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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架構

發布時間:2020-12-20 17:20:48

㈠ 人民幣基金的三種結構

目前國內私募股權投資人民幣基金(採用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Partnership模式)架構實踐中,一種結構是管理公司(以下簡稱MC)和無限合夥人(以下簡稱GP,兩者都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混為一體,具體的結構如下: 根據相關規定,MC通常要滿足一定的注冊資本的要求(例如,在北京注冊一家內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至少3000萬人民幣的注冊資本)。同時,GP通常根據市場慣例向Partnership進行投資,例如投資佔Partnership合夥人認繳總額的1%。這種結構有其自身的優勢,因為GP/MC的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GP/MC的債務負責,不會因為GP對Partnership的無限責任而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有事由導致刺破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就承擔責任而言,公司制GP的股東顯然優於合夥制GP的普通合夥人。
另外,在該結構下,可以直接基於GP從Partnership獲得的利潤和管理費實現對管理團隊必要的激勵。但這種結構面臨的問題是,MC和GP混為一體,如果GP由於經營Partnership事務而承擔法定無限責任,其作為GP的利潤和其同時作為MC收取的管理費以及自身的注冊資本將受到侵蝕。
解決上述問題的辦法是對GP和MC進行法律上的有效分離。 這種結構下,MC和GP是各自獨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團隊在MC層面運作,MC的設立滿足一定的注冊資本的要求。同時,GP通常根據市場慣例向Partnership進行投資,所以GP也需要一定的資本,GP對Partnership的投資可以由來自於MC的資本解決。
GP的設置在滿足公司法的前提下,只要董事會通過MC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的投資決定即可。GP的管理成本相對較小。同時,由於法律設置上的區隔,GP對Partnership的無限責任不影響MC的利益(前提是刺破公司面紗原則沒有被援引)。另外,在稅務籌劃上 ,由於GP的收入在分配給MC的時候可以視為居民企業間的分紅而免稅,結構B下對於MC的股東來說承擔的稅負和結構A下是相同的。 如果在中國法律制度下設計該結構,會有以下幾個特點:
(i) MC和GP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ii)GP向Partnership進行少量現金出資(如果地方規定有特別的要求,如上海和天津),或不以現金出資而以勞務出資。特別有限合夥人(以下簡稱SLP)向Partnership以現金出資,滿足其他有限合夥人對管理人的風險共擔的要求;
(iii) MC通常符合一定注冊資本的要求,而GP的設立成本可以較低;
(iv) MC向GP委派董事,GP的董事會形成Partnership的投資決議即可,GP的管理成本較低;
(v)GP負責運營Partnership的事務,GP的收益分成可以通過分紅的方式流回MC。因為GP的注冊資本不大,所以GP的收入不會由於無限責任而受到太大損失;
(vi) SLP同時作為MC收取管理費;
(vii) 同結構A和B相比,MC的股東承擔的稅負是相同的;
(viii) 由於加入SLP,其在Partnership中的權利義務需要加以特別規定。
該模式在成熟的國際私募基金中並不鮮見(盡管也有一定的爭議),但在目前的中國市場可能面臨挑戰。其一是LP是否會同意該種安排,是否認為這種安排是GP對無限責任的一種逃避。另外,審批機構是否能夠接受SLP的設置。由於這些原因,結構C有待市場接受和審批機構的認可。
最後,GP的所作所為最終會接受市場的懲罰,優秀的GP對自身的track-record是十分謹慎的。目前的一些結構性的設置(比如結構A)基於當下的市場狀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國內的PE實踐在經歷過初期階段之後,GP的情況和市場對合夥企業文化的理解應該會有進一步的發展,新的結構設置可能會產生。

