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從事信託投資基金的收益如何交稅如題 謝謝了
企業購買基金取得的收益是需要繳稅的。
1、有限合夥企業的繳專稅是先分後繳,和一般屬的企業繳稅方式是一樣的;
2、有限合夥基金的報表是屬於企業類的,因為有限企業並非金融公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註:
個人購買基金取得的收益是不繳稅的。
以下幾種情況屬於暫不征稅的范圍: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投資機構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個人買賣基金暫不徵收印花稅。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也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⑵ 它們的比較優勢各自有啥: 1.單位投資信託 2.開放式基金 3.個人自主選擇的股票和債券
1,信託投資起點高,收益穩定,一般為固定收益型的,可以取得固定的專收益,安全性高;但屬是時間一般也比較固定,流動性差,一般要1到2年。
2,基金有保本和不保本的,有債券型和股票型的,股票型還包含指數型和非指數型的,基金的優勢就是專家理財,把資金歸集起來,形成規模,管理人有足夠的信息和專業知識來確定投資的方向,選擇面廣,但是國內基金往往是歲股市波動比較大,真正體現投資能力的很少。
3,個人自主選擇的股票和債權,就是比較靈活,船小好調頭,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能力,投資股票基本是虧多賺少,10炒8虧,債權的話,雖利息波動,操作起來不是那麼容易。
⑶ 信託公司跟基金公司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信託和基金一樣都是委託理財的關系。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更多是在國內監管政策下的經內營方式的不容同。基金分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公開發行的。信託有特定的規則,在發行、認購和贖回方式上都有別於基金。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信託是由銀監會(同時監管國內銀行)監管。基金是由證監會監管。
(3)個人信託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當前能夠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財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於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將專家理財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產管理市場的突破口。
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參考資料:網路—信託
⑷ 信託投資基金一般都投資哪些方向
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最早的定義為「有多個受託人作為管理者,並持有回可轉換的收益股份所組成答的非公司組織」。由此將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明確界定為專門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相關的資產或同時持有兩種資產的封閉型投資基金。此後,伴隨著稅法的衍變,REITs在美國經歷了數次重大的調整,同時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在各國推廣的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差異,但都沒有改變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作為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本質。不過REITs與一般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有顯著區別:REITs通常可以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但需要滿足一定的設立條件等。
希望採納
⑸ 信託和基金是一回事嗎
基金和信託雖然類似,但是是不同的。
可從以下五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3、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5)個人信託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信託的主要劃分類型
(一)任意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
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
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參考資料
網路_信託
網路_基金
⑹ 什麼是家庭信託基金
是一種復「利益共享、風制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⑺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7)個人信託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⑻ 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的風險
上市交易的REITs會同時受不動產周期性波動和股市整體周期波動的影響,在不動產景氣度較低或股市系統性風險較高的情況下,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此外,由於目前我國境內還沒有公開上市的REITs產品,因此,不管是直接投資還是通過QDII基金間接投資REITs,投資者都可能面臨其他境外投資的特定風險,主要包括匯兌風險、外匯管制風險、境外稅法風險等。
REITs作為一種基金,具有風險分散化和管理專業化的優勢。通過對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項目及業務的組合,REITs在保持一定收益水平的同時,有效降低投資風險。此外,REITs通常聘請房地產專業人士進行投資及經營管理,制定最佳策略,有效保障了基金的獲益能力。
1、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發展REITs 的首要任務是完善REITs 運行的制度及法律環境。委託代理風險:一方面,給委託人帶來了專業化分工的好處;另一方面,也帶來了代理問題損害了委託人利益。要解決委託-代理風險問題可以採取以下原則:第一,委託人要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必須向代理人授予權利,而且授予代理人的權利必須是適度的,有保留的;第二,委託人要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必須對被授予權力的代理人進行監督和約束;第三,委託人要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對被授予權利的代理人必須進行激勵。在上述三原則的基礎上建立激勵監督約束機制。
此外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即對每一隻REITs 基金必須聘請獨立董事,明確獨立董事是為基金工作而不是為投資公司工作的。獨立董事是決定有關基金利益事項的,而不是對投資公司的事項作出決策。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證獨立董事是為信託受益人的利益服務, 而不是僅僅為公司的股東利益服務。只有通過嚴格的制度約束做好相關的配套改革, 不斷規范REITs 操作流程和REITs 機構的治理結構,建立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REITs 運作的透明度,才能為險資投資創造良好的環境。
2、建立健全的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治理結構
發展REITs,首要任務就是完善REITs的運行制度和法律環境。委託理論提出一方面給委託人帶來了專業化分工的好處,另一方面業帶來了代理問題,損害了委託人利益。委託人可能由於缺乏專業知識,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有必要設立獨立董事從中立角度做出判斷。這樣能為信託受益人(保險公司)謀取更多的利益。
3、盡快出台相應保險金投資不動產的法律文件
2006年,保監會發布《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於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和促進經濟建設起到重要作用。然而,鑒於房地產行業的高風險性,保險行業對於險資投資房地產一直處於謹慎探索階段。隨著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發展及風險管控能力的提高,險資投資房地產逐步提上議事日程。2008 年國務院辦公廳126 號文件也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引導和鼓勵。對不動產法律文件的制定可以參考《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制定《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管理辦法》。引入獨立監督人,並對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託管人以及參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做出具體的規定,確定投機計劃中的投資份額和投資期限,詳列投資范圍等。同時加強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使險資投資不動產的風險最小化。
4、專業性的復合型人才培養
REITs基本上是權益類產品,而這類產品的收益率並不是固定的,基本上取決於REITs的管理團隊能力。它的運作復雜,專業性強,需要有一個能既懂房地產專業知識,又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人才團隊,實現REITs的專業化管理,制定最優投資策略,降低風險,提高收益。
5、建立監管制度
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投資者作出決策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將REITs的監管任務明確於銀監會或證監會或保監會的管轄組織,避免監管出現錯位,這樣有效的監管增加了保險資金投資REITs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