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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0-12-19 20:06:14

證券投資基金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6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門規章正式實施。其中,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該法。6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法律和部門規章具體如下: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
根據修改後的法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此外,法律還專門就非公開募集基金增加一章,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合同內容、登記備案制度、基金投資范圍等進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2、高效節能家電產品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從2013年6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空調、平板電視、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五類高效節能家電產品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政策。
為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綠色消費,促進節能減排,2012年6月,國務院決定採用財政補貼方式推廣空調、平板電視、電冰箱、洗衣機、熱水器五類高效節能家電,推廣期暫定一年。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政策實施以來,推廣成效顯著,節能家電市場份額大幅提升,拉動消費效果明顯,政策預期目標已基本達到。
根據通知,節能家電推廣企業應盡快收集和整理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時將相關信息填報至「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統」;同時,編制年度補貼資金清算報告,報企業注冊所在地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於2013年6月30日前將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3、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為防範外匯收支風險,外匯局日前下發通知,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與外匯存、貸款比率掛鉤。二是加強對進出口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分類管理,加大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企業的核查力度,並調整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支相關政策。三是要求銀行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四是加大外匯管理核查檢查力度,強化監測分析和公開披露。通知還要求,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嚴格依法行政,支持守法合規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4、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書面通知其家屬
6月1日起實施的《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指出,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5日內發出。
規定指出,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
規定對戒毒人員權益進行了全面的保護。要求具備條件的地方,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擔。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時間每周不超過5天,每天不超過6小時,法定節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同時,禁止以戒毒人員為對象進行戒毒葯物試驗等。
規定指出,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主管機關,通知其家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和當地人民檢察院。戒毒人員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鑒定。其他善後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Ⅱ 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時間是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版6月1日起權施行。
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版。

Ⅲ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後何時開始施行,從此給予私募基金一個合法的地位

6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門規章正式實施。其中,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回在中華人民共和答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該法。

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屬於基金管理人職責的有

同學你好,很高抄興為您解答!


按照法律、法規或慣例,託管人承擔的職責主要有:(1)資產保管;(2)執行基金的投資指令,並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3)復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資產;(4)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基金契約的規定。


在我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動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託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等。露前,向他人泄露基金有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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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證券投資基金法 哪一年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Ⅵ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什麼關系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法律補充關系,即《證券投資基回金法》未規定的,適用《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起施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Ⅶ 求《證券投資基金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條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文件名稱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第四十一條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第四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編輯本段]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四十七條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五十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編輯本段]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編輯本段]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八條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六十二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條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編輯本段]第八章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六十五條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六十九條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Ⅷ 關於基金法的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主席令[2003]第9號
頒布時間:2003-10-28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文件名稱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 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四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五十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八條 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1.08
第六十二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以下條目因超過長度,未能列全.

