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理解私募基金的非公開募集
公募和私來募的主要區別是自是否向特定的人士募集。私募投資基金特別強調必須向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所以不能進行公開宣傳;而公募是針對所有投資者的。慈善基金會中,公募基本被國家所壟斷,民間基金會很難獲得公募資格,只能在特定群體中募集資金。
2. 證券投資基金有那些特徵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何區別
證券投資基金有那些特徵
1.專家理財 理財是人們當代代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抵禦通貨脹,使金融資產保值增值,應該和必須進行投資理財。但是作為普通散戶,既缺乏足夠的理財知識,也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去打理。投資基金就是花少量的費用,由基金公司的專家為你投資股票、債券和其它金融市場上可以投資的工具。
基金公司擁有一批既有較高學歷、又有豐富投資經驗的專家。他們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和分析判斷能力,能及時掌握大量的信息資料, 能對金融市場上各種品種的價格變動趨勢作出比較正確的預測,最大限度地避免投資決策的失誤,提高投資成功率。對於那些沒有時間,或者對市場不太熟悉,不可能專門研究投資決策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投資於基金,實際上就可以獲得專家們在市場信息、投資經驗、金融知識和操作技術等方面所擁有的優勢,從而盡可能地避免盲目投資帶來的損失。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著名經濟學家成思危曾說「基金作為專家理財的機構投資者,行為比較理性,防範風險的能力也相對較強,有利於市場的穩定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基金可以吸引更多的人進入資本市場。散戶通過購買基金,把錢交給基金管理人去替他運作,基金發揮出專家理財的優勢,既可以減少散戶的成本,又可以避免較大的風險。」因此,由基金公司的專家代為理財,在股市下跌時可以賠得少些,而在股市上漲時可以賺得多些。
2.集合投資 股市中有所謂「莊家」, 就是那些持有巨資的機構或大戶, 具有直接或間接操縱市場的能力,莊家通過各種手段盈利,給某些中小投資者造成損失。個人可用於投資理財的資金有限,金額較小,相對於資金雄厚的機構投資者和腰纏萬貫的大戶,處於弱勢地位,往往容易受到傷害。基金投資進入門檻低,只要1000元就可購買,但是集中大量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基金公司在投資活動中就處於強勢相地位。
3.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基金公司的客戶越多,代客理財的資金額越大,收入越多,經濟效益就越好。因此一般正常情況下,基金公司必然會竭誠為客戶盈利而精心操作,以提高信譽和知名度,增加客戶,擴大資產總額。在基金盈利的情況下,收益共享,公司和客戶兩全其美,皆大歡喜。在基金虧損的情況下則風險共擔。
4.基金是股票和債券的組合
基金的投資范圍,概括起來是:股票、債券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投資工具,包括貨幣市場的生息工具如大額存款和央行票據等,而主要是股票和債券的組合。 「不能將所有的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這是證券投資的箴言。但是,要實現投資資產的多樣化,需要一定的資金實力。對小額投資者而言,由於資金有限,在股票投資時只能限於少數幾只股票,當股市下跌或上市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時,本金將會受到很大的損失,而基金則可以幫助中小投資者解決這個困難。基金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在法律規定的投資范圍內,以科學的投資組合把資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別投於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把風險降至最低程度,比單筆投資於某種股票的風險要小得多。
綜觀當前市場上的投資渠道有,股票、債券、基金、貴金屬(黃金和白銀)、商品期貨、股指期貨、外
匯、收藏和權證等,其中除基金外,都需要有較深的知識和較豐富的操作經驗,起點門檻要求較高,一般
業余中小投資者難以介入。而基金則從以上內容和本手冊其它章節的介紹,可以明顯看出是適合大眾投資的工具。
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其特點有∶1)以眾多投資者為發行對象;(2)籌集潛力大;(3)投資者范圍大(不特定對象的投資者);(4)可申請在交易所上市。目前的公募基金是最透明、最規范的基金。公募基金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對基金資產的託管人也有嚴格的規定,要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所以,公募基金的在一般人看來資產更安全,也容易接受。
基金的特點,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1)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2)一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一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募集對象上,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由於其非公開性,私募基金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中最為隱秘的一股資本力量。
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具有協議性質。由基金發起人單方面確定有關事項,投資人被動接受。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
鑒於私募投資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代理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一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4)私募基金的進入門檻較高,遠高於公募基金的1000元,是富人玩的場所。
有一類私募基金稱為陽光私募基金,系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經過監管機構備案,主要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
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傭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著名的美國索羅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
理基金等都採用這種收費模型。
3.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能合並報表嗎
契約型基金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專門的基金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基金。根據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分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證券基金多為公募契約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說明《證券投資基金法》也適用於私募基金業。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資格等提供了具體操作途徑。
除了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別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約型基金外,還有目前大量的資本、資產管理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也以契約方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這類基金在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確的地方。
一、契約型基金對外執行事務
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商事主體,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資格得到解決,那麼對外直接投資、委託貸款等業務如何執行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論上講,其他法律如果無法為締約主體問題提供依據,信託法可以作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簽約主體問題的法律依據。
