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㈡ 私募直營店: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基金退抄出方式
1) 首次公開發行(IPO):通過IPO上市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資本市場的資本溢價功能會給投資帶來優厚的回報。
2) 兼並收購:並購退出是指PE/VC機構投資標的企業後,通過其他企業對標的企業收購而實現的退出方式。
3) 股份回購:股份回購是指企業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公司的股份購回,從而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方式。
4) 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行為。
5) 新三板:新三板全稱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開轉讓、融資、並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
6) 破產清算:清算退出是在被投資企業發展緩慢、市場波動導致私募股權投資項目很難成功時,而被投資企業也沒有足夠的資金回購股權,因而只能通過清算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額,減少損失。
㈢ 什麼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
私募股權投資基來金退出渠自道主要有回購、兼並收購、公開上市、清算破產四種方式。而不同的行業在這四種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總體上看回購的比例最高,兼並收購(M&A)的比例其次,公開上市(IPO)與兼並收購(M&A)接近。生物技術、物流、醫療保健、計算機相關產業、消費品的企業的公開上市(IPO)的比例較高;電子元件、工業品、醫療保健的兼並收購(M&A)的比例較高;電腦企業的清算破產的比例較高;消費品、工業品、能源、電子元件、通訊、軟體業的企業的回購的比例較高。
(一).風險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
(1)
失敗退出
獲得最優先償還權,轉讓,拍賣
(2)
成功退出 股份回購,
股分轉讓,企業上市
㈣ 什麼是私募股權基金的並購退出方式
私募股權投資(PE)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少數特定的機構投資者或者自然人投資者募集資金,主要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性投資,最終通過使被投資公司上市、股權轉讓、清算等方式退出,從而獲得投資收益的一類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項目包括籌資、投資、管理和退出四大環節,其中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是基金運作中最基礎、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成功的退出保證了私募基金投資高收益的取得和資金的高效循環。實踐中,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所投資的公司,常採取以下幾種模式:
1、IPO退出
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在被投資企業經營達到一定規模時,向非特定社會公眾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企業上市獲得了可在資本市場上融資的途徑。通常而言,IPO是投資機構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對於投資機構而言,IPO可以將私募股權基金所持有的不可流通的企業股份轉變為可以上市流通的股票。
IPO在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渠道中具有很大的優勢:
第一,在實踐中IPO是所有退出方式中收益較高的。
第二,對於股權投資機構來說,IPO有助於提高股權投資機構的知名度、市場聲譽與社會形象。
第三,企業上市通過直接融資平台進行融資,不會影響企業的管理和運營,有助於保持企業的獨立性和管理的連續性。
第四,上市可以為企業長期發展籌集資金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
第五,IPO上市前,公司會進行准備和宣傳,有助於提升市場對企業的投資熱情和關注度,為企業繼續發展創造條件。
2、股權轉讓退出
股權轉讓是除IPO外投資機構實現退出的另一個重要方式。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轉讓等。並購(M&A)和股份回購(Buy-back)也屬於股權轉讓。另外,如果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存續期屆滿,或出於某種原因必須使收益變現,股權投資機構可以將所持股份轉讓給另一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從而實現退出。
3、並購(M&A)退出
兼並收購上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時機成熟時,將目標企業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以確保所投資資金順利的撤出。作為私募股權投資最終資本退出的一個重要方式,實際上就是私募股權基金和目標公司管理層認為企業的價值已達到目的預期,把企業作為一種產品推介,將其出售給其他PE或者另一家公司。
