者相關期貨品種不同交易場所的不合理價差來獲利。具有對價差的深刻認識並能發現不合理的定價,是套利成功的關鍵,無論是從資本逐利還是從避險的角度來說,套利都是一種有效的交易模式。此類策略一般呈現低收益、低風險的特徵。

復合期貨策略

復合期貨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多種分析方法和交易手段,獲取期貨市場漲跌收益。此類策略資金容量大,一般呈現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特徵。

相對價值策略

相對價值策略強調從資產價格的相對高低中獲利,既同時涉及兩個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資產或者不同市場中的同一資產,當這兩個資產(市場)之間的價格差變得充分大時,買入價格低的資產,賣出價格高的資產,獲取兩者之間的價格差。簡單一點說,相對價值策略是一種無風險或者低風險套利。該策略一般包括ETF套利策略、可轉債套利策略和分級基金套利策略。此類策略普遍呈現較低收益、較低風險特徵。

ETF套利策略

ETF套利策略,由於ETF基金可以同時在一級、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當一級市場的ETF份額凈值和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之間存在不合理價差時,就是交易機會的出現。一般有如下兩種交易方法:一是折價套利,當ETF二級市場價格小於凈值時,投資者便可以在二級市場買進ETF,然後在一級市場贖回ETF份額,再於二級市場賣掉ETF籃子中的股票,賺取之間的差價;二是溢價套利,與折價套利相反。

可轉債套利策略

可轉債套利是指通過轉債與相關聯的基礎股票之間定價的無效率性進行的無風險獲利行為。可轉債套利的主要原理:當可轉債的轉換平價與其標的股票價格產生相對折價時,兩者間就會產生套利空間,投資者可以通過將手中的轉債立即轉轉換成股票並賣出股票,或者投資者可以立即融券並賣出股票,然後再購買可轉債立即轉換成股票並償還先前的融券。

分級基金套利策略

分級基金又叫「結構型基金」,是指在一個投資組合下,通過對基金收益或凈資產的分解,形成兩級(或多級)風險收益表現有一定差異化基金份額的基金品種。絕大多數的股票型分級基金分為三類份額:基礎份額、A類份額(獲取約定收益的穩健份額)、B類份額(具有杠桿功能的進取份額)。當基礎份額凈值大幅高於兩類子基金按初始比例得到的整體二級市場價格時,就產生了折價套利機會。投資者可通過在二級市場買入兩類子份額並申請將兩類子份額合並為場內基礎份額,進而在場內贖回基礎份額。當基礎份額凈值大幅低於兩類子份額按初始比例得到的整體二級市場價格時,就產生了溢價套利機會。投資者可通過在場內申購基礎份額,然後申請將基礎份額拆分為兩類子份額,進而在二級市場將兩類子份額賣出。

事件驅動策略

事件驅動型投資策略,就是通過分析重大事件發生前後對投資標的影響不同而進行的套利。基金經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對標的資產價格的影響,並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發生,然後擇機退出。該策略主要包含定向增發和並購重組等策略。此類策略一般呈現高風險、高收益特徵。

定向增發策略

定向增發指將募集的資金專門投資於定向增發的股票,即主要投資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定向增發通常有良好的預期收益:一方面,定向增發行為對上市公司的股價利好;另一方面,定向增發由於拿到了「團購價格」,因此有折價優勢。定向增發的基金通常需要較大的規模才能做到有效地分散風險,且會面臨募資周期與定增項目周期不匹配的情況。另外,由於定增投資者會有12個月的持股鎖定期,定增策略的基金相對於股票類的基金流動性較差。

並購重組策略

該策略是通過押寶重組概念的股票,當公司宣布並購重組時對股價形成利好後獲利。

組合策略

組合策略指將投資理財上的"資產配置"概念,應用於單一基金上,由基金經理人針對全球經濟和金融情勢的變化,決定在不同市場、不同投資工具的資產配置比重。 組合策略通常通過投資在於多種不同類型的專業基金如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甚至絕對回報基金作為資產配置的工具。投資"組合基金"能充分發揮多元化效益,將投資風險分散,而擁有一個完善的基金組合,所需的資本卻遠比自行建立投資組合為低。

FOF

FOF(Fund of Fund)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並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范圍僅限於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它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新品種。

MOM

MOM(Manager of Managers) 即管理人之管理人模式。是指一個基金產品,分為母基金和子基金兩種層面,母基金募資然後把資金分配給下層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當然母基金管理人不單單是做資金分配這樣一個工作,更多是多宏觀走勢產生一個判斷,做好一個資產配置的計劃,然後挑選各種投資風格底下最為優秀的子基金管理人,而且在資金分配完之後也可以調整資金分配、增減子基金管理人等等。FOF是直接投向現有的基金產品,MOM則是把資金交給幾位優秀的基金經理分倉管理,更具靈活性。

TOT

TOT(Trust of Trusts)是指投資於陽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該產品可以幫助投資人選擇合適的陽光私募基金,構建投資組合,並適時調整,以求獲得中長期超額收益。

債券策略

債券策略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策略,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在國內,債券策略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通常,債券為投資人提供固定的回報和到期還本,因此債券基金具有收益穩定、風險較低的特徵。此外債券策略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資金投資於股票市場(可轉債、打新股)以增強收益。

宏觀對沖策略

宏觀策略對沖基金是指充分利用宏觀經濟的基本原理來識別金融資產價格的失衡錯配現象,在世界范圍內,投資外匯、股票、債券、國債期貨、商品期貨、利率衍生品及期權等標的,操作上為多空倉結合,並在確定的時機使用一定的杠桿增強收益。宏觀策略的主要優勢是與股市、債市關聯度低,同時投資靈活,在股票市場低迷時也能創造收益。此類策略一般呈現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特徵。

復合策略

該策略通過將對沖基金的多種策略組合起來來運作對沖基金。每一種對沖基金的策略都有其優勢和劣勢的一面。通過對多種策略的組合,往往可以平滑單一策略的風險,使得業績表現趨向於穩定。此類策略一般呈現低風險、低收益特徵。

投資有風險,一路需謹慎!

攜手同行,共享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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