依據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管理信託財產。如果契約型私募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系,則以管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並無不妥。所以契約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對外借款、直接投資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股東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設立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持股,會存在以下問題:在法律權屬關繫上存在不確定性,在基金退出時也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在股東出資及股東分配紅利時,也難免會遇到出資賬戶和收取紅利賬戶與股東名稱不符而導致不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問題。如果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為股東,管理人擔心股權會被會計師或者是稅務部門認定為管理人的資產,導致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變異」。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予以財產保全甚至執行的風險。按照證券法及證監會的規則,未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與此相關的還有公司在發行上市時,是否適用穿透原則來計算IPO發行人的實際股東人數。基金本身並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金投資人應被視為一個主體,還是應按照基金的實際人數計算?還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投資者?還是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樣: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目前,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個獨立會計主體,應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可見,契約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財產,管理人與基金是不同的會計主體,應該分別核算和提供財務報表。實際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財產獨立?一般通過基金財產在銀行託管是解決基金財產獨立的。但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可見託管不是必須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保護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是不一定要託管的。可以通過為基金開始銀行專戶,專戶專用;在合同中明確資金劃撥許可權、投資領域等,並在基金運作日常內部控制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
三、契約型基金適用的會計制度
1.適用的具體會計制度
在新准則下,基金會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證協發[2007]5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
2.符合投資性主體特點
根據契約型基金運作特點,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性主體」所需要的三個條件: 一是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二是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三是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新准則對投資性主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規定,且要求對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報表,該母公司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滿足以上要求,基金會計核算上:
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公允價值信息,在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允許下,對財務報表幾乎所有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例如:選擇公允模式計量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在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當然,對於基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等非投資性,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內部報告上,應報告公允價值信息;管理人員在評價投資業績和作出投資決策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首要評價尺度。
四、契約型基金納稅問題
契約型基金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基金財務本身等多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基金投資人應該是稅收的承擔著。契約型基金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4. 私募公司有錢為什麼還要募集資金做項目
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
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私募基金是與"公募"相對應的,公募基金即我們生活中常見到的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面對大眾公開募集資金,國內的入門起點一般是1000元或1萬元等。而私募屬於"富人"基金,入門的起點都比較高,國內的起點一般為50萬、100萬甚至更高,基金持有人一般不超過200人,大型的私募往往通過信託公司募集,一般投資者很難加入其中。但總是躲在幕後的私募基金機構無疑是投資理財市場最耀眼的明星,其投資業績普遍都高於公募基金。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等與之相比,簡直不值一提。
私募游資作為市場上嗅覺最靈敏的資金集團之一,在市場中擁有巨大的號召力。精準、暴利、神秘、是私募的代名詞。
5. 基金都分為什麼類型,有什麼區別
一、按募集方式分: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1、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例如目前國內證券市場上的封閉式基金屬於公募基金。
2、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二、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
1、公司型投資基金:基金公司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
2、契約型投資基金: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
三、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
1、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發行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隨時增減,投資者可以按基金的報價在國家規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者贖回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
2、封閉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在封閉期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基金上市後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市場轉讓、買賣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
四、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指數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等。
1、股票型基金:所謂股票型基金,是指6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基金,其他資金投入到債券或其他的證券,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基金資產的不少於20%的資金必須投資國債。國內所有上市交易的封閉式基金及大部分的開放式基金都是股票基金。
2、債券型基金:債券基金是指全部或大部分投資於債券市場的基金。假如全部投資於債券,可以稱其為純債券基金,假如大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少部分可以投資於股票,可以稱其為債券型基金。
3、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是投資於銀行定期存款、商業本票、承兌匯票等風險低、流通性高的短期投資工具的基金品種,因此具有流通性好、低風險與收益較低的特性。