在我國,股票市場尚不成熟,投機性炒作行為大量存在,企業公開上市後的股票價格可能遠遠高於其所代表的資產凈值。因此,並購只是在股票市場低迷或者IPO退出受阻時的次位選擇,PE更願意選擇公開上市的方式退出,以實現較高的資本增值。而在美國、英國等資本市場成熟的國家,股票二級交易市場的價格也較為公允,通過IPO方式退出並不一定能獲得比並購退出更多的資本溢價。因此,在這些國家,並購已成為一種主要退出方式,能夠有效縮短退出時間,減少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
根據投中集團數據顯示,我國並購退出的回報率近幾年一致維持在5倍以下,與IPO高達10倍以上的退出回報相比較低。但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成熟,未來並購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國內PE的並購退出也將成為主流。
並購退出的優勢有以下幾點:
1、並購退出更高效、更靈活。相比較IPO漫長的排隊上市苦等窗口期、嚴格的財務審查、業績的持續增長壓力,並購退出程序更為簡單,不確定因素小。並購退出在企業的任何發展階段都能實現,對企業自身的類型、市場規模、資產規模等都沒有規定約束,雙方在經過協商談判達成一致意見以後即可執行並購,迅速實現資本循環,有利於提高基金公司的資本運作效率,減少投資風險。
2、並購退出只要在並購交易完成後,即可一次性全部退出,交易價格及退出回報較為明確。而IPO退出則要等待1-3年不等的上市解禁期,即使到了解禁期也要考慮到被投公司上市後的股價波動,可能要分批次才能夠實現全部退出,屆時上市公司股價也不得而知,增加了退出回報的不確定性。
3、並購退出可緩解PE的流動性壓力。對於PE機構來講,相對於單個項目的超高回報,整隻基金盡快退出清算要更具吸引力,因為基金的眾多投資組合中,某一個項目的延期退出將影響整隻基金的收益率,如若沒有達成當時與投資者間的協議承諾,後續基金募集等將受到重大影響。
通過並購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現在:
1、潛在的實力買家數量有限。並購資金量較大,市場上潛在的購買者數量有限,目標企業不容易找到合適的並購者,或者出價可能不具有吸引力。
2、收益率較IPO低。由於市場的變化甚至是信息的不對稱,為了能迅速退出可能導致企業價格被低估。
3、企業管理層可能對並購持反對意見。並購成功後,企業的產權或者控制權可能會發生轉移,原先的管理層需要讓渡一部分權利與利益。從自身利益考慮可能會出現抵制並購的情況,使原先簡單的過程復雜化。
4、股權回購(Buy-back)退出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和股東回購。股權回購是指創業企業或創業企業的管理層通過現金、票據等有價證券向股權投資機構回購企業股份,從而使股權投資機構實現退出的行為。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資產規模、產品銷路、財務狀況都較好,但未達到公開上市要求,管理層對企業未來的潛力看好,考慮到並購可能帶來的喪失企業獨立性問題,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管理層回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股權而使其實現退出。在實踐中,一般早在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時,就約定了關於股權回購的有關條款,回購價格在合同中已經規定好了計算方法。同時,如果股權投資企業認為所投資企業效益欠佳,沒有達到預期的收益,也可以根據協議要求管理層回購,實現退出。
回購具有的優勢是由於企業的投資機構相互熟悉,信息較為對稱,在談判過程中可以節約大量的時間、經濟成本,而出售的價格一般也較公平合理,私募股權機構也可以很快的退出。
5、破產清算退出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投資項目並不能達到預期收益,或投資機構認為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性或成長速度過慢、回報過低,甚至可能投資項目失敗、面臨破產。在這種情況下,破產清算成為股權項目基金最不得已的退出方式。破產清算可以減少繼續經營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及時止損,保證收回現有的資本余額,以便盡快發掘新的市場機會。破產清算是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失敗後採取的最後的策略,通過破產清算退出,股權投資機構要承擔經濟損失和聲譽傷害。
6、借殼上市退出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機構可利用自身資源幫助被投資公司尋找合適的「殼」,使其上市後在二級市場套現退出。相對正在排隊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殼的平均時間大大減少。但是借殼也容易產生一些負面問題,諸如:滋生內幕交易、高價殼資源擾亂估值基礎、削弱現有的退市制度等。國家監管政策的日趨完善和殼資源價格的日益飆升也導致借殼上市日漸困難。
㈤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現盈利的方式有哪些主要退出渠道有哪些
盈利方式就一種,股權被別的人或機構溢價收購。退出渠道有並購、IPO、融資方回購內等容。這三種方法都是別人溢價收購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方式。並購、融資方回購屬於機構溢價收購,通常回報率低一點。IPO在股票市場上公司估值往往會比基金買入高,所以回報率高。
㈥ VC/PE退出是什麼意思
VC是英文:Venture Capital的簡稱,翻譯過來為:風險投資基金
PE是英文:Private Equity的簡稱,翻譯成中文為:私人股權,但在實際中我們所說的PE是指那些專門或主要投資私人股權的各種私人資本(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或公司);即:「Private Equity Fund」意指:非上市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直譯為:私人股權基金而非私慕股權基金.