Ⅸ 基金是什麼時候推行的

總之有錢賺就行啦。 、 萌芽與起步階段
中國基金業真正起步於20世紀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觀經濟政策紛紛出台的前提下,中國基金業千呼萬喚,終於走到了前台。
1991年8月,珠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珠信基金,規模達6930萬元人民幣,這是我國設立最早的國內基金。同年10月,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分別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規模分別達1000萬人民幣和8000萬人民幣。但投資基金這一概念從觀念和實踐引入我國則應追溯帶1987年,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首開中國基金投資業務之先河,與國外一些機構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資人的國家基金,它標志著中國投資基金業務開始出現。1989拈月,第一隻中國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鴻信託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鴻基中華基金成立,之後,一批海外基金紛紛設立,極大地推動了中國投資基金業的起步和發展。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二)
2、迅猛發展階段
1992年,中國投資基金業的發展異常迅猛,當年有各級人行批準的37家投資基金出台,規模共計22億美元。同年6月,我國第一家公司型封閉式投資基金--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國內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約有70家左右,面值達40億元人民幣。已經設立的基金紛紛進入二級市場開始流通。這一時期是我國基金發展的初期階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機構及美國波士頓太平洋技術投資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術投資基金,這是第一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的中國基金,規模為2000萬美元。10月建業、金龍和寶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設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以此為標志,我國基金進入了公開上市交易的階段。90年代初期,我國投資基金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資金規模上,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從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資基金的出現,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國的投資基金走了一段迅速發展的道路,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三)
3、調整與規范階段
由於我國的基金從一開始就發展勢頭迅猛,其設立和運作的隨意性較強,存在發展與管理脫節的狀況,調整與規范我國基金業成為金融管理部門的當務之急。
1993年5月19日,人民銀行總行發出緊急通知,要求省級分行立即制止不規范發行投資基金和信託受益債券的做法。通知下達後,各級人民銀行認真執行,未再批設任何基金,把經歷放在已經設立的基金的規范化和已批基金的發行工作上。
同時,基金交易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1994年3月7日,沈陽證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聯網試運行;3月14日,南方證交中心同時和滬、深證交所聯網。1996年11月29日,建業、金龍和寶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國各地一些證交中心和深滬證交所的聯網使一些原來局限在當地的基金通過深滬證券交易所網路進入全國性市場。不難看出,全國性的交易市場開始形成,伴隨其市場表現為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所認識和熟悉,開拓了中國投資基金業的發展道路。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四)
在新基金出現以前,全國各地共設立基金75隻,基金類憑證47個總募集規模73億。在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個,占兩交易所上市品種的3%。基金市值達100億元。25家基金中規模逾2億元的7隻,1-2億的7隻,1億以下的11隻此外,還有38個基金在全國各地證交中心掛牌,其中天津9個,南方10個,武漢12個,大連7個。
1994年7月底,證監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發展我國的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人,試辦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國外基金投資國內A股市場,基金業基金與海外證券基金業聯絡、商洽,設計和申報了一批中外合資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國申請待批的各類基金已經達數百家,但由於法律的滯後,基金發展基本上處於停止的狀態。
1998年3月23,開元、金泰兩只證券投資基金公開發行上市,這使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程。1998年我國共成立了第一批5隻封閉式基金:基金開元、基金金泰、基金興華、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陽。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五)
4、穩步發展階段