4、指數基金:指數基金(Index Fund),顧名思義就是以特定指數(如滬深300指數、標普500指數、納斯達克100指數、日經225指數等為標的指數,並以該指數的成份股為投資對象,通過購買該指數的全部或部分成份股構建投資組合被,以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基金產品。
5、混合基金:混合基金是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比市場等工具,沒有明確的投資方向的基金。其風險低於股票基金,預期收益則高於債券基金。它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在不同資產之間進行分散投資的工具,比較適合較為保守的投資者。
6、偏股型基金:以股票投資為主,股票投資配置比例的中值大於債券資產的配置比例的中值,二者之間的差距一般在10%以上。差異在5%~10%之間者輔之以業績比較基準等情況決定歸屬。
7、偏債型基金:以債券投資為主,收益適中,收益比債券收益較多,但是風險也較其大。其中債券投資配置比例的中值大於股票資產的配置比例的中值,二者之間的差距一般在10%以上。差異在5%~10%之間者輔之以業績比較基準等情況決定歸屬。
8、認股權證基金:此類型基金主要投資於認股權證,基於認股權證有高杠桿、高風險的產品特性,此類型基金的波動幅度亦較股票型基金為大。
9、期貨基金:期貨投資基金簡稱期貨基金(CTA Fund),或商品基金,是指廣大投資者將資金集中起來,委託給專業的期貨投資機。
10、期權基金:期權基金是以期權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權也是一種合約,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按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投資標的的權利。
(5)非公開募集契約型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的區別:
1、基金規模的可變性不同。
封閉式基金均有明確的存續期限(我國期限為:不得少於5年),在此期限內已發行的基金單位不能被贖回。雖然特殊情況下此類基金可進行擴募,但擴募應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規模是固定不變的。
而開放式基金所發行的基金單位是可贖回的,而且投資者在基金的存續期間內也可隨意申購基金單位,導致基金的資金總額每日均不斷地變化。換言之,它始終處於「開放」的狀態。這是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根本差別。
2、基金單位的買賣方式不同。
封閉式基金發起設立時,投資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銷售機構認購;當封閉式基金上市交易時,投資者又可委託券商在證券交易所按市價買賣。而投資者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時,他們則可以隨時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購或贖回。
3、基金單位的買賣價格形成方式不同。
封閉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買賣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較大。當市場供小於求時,基金單位買賣價格可能高於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這時投資者擁有的基金資產就會增加;當市場供大於求時,基金價格則可能低於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而開放式基金的買賣價格是以基金單位的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高低。在基金的買賣費用方面,投資者在買賣封閉式基金時與買賣上市股票一樣,也要在價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證券交易稅和手續費;
而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需繳納的相關費用(如首次認購費、贖回費)則包含於基金價格之中。一般而言,買賣封閉式基金的費用要高於開放式基金。
4、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同。
由於封閉式基金不能隨時被贖回,其募集得到的資金可全部用於投資,這樣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據以制定長期的投資策略,取得長期經營績效。而開放式基金則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以便投資者隨時贖回,而不能盡數地用於長期投資,且一般投資於變現能力強的資產。
6. 有沒有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產品設計方案
一.引言
契約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已經變成了一個業內人交頭討論的熱點詞彙,2014年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下稱「《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型、合夥型和契約型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私募投資基金在中國發展的二十餘年以來,受限於國內政策環境和立法傳統的影響,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夥型基金占據絕對的數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正式確立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以來,有限合夥型基金因其較低的稅負和較靈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場的青睞。
但2014年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下稱「國發62號文」)逐漸發力,過往各個地方政府給予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處境,契約型基金,這一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發展得較為成熟的組織形式,也應《私募監管辦法》的正名,開始被廣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熱議。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並無官方定義,有一種說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投資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網路對Unit Trust的定義: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單位信託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一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託基金是不太合適的。
有鑒於契約型基金並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並將資金託管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於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者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的金融工具。
通說認為,契約型基金的主要法律關系是信託關系,即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法》第二條)。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訂,2013年6月1日開始實施,以下稱「《基金法》」)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即全部為契約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約束和監管,同時受《證券法》和《信託法》的約束。新修訂的《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圍,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約型基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監管辦法》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以契約型設立,為未來設立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記困難和稅收政策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三.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
從法律上,小編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需要遵守《證券法》、《信託法》、《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為重。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是不包含在內的(基金法第二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但《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自身是根據《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監管辦法》的直接約束時,實務當中通常借鑒或參照《基金法》的相關要求。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至少有如下幾點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完成在基金業協會的備案;