㈡ ICO發行運用BVI與新加坡基金會雙重架構的原因

Blockchain 合規架構搭建的優勢:
1 BVI 公司可以完全保密,沒有第三方個人或者機構有權力查詢版 BVI 股東情況;
2BVI 公司和新加權坡基金會起到雙重避稅效果,以此對沖新加坡稅務政策變化對基金會的影響;
3 用 BVI 架構分別授權不同的新加坡基金會去管理不同幣種的 ICO 項目,獨立運營,彼此不會互相影響。 
4 國內運營團隊可以正常合法的經營項目技術研發和團隊宣傳推廣,所有的 ICO 項目都已經切割到海外。
5 兩個國家的基於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可以最大程度的規避潛在風險

㈢ 新加坡基金會和BVI離岸公司如何做架構搭建

在群島注冊離岸公司的優勢:

1、完全免稅制

2、公司信息保密(高度的保密性)隱秘性好

3、海外IPO架構,運作靈活,利於上市

4、起名自由(可以加中文)

5、無外匯管制

6、無特定經營范圍

新加坡非營利基金會後期可以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書,做法律合規,證明公司的經營是符合新加坡現行法律的。

法律意見書主要內容:

1.白皮書修改:將項目白皮書不符合新加坡法律法規的地方進行修改,並由律師出具專業的法律合規意見書。

2.TOKEN非證券化證明:律師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書詳細闡明該項目所發行的代幣不具有證券性質。

BVI即英屬維爾京群島是世界上發展最快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之一 ,在此注冊的公司就被稱作BVI公司,常見於為在境外或香港上市而搭建的VIE交易架構中。通過BVI公司來控股非營利的新加坡基金會這樣的雙重架構模式是目前最受區塊鏈從業者歡迎,也是最常見的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保護投資人利益。

㈣ 私募公司(地產基金方向)組織架構怎麼設計

2億元的規模穿透至地產,預期收益500萬感覺稍有樂觀,其次公司設置了執行董事的說法版就沒有董事權長董事會一說,高管應該增設一名分管副總
議事機構:項目立項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
高管:總經理一名,融總經理兩名(分管基金投資融資、分管項目投後)
基金事業部(投資、融資)、風險控制部(設法務與合規專員)、綜合事務部、計劃財務部、投後管理部
望採納、謝謝

㈤ 結構化基金是什麼

結構化分級是投資於能夠產生較高收益率的更長久期的資本中。通過專這種方式,以期屬為投資者獲取更高的投資收益。分級基金應該做到結構簡潔、標的清晰(比如指數投資)、保證流動性與杠桿適度等,從這種角度看,分級產品更適合被動投資,完全復制指數,投資者只需要把握市場趨勢

㈥ 私募基金的母子架構是什麼意思

私募基金的母子架構是指該私募基金以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形式運營的回。

客戶申購答子基金,子基金申購母基金。這樣,母基金下面設立多個子基金,可以擴大規模。另外,由於私募基金有投資人數不能超過200的規定,母子基金的結構可以擺脫這層限制。

擴展閱讀:

私募母基金:又稱為基金中的基金,簡稱FOF,其實就是投資其他基金的基金。私募母基金通過匯聚大量資本,得以和眾多優秀投資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成為他們的「有限合夥人(LP)」,分享投資成果。

私募母基金的優勢

1、降低合作門檻。母基金大幅度降低了與機構投資者合租的門檻,一般門檻降低到100萬左右。

2、降低投資風險。私募母基金能夠同時與多個機構投資者合作,這最大程度的降低了風險。

3、受市場波動影響小。私募母基金的投資周期往往是一個長達數年的封閉期,母基金管理者在這個過程中會堅定自己的投資策略,這種堅持往往會幫助投資者避過市場波谷,在波峰實現退出,享受時間和復利帶來的紅利。

㈦ 互聯網基金的主體框架有哪些

在基金市場上,存在許多不同的參與主體。依據職責和作用不同,可以將參與主體分為基金當事人、基金市場服務機構、基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三大類。

㈧ 只有私募證券基金能夠採取公司型架構對嗎

基金採取哪種形式沒有一定之規,主要管理人綜合考量決定,每種組織形式都有利弊,股權類的亦可採用公司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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