到2001,我國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34隻。2001年9月,經管理層批准,由華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國第一支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我國基金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2002年,開放式基金在我國出現了超常規式的發展,規模迅速擴大,截至2002年底,開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隻。2003年10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與實施,是中國基金業和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基金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我國基金發展的歷史起源於1992年,規范的基金起源於1998年3月。盡管我國規范基金的歷史並不長,但是在這9年中,基金也經歷了多次的起伏跌宕,既經歷了1999年5·19行情、2001年6月上證指數2245的高點,也經歷了2005年7月上證指數998的低點,還經歷了股權分置改革帶來的喜悅。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在2001年6月上證指數處於2245點附近入市的投資者,隨著指數下跌到2002年1月25日的1451點,其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也下跌了19.18%。再考慮到封閉式基金的折價因素,有相當一批投資者的損失超過40%。2002年1月已成立的33隻封閉式基金到2004年1月初才基本恢復到前一輪下跌前的凈值,期間經歷了24個月左右的時間;這些投資者的本金到2006年下半年才得以恢復,期間經歷了至少54個月的時間。我國基金發展的歷史說明了股票型投資基金是長期理財的工具,而不是作為短期投機炒作的發財工具。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六)
自2000年以來,中國宏觀經濟長期保持平穩較快的增長,促使證券基金行業迅速發展。僅以2005年為例,GDP增長率達到9。9%,而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漲幅只有1。8%左右,保持了較低的水平。2005年整個中國宏觀金融環境呈現了寬貨幣、緊信貸的局面,市場資金非常寬裕,致使貨幣市場利率持續下降,債券市場異常火爆。股權分置改革的全面鋪開、權證的發行、《證券法》與《公司法》的修改、對證券公司進行的大規模整治與救助等,標志著中國股票市場的改革在2005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債券遠期交易的推出、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推行等,標志著中國債券市場2005年在創新上又向前邁出了一大步。2005年中國基金繼續保持了快速增長的發展勢頭,年末資產規模達到了4691。16億元,同比增長44。5%;證券投資基金數量達到了218隻,與2004年相比增加了57隻,是歷年來數量增加最多的一年。心計金對基金規模擴張的貢獻最大。2005年基金資產規模增量中的71%可以歸因為新基金的貢獻,27。3%可以歸因於資金的凈流入,其餘2。7%則來自基金錶現的貢獻。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七)
在開放式基金快速增長的情況下,封閉式基金的市場份額繼續趨於縮小,其數量占基金總數的比例從2004年的33。54%下降到了24。77%。資產規模占基金行業的比例從2004年的24。96%下降到了17。52%。在開放式基金中,股票仍然是基金公司最為熱衷的產品,其數量從2004年年底的60隻增加到2005年年底的95隻,成為數量增長最多的一年。2005年中國開放式基金的持有人戶數達到了441。94萬戶,比2004年增長10。3%,機構持有資產的比例從2004年年底的38。81%上升到了2005年年底的47。22%。2005年我國又成立了8家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使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達到了5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數量占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上升到37。7%。2005年,受股市下跌的影響,從絕對回報來看,與股票市場表現關聯度叫大的類型基金錶現不佳,但從基準指數的比較來看以股票市場為主要戰場的基金整體上戰勝了基準指數,而以債券市場為主戰場的基金則未能戰勝基準,市場再次上演了強市不強,弱市不弱的一幕。封閉式基金二級市場整體表現則差強人意,交易量連續第三年大幅下降。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八)
2006年中國股市仍然牛勁沖天,基金業維持快速發展,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日趨成熟。5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278隻基金2006年四季度取得了空前的大豐收,共實現凈收益541.5億元,同比增長119.79倍,環比增長2.41倍,創基金季度凈收益之最。也正是主力機構的這種高收益,使得基金四季度的持股動向再度引起市場的關注,尤其是基金在四季度新增的67隻股票,更能體現出基金新的投資價值觀。自2006年6月至今,共有73隻新股發行上市。新股的加盟,為證券市場補充了新鮮的血液,給牛市的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在基金新增的67隻股票中,2006年上市的新股就有17隻,2007年上市的有4隻,基金新進的次新股合計佔新進股總數的31.34%。工商銀行、廣深鐵路、中國人壽、招商輪船也得到基金的青睞,分別被6家、11家、3家基金持倉,對於新股來說,中小板的新股更是基金們集中建倉的對象,共有15隻中小板股被基金新增持。
四季度的基金仍將垂愛的眼光投向了2007年業績有望繼續大漲的個股,尤其是一批2006年度業績增長預期相對確定的個股。統計顯示,67隻新增股目前平均每股收益為0.3818元,遠遠高於所有A股的平均業績水平。
附錄:1、累計凈值最高的20隻開放式基金列表(2006年12月01日)
基金名稱 份額基金凈值(元) 累計份額凈值(元)
景順內需增長基金 2.308 2.3980
上投摩根中國優勢 1.9172 2.3672
易方達策略成長 2.0150 2.3450
嘉實理財增長 2.026 2.3070
上投摩根阿爾法 2.2493 2.2893
廣發聚富 1.7809 2.2409
富國天益價值 1.2631 2.2196
華夏大盤精選 1.994 2.1740
廣發小盤 1.9460 2.1460
嘉實成長收益 1.8960 2.1360
廣發穩健增長 1.8074 2.1274
合豐周期基金 1.8858 2.1208
優選股票基金 1.9349 2.1149
興業趨勢 2.0067 2.1067
易方達積極成長 1.8454 2.1054
銀華核心價值優選 1.8803 2.1003
荷銀精選基金 2.0280 2.0980
匯添富優勢 2.0464 2.0964
易方達平穩增長 1.7890 2.0890
海富通精選 1.7244 2.0744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九)
2007年2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教授在中國社科院舉辦的企業年金、社會保障與和諧社會高層論壇上指出,社保資金要考慮保值、增值問題,這些資金投入到股市上是可行的,不過考慮到風險問題,社保資金投資股市時,不能採取各自操作的辦法,要有一個設計合理的基金來運作,並且這個基金運作的回報率不一定追求很高。社保資金將會以基金形式入市,無疑又為2007年基金業的發展注入了一針強心劑。
目前,投資者的基金投資熱情高漲,認購、申購非常踴躍。春節後第一支批准發行的開放式基金--建信優化配置基金,26日開始發行。投資者認購非常踴躍,為最大限度保障投資人利益,有效控制基金規模,募集截止日由原定的3月23日提前至2月26日,認購一天即結束發行,近10分鍾就賣出了10個億。截至2007年3月6日,我國開放式基金以達233隻。