2、向合格投資人(定義見《私募監管辦法》第三章)發起募集契約型基金,簽署基金合同,並與基金託管人簽署託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具體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監管辦法》第二章及其他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報送材料,登記備案。
依照管理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公司型或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市場上目前更青睞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資人進行非公開募集
非公開募集當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過程,必須要遵守「非公開募集」的相關准則,否則會觸發「公開募集」的程序條款,甚者甚至會觸發「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則,「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並不如想像中遠。
《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四條)對於非公開募集的要求均採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語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同時,《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六條)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但對調查問卷,一直未有相關細則和文本示範出台,故實務當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終募集人數上,單一合夥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數均有50人的限制,合夥型基金通過傘形結構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據《私募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分別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因此可以理解為,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三)簽署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全體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內容需借鑒和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有關要求。
關於託管協議,與合夥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當中,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夥企業)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契約型基金的託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簽署方之一,或者經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同意,由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另行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
(四)登記備案
基金募集完成後,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契約型基金。
四.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目前面臨的問題
(一)投資事項的股東身份受限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顧名思義,該基金的投資標的為非公開上市交易的股權,絕大部分時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在操作成眠,「主體資格證明」被明確界定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
實踐中,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合夥企業法》要求合夥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契約型基金而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目前,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企業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蘇州地區、鹽城地區的工商局。
這種將基金投資的項目,股東登記為管理人而非基金,會有兩個大的方面的疑問:一、這是否是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二、這種做法,是否會給管理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
小編認為,前述方式並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義的股權代持關系,依照契約型基金的基礎法律關系——即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投資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權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乃至在出於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這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有本質的區別。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稅務方面,主要在於如果工商局登記的項目公司股東為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編認為,基金法已經明確要求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條)。因此,造成這方面混淆的根源還是在於契約型基金無法將自身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解決工商登記的問題,從外觀上也能夠避免這種混淆。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均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私募股權契約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資管產品,在向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時,管理人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7. 證券投資基金是公開籌資的,私募基金是非公開募集的。這兩種應該分開對吧。為什麼有的說證券投資基金分為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來區別是是否向源特定的人士募集。私募投資基金特別強調必須向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所以不能進行公開宣傳;而公募是針對所有投資者的。慈善基金會中,公募基本被國家所壟斷,民間基金會很難獲得公募資...2715
8. 公開募集基金和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區別
公募和私來募的主要區別是是否向源特定的人士募集。私募投資基金特別強調必須向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所以不能進行公開宣傳;而公募是針對所有投資者的。慈善基金會中,公募基本被國家所壟斷,民間基金會很難獲得公募資格,只能在特定群體中募集資金。
9. 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是什麼意思
公募和私募的主要區別是是否向特定的人士募集。私募投資基金特別強調必須向內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容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所以不能進行公開宣傳;而公募是針對所有投資者的。慈善基金會中,公募基本被國家所壟斷,民間基金會很難獲得公募資格,只能在特定群體中募集資金。
10. 公開募集與非公開募集(私募)如何區分
公募和私募的來主要區別是是源否向特定的人士募集。私募投資基金特別強調必須向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所以不能進行公開宣傳;而公募是針對所有投資者的。慈善基金會中,公募基本被國家所壟斷,民間基金會很難獲得公募資格,只能在特定群體中募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