IPO:是英文: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簡稱,翻譯成中文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具體點講就是是指一家企業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向證監會出具招股說明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股票承銷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向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並購:意指一個企業法人收購另一個企業的過程我們稱之為企業並購。
退出:通常是指PE投資者通過並購方式取得高潛力企業股權後然後通過對企業進行改造與包裝從而業績大幅度的提升;最後PE投資者通過一定的方式再高價退出(目前推出方式主要有⒈公開上市(IPO)⒉同行銷售或並購⒊轉售給其他金融機構或私人股權基金⒋管理層回購前期所購入的股權的過程稱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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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中「股權轉讓」和「股份回購」有區別嗎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股權回購是公司原股東A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B,然後一定時期後B再將股份轉讓給A,A必須是之前轉讓給B的那個人。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普通基金是為中產階級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為機構和富人投資。第二,望文生義,一個是公募,一個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資上市後公司,後者投資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潤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資報酬率論百分比,後者投資報酬率論倍。第五是後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後者遠遠是勝於前者。公募股權投資相對於「公眾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未上市的公司股權,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資公司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向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管理並投資於證券市場(多為公共二級市場)的基金,主要區別於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產品,是以二級市場債權等流動性遠高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在美國,私募股權市場出現於1945年,參與其中的各家基金錶現始終超過美國私募證券投資市場的參與者。
㈧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過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兩大途徑,首次公開募股(IPO)和借殼上市。 IPO對於私募投資者和企業來說可謂是雙贏,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對於企業來說,通過上市取得了新的資本市場的融資途徑,為企業後續的發展壯大鋪平了道路。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長和市場不穩定等缺點。除了經營業績和公司規模必須符合上市要求的條件外,還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場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境內市場,另一個是境外市場。境市場包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創業板市場。境外市場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納斯達克,倫敦ATM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市場。
借殼上市也是可選擇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謂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獲得上市公司(即所謂殼公司)的控制權,並將其相關未上市資產和業務注入殼公司,從而間接實現收購方未上市資產和業務上市。因此,借殼上市本質上是對殼公司的資產重組。與IPO相比,借殼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對簡單、審核要求低等優勢。同樣,借殼上市也可以成為私募基金所投資企業的上市選擇方式之一。
2、股權轉讓
該方法可分為兩大類:股權回購和出售給第三方。根據不同的回購主體,股權回購可以分為,員工收購(EB0)和企業回購(Buy Back)。企業回購通常是創業企業為了保持公司的獨立性而選擇的方式。企業回購中最常見的方式是MBO(管理層回購),通常在早期的投資階段,企業會與私募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簽訂回購條款。回購條款通常會在IPO失敗或者企業發展沒有達到預期水平時觸發。利用這種方法退出,交易簡便,成本相對較低,資金退出時也會比較徹底。對於企業來說,保持了企業的獨立性,由於管理層對企業相對了解,也有利於企業後續的發展。
另一種方法是出售給第三方,這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除了被投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後獲取利潤。以這種方式退出有兩種選擇:一是出售股份給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享有股權回購中的優勢,另外,具有並購其他企業能力的企業一般都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讓其全面迅速退出企業。但是也需承受企業管理層極力反對的風險,此種狀況發生時,企業管理層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來干擾企業的正常運營,這對企業的經營和穩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這時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報。
3、清算退出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項目失敗、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選擇的一種方式,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失敗,是最不理想的一種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產清算,另一種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時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股東在償還完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後所能收回的投資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在進行循環投資。
一般來說,私募股權投資的大部分投資項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處於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其失敗的概率越高。一旦確認投資項目失敗或成長太慢,不能獲得預期回報,就要果斷退出。當投資項目無法通過以上途徑退出且沒有必要維持時,也應關閉、解散。通過清算撤回資金然後投資到下一個資金項目以提高投資效率。然而在我國,由於國內拍賣市場不發達,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現困難,清算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採用。
二、法律風險
1、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
