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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指引

發布時間:2020-12-19 23:42:25

㈠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操作指引

最近向很多前輩請教關於股權投資類的圖書應該看哪一本比較好的問題,得到的答復大多都是《》這本書。在公司上市、債券發行、上市公司再融資等領域內,國內全面、系統的業務操作指導書不多,本書的出版對於完善相關領域的實務操作是一個建設性的貢獻,也為相關領域的工作人員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幫助。《》由隋平、趙方方所著,私募權益投資基金是目前中國金融市場中非常火熱的資本運作活動,在全球金融危機的推動下,給中國的金融投資者提供了很好的投資抄底的機會,中國出現了全民私募的熱潮。最近,人民幣國際化的起步和人民幣海外直投試點的啟動,給中國全民私募注入了新的動力。作為資本市場中一項復雜的業務,無疑,私募投資成為投資銀行憑借其巨大人才智識優勢可以獲取利潤來源的重要領域,因而也成為投資銀行重要的新興業務領域。上面的內容是本書封面上的簡介,事實上,看完這本書之後,所得到的信心遠不止這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看完這本書後再動手運用到實際案例中,一定會加深對這一方面知識的理解。另外,大家還可以通過閱讀與此相關的其他書,加深印象,比如說《21世紀經濟與管理精編教材·金融學系列:投資銀行業務》等。
本書的出版對於完善相關領域的實務操作是一個建設性的貢獻,也為相關領域的工作人員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幫助

私募基金證券投資類財產分離制度怎麼寫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

㈢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㈣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什麼時候發布的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核心:契約型基金法律關系
重點:管理人、託管人的義務與持有人的權利
六規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2.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
3.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2..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3.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基金設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同時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
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1.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2.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集責任。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重要內容需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4.禁止拆分轉讓。
5.明確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6.增加特定對象調查程序.
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1.《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合夥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普通合夥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託專業機構作為受託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㈤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哪裡

中國基金業協會18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統稱《合同指引》),分別針對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國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的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范性內容框架,釐清了私募基金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充分體現了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合同指引》強化了基金治理,針對「契約型」組織形式的基金,突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功能和作用,明確可靈活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不會大幅增加行業執行成本,具有切實的可行性。此外,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使得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者保護和基金治理已經具備法律基礎,投資者可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等形式參與基金治理。《合同指引》對相關規定也有所承接。

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出,《合同指引》為投資者提供合同文本參考,引導投資者購買合同文本規范的私募基金產品。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參照《合同指引》整改業務開展中的不足,完善相關制度,實現合規經營。

此外,《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強化了行業信息收集要求。明確私募基金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後再進行投資運作,並按相關要求對基金份額登記信息和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備份。
據了解,這是國內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范性內容框架,釐清了私募基金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體現出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基金業協會表示,近幾年私募基金不斷發展,但對於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專業指引,特別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較為隨意,容易產生爭議。同時,私募基金行業魚龍混雜,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而投資者無法從合同文本層面進行甄別。為了能夠更好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人的權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為私募基金設置必要的指引。

附件1: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附件4: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說明

㈥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㈦ 私募基金基金投資交易部個人簡介怎麼寫

一、起草背景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頒布以來,對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前述法律、規章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投資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同時制定和實施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內部控制在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貫穿始終。中國基金業協會針對近年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執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和總結,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內部控制指引》」),擬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內部控制指引》分為五章,共三十三條,主要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主要內容如下:
(一)目標與原則
《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包括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防範經營風險、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及確保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在建立、健全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時,《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遵循全面性、相互制約、執行有效、獨立性、成本效益及適時性等原則。
(二)內部環境
《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要素。其中,《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及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內部控制指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並且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該高級管理人員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三)風險評估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條原則性地強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四)控制活動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從業務流程式控制制、授權控制、募集控制、財產分離、防範利益沖突、投資控制、託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和會計系統控制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規范。其中,《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授權標准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在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始終貫徹執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託募集私募基金的制度要求。自行募集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在委託募集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機制,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確保業務外包安全合規。《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
對於私募基金財產,《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利益輸送、利益沖突的防範及解決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
(五)信息與溝通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獲得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
(六)內部監督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條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並及時改進發現的缺陷與問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
(七)自律管理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制度的義務,同時還明確了中國基金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職責。
三、《內部控制指引》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私募基金業務的合規、穩健運行
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並且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極大的風險隱患。《暫行辦法》要求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故《內部控制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指引並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經營合法合規、安全穩健,促進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合規發展,更好地維護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資者利益。
《內部控制指引》的實施旨在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運營管理、風險控制水平的提高,促進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專業化、規范化基金管理機構發展。
(二)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環境
內部控制環境是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的基礎。鑒於私募基金的類型、組織結構、投資方向、投資范圍等方面的靈活性及多樣性,為了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差異化發展,《內部控制指引》對內部控制環境並不做細化、具體要求,而是分別就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組織及治理機構、人力資源政策及人員等方面進行了原則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有意識地在全公司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並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
(三)關於私募基金業務的控制活動
從私募基金業務的特徵出發,其內部控制應區別於公募基金,但仍應貫穿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私募基金同樣需明確授權標准和程序、投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並建立業務外包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故《內部控制指引》從上述方面對控制活動進行了框架性的規定,確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滿足最低要求。

㈧ 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匯編 哪兒有

最近報者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報完名才發現,私募部分竟然連教材都沒有,網站上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匯編》已推出,還以為可以下載,結果打電話問客服,說考試大納下面的
【特別刊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參考目錄】就是。
就特別整理了一下,打包上傳,最新最全,除了還沒推出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試要點》,其它的都有了,目錄如下:
一、國家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二、證監會部門規章
1、【第105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2、《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3、《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5、《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6、《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7、《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8、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至(九)
9、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10、中基協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1、中基協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2、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3、證監會2016年4月29日新聞發布會就私募監管熱點問題答記者問

下載請到這兒:http://www.osoul.cn/Article/Article.asp?nid=3943

㈨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何時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譯過來的,只是翻譯的專不一樣,表達的屬意思是一樣的,主要投資於企業生命周期中的中後期成熟階段的企業;創業投資基金是venture capital翻譯過來的,又翻譯為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早期階段的企業;產業投資基金是側重投資於某一個產業的投資基金,既可以投資於相應產業中的早期企業,也可以投資於相應產業中的中後期企業;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一般跟各地方刺激產業的招商引資政策相關,主要用於地方規劃產業的企業的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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