猛醒之睡獅--基金在中國(十)
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整體狀況來看,預計2007年國民經濟仍會保持10%左右的增長速度。2008年奧運會的召開,必定會帶動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據權威分析機構--高盛公司發表的研究報告顯示:奧運會將增加主辦國民眾信心,由此提升消費,相關的各類設施投入及效率提升也將持續增長。這些可能以顯著增長的總體需求影響到股市。而以往11屆奧運會的經驗顯示,在奧運會前一年舉辦國的股指平均增長了25%。同時由於中國目前更加開放的經濟和市場、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以及不斷改善的企業治理將可有效的防止出現資產泡沫。我國經濟發展狀況樂觀,持有基金仍是一種明智的投資策略。
附錄:2、中國基金業大事記
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申請設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程序、申報材料的內容及格式。
1998年2月24日,中國工商銀行作為第一家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銀行,成立了基金託管部。
1998年3月,國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這是我國成立的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我國首批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也在同月設立,分別是基金金泰和基金開元。
1998年9月,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正式成立,下設綜合處、審核處、監管一處和監管二處。該部於1997年10月開始運作。
1999年3月30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基金法起草組成立大會。基金法被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
1999年8月27日,中國證監會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同年,10家基金管理公司獲准進入銀行間市場。
1999年12月29日,證監會頒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
2000年6月18日,中國證監會舉辦首屆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001年4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規定對投資者購買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收印花稅及對基金管理人免收營業稅。
2001年6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引入了好人舉手制度。從此,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的范圍擴大。
2001年8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成立。
2001年9月21日,中國首隻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基金設立,首發規模約為50億份基金單位。
2001年10月,《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頒布,使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進一步得到了完善。
2001年12月22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境外機構參股、參與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實質性的啟動階段。
2002年6月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該規則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2002年8月23日,起草工作歷時3年之久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2年10月16日,國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為首家獲准籌建中外合資基金的公司。
2002年11月27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布《開放式基金結算備付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基金結算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12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在深圳成立。
2002年12月19日,南方、博時、華夏、鵬華、長盛、嘉實等六家基金公司,被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首批選定為社保基金管理資格的基金公司。
2003年3月3日,因清理最後一隻老基金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獲准開業。
2003年4月28日,第一隻由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也是我國第一隻系列基金------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成立。
2003年6月23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提交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二審稿。
2003年9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署名文章:《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 培育證券市場中堅力量》。
2003年10月23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提交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三審稿。2003年10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以146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的結果,表決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法。至此,歷時近4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制訂工作獲得圓滿成功。
2004年3月,海富通收益增長與中信經典配置基金的首發規模雙雙超過100億份。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首超2000億份。
2004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施行。

Ⅹ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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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起施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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