借殼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選擇一個好的「殼」,而願意出售「殼」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經走投無路,在經營和治理方面無力回天,大股東才會願意出售賣「殼」。為了讓「殼」賣出一個更好的價錢,出賣方往往有可能隱瞞一些隱性債務,這就需要買殼方聘請各個領域的專業團隊對殼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查清殼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規避法律風險。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特定對象通過認購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說明私募基金通過借殼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殼的三年之後。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關鍵還是在於借殼成功之後對企業的整合與經營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價的表現。
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
私募基金在實踐中,為了更高效的退出並獲利,通常會與公司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私募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71條,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關於自由轉讓股權的約定,只要將其約定納入公司章程,該條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順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來回購私募基金的股權,則必須要滿足《公司法》第75條約定中的三種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約定其他收購事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與公司做出隨時退出的約定。如有約定,必須在《公司法》第142條一年鎖定期外。而私募基金與企業管理層約定的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的時間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約定,如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發生在鎖定期內,則股權轉讓的行為不發生效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回購條款的無效,等鎖定期過後,再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就應認定為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
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失敗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資本金。其中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而非破產清算則根據企業的性質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高風險特點,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優先清算權,即在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能夠優先獲得該企業的清算價值,保證自己最大程度能夠回收初始投資。但這在公司法的規定上並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87條規定了公司財產清算償還的先後順序,且在這中間特定財產的債權人還可能行使別除權。為優先清算權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允許合營合作協議、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規定。另外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因為資產申報、審查不實而漏掉的債權債務等。
㈨ 什麼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佳退出方式:
第一,被投資企業上市內,PE資金以股票的形容式在二級市場退出;
第二,被投資企業受到其他公司的並購,PE投資者轉讓股權等形式退出資金。
第三,被投資企業管理層提出股權回購方案,PE資金在同意的前提下,順利出讓股權。
這三種常見的退出方式中,被投資的公司上市是私募股權投資得到回報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將使得投資者手中的公司股權直接變成可以在證券流通市場交易的股票。
㈩ 如何設計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
由於企業內部成長過程和結果的多樣性以及所依賴的外部環境與條件的差異性,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股權回購、兼並與收購、管理層收購、二級出售、破產清算等幾種模式。
上述幾種方式有些差別不大,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一般將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歸納為三種IPO、股權轉讓(包括企業回購、兼並與收購和二級出售)以及破產清算。
1、IPO
IPO就是首次公開募股發行,一般是在投資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家通過企業上市將其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公共股份在市場上套現以實現投資收益。
IPO被認為是最常見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國,大約30%的風險資本通過這種方式退出。
到目前為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上市的途徑主要有五種。
三、退出時機的確定
私募投資基金退出運作的起點是退出時機的確定。確定退出時機時,私募投資基金不僅要考慮當時被投資企業的資金運行狀況和收益水平,還要分析當時的整體宏觀經濟環境是否適合退出。
從最佳狀態來看,退出的時機應該是市場高估企業的時候。市場是不是會高估一個企業,基於市場上投資者的預期,聰明的私募投資基金非常善於提高投資者對企業的預期,但這也需要市場基本面的配合。
通常整體經濟要向好,市場認為某種行業是朝陽行業的時候,這個行業的企業就容易賣一個好價錢。
但只要私募投資基金可以通過改善企業的業績使企業大幅度增值,就不必對市場時機的選擇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對時機的把握不出太大的司題,就總是會賺錢的。
在確定退出時機之後,私募股權投資基會就要對各種可供選擇的退出路徑進行詳盡的評估。
在對退出時機所處的整體宏觀環境進行考慮的基礎上,深入比較各種退出路徑的利弊。這時,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和投資銀行等協助其進行分析。
四、退出過程的設計
確定備選的退出路徑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開始設計整個退出過程。
基金經理通常會聘請各方面的專業人員來負責不同方面的運作,比如聘請與退出相關的法律、稅收政策和商業事務方面的機構,同時由一家或多家機構進行實時監控,以此來保證退出過程的每一環節都良性運作。
私募投資基金必須結合所選擇退出路徑的特點,確定一份具體的退出進程計劃書。一份具有可行性的、完備的、事先草擬的退出進程計劃書對於整個退出過程的成敗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退出進程計劃書,私募投資基金要分配給退出過程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退出過程一般會牽涉大量的人力,將任務和責任有效地分配可以確保退出過程的順暢。
另外,基金經理人和高層人員在私募投資基金成功退出後所能獲得的收益一般在投資開始運作之前就已經在合同中確定,所以這時需要確定的是其他參與退出過程並起著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員的獎懲機制。
五、退出過程的監控
在私募投資基金完成一系列相應的准備工作之後,退出過程就可以開始了。
首先要將事先准備好的相關信息文件提供給潛在投標方,這一過程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其要求潛在投標方在獲取任何信息之前都要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協議。
在退出過程正式開始之後,私募投資基金必須提供給潛在投標方所額外要求的信息,而且要確保他們可以與公司的管理團隊進行有選擇性的接觸。
每一種退出進程的風格都大相徑庭。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書之後,私募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公司顧問要及時評估不同的報價,這個步驟可能會持續幾個星期的時間。
在此過程中投標人可能還會受到質詢,並重新根據變化後的情況報價。
六、交易結算和事後評估審查
在經過幾個回合對於所謂「買賣協議」,具體的談判、雙方達成一致之後,一項退出交易基本上就完成了,其結果就是股權的轉移。
另外,為了給未來的退出交易積累一些有益的經驗,對整個退出過程進行事後的評估審查也是非常關鍵的。
特別是,整個交易過程涉及的各方任務協調和整體退出策略值得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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