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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對賭協議

發布時間:2020-12-19 20:02:51

A. 中小企業,特別是創業初期的企業在引人pe投資時,與投資方簽訂對賭協議時該如何

幾個要素要注意到
你是運營方,對方是資方,你的風險是運營失敗可能會內將投資轉化成為債容務就比較危險,資方的風險就是你的項目沒有運營起來,收不回來投資。
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過最終受傷最嚴重的不是資方,而是你
1、資方是否對你的項目真正感興趣
2、在合同中是否有一些可能將投資轉化成為債務的條款
3、資方對於你的項目,運營等後期的干涉程度有多高,也就是說你的控制權夠不夠
4、如果輸,你的最嚴重的後果是什麼,是否可以真正承受這個後果

B. 對賭協議範本

C. 1、 PE投資人為何要與融資方簽署對賭條款對賭條款實質是一種什麼樣的經濟機制

"對賭協議",舶來品,字面應譯為"估值調整",國人好賭,得名"對賭"。投資人要專求簽屬訂對賭協議是對標的資產估值的一種保護機制。一般而言,對標的資產的估值高低,取決於資產未來收益的大小,未來收益越大,當前估值越高,反之。估值模型的核心變數即是未來收益,基於雙方的博弈,融資方往往需要對預測的未來收益進行承諾,未來收益實現了,承諾完成了,表明過去對標的資產的估值是合理的,若未完成,表明過去高估了價值,則融資方需要按照對賭協議對投資人進行一定的補償。

D. 該怎麼來做對賭協議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近年來,估值調整機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俗稱對賭協議,以下簡稱VAM)作為股權投資中平衡風險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廣泛應用,常見於創投資本和成長資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資公司控股權為目的投資案例中。投融資雙方未來根據目標企業運營業績,按照約定對資產或者股權進行對價調整,但是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對價調整的依據、對價調整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是否應繳稅、如何稅前扣除等問題還缺乏確定性規范。本文通過一則案例,對VAM的補償款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提出一些觀點和看法。
案例:
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萬元價格受讓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權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權,股權交易價格以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確定。B公司、D公司均與A公司構成關聯關系,但並非控股股東。為保護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權益,對C公司做了盈利預測,轉讓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東E公司與A公司簽訂「對賭協議」。雙方約定,未來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凈利潤如果無法達到預測的8169萬元、9452萬元和11630萬元,E公司將按權益比例,以現金補償方式補足凈利潤差額部分。C公司2013年實際凈利潤為-3503萬元,與E公司承諾的缺口為11672萬元。A公司於2014年收回了補償款,對此款項如何處理?是計收入納稅還是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目前主要有以下幾個觀點。
觀點一:計收入納稅。理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說明該事項不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而是接受捐贈行為,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觀點二: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理由是A公司在估值調整期內支付的股權收購對價,是基於目標C公司已經在「未來收益法」下對其股權評估作價時考慮了未來的盈利,E公司支付的盈利補償款,實際上是返還部分收購對價,是基於未來盈利而作出的對目標C公司資產估值偏高的對價調整,不同於從被投資公司中分得的股利。又由於C公司股權比率沒有發生變動,因此,A公司實際收到的盈利補償款,不作收益處理,直接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成本,減少計稅基礎,付款方B、D公司則作為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成本,相應增加計稅基礎。
觀點三:按期權進行處理。理由是VAM就是收購方與出讓方在達成股權收購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上例中,「對賭協議」約定,如果C公司利潤不達標,E公司要向A公司支付補償,實際是E公司向A公司賣出了一份看跌期權,因此,VAM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法理分析
VAM是投資方(如私募股權投資,簡稱PE或風險投資,簡稱VC)與被投資的目標公司原股東之間信息不對稱,對於目標公司未來經營績效的不確定性「暫不爭議」,被視為投融資雙方對未來不確定性爭議的妥協。為確保投資交易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協調投資後的目標公司股東(包括投資方與原股東)之間關系,激勵目標公司股東(往往也是企業運營的控制者)為企業效力,於是產生此項機制。VAM作為一種理財工具,既對融資方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又對目標企業的估值及時進行調整,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
上例中,A公司收到E公司盈利補償款是否可以按期權進行處理?筆者認為,按期權進行處理從理論上是完備的,但在實務中帶有不確定性,也不好操作。理由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VAM作為一種衍生金融工具,雙方需要對這種實物期權進行定價,實際操作比較困難,如果無准確定價,後續的會計計量和稅務處理就難以進行。再說期權的法律定位尚不清晰,會計也鮮有應用,暫不宜引入稅法領域。
那麼,不按期權進行處理,是沖投資成本還是計收入?筆者認為,處理此問題的關鍵是認定該補償款是屬於股權轉讓協議的一部分,還是單獨的一項收入。
從協議的形式上看,股權轉讓主合同不包括VAM,也就不可能包括獲得的利益,VAM一般以附屬協議的形式存在,其利益的收回也具有不確定性。由於股權轉讓成本在股權過戶後就已經確定,被收購的股權未發生轉讓,如將此款項作為收入納稅,相應的成本費用又不能稅前扣除,同時,VAM期間與主合同的簽訂時間也較長,短則一年,長則三五年,以此來確認收入和沖減投資成本實不可取。
從協議的內容上看,履行主合同,除股權交易外沒有支付任何對價,盈利補償款雖是主合同的附隨性收入,而實際上是股權轉讓合同對價的一部分。VAM的性質是估值調整,如前所述,股權交易價格是在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目標企業真實價值(未來的盈利能力)認定不一致所確定的,並不是雙方真實願意的交易價格,所以通過VAM對雙方的預估價值進行調整,以達到雙方都認可的價值。當目標公司C未實現約定的經營業績時,對股權收購方來說是資產減值,實際收到的補償款是對資產減值的彌補,對股權出讓方來說,支付補償款不再形成資產,而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從相關規定上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在持有資產期間,應當在會計期末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如果發生減值損失,不論採用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均應計提減值准備並計入當期損益。在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投資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所稱歷史成本,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又繼續補充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對於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股權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持有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規定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成本在股權持有期間不得扣除,只有在股權轉讓或處置時方能扣除,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綜上所述,A公司取得補償款時,其投資的計稅基礎不變,等將來這筆投資收回、轉讓時再按收益或損失處理。估值調整期間,A公司應根據C公司的凈利潤指標,按照協議的事先約定計提減值准備,實際收到補償款時,沖減減值准備,年終有餘額時再進行納稅調整。B、D公司支付補償款時,作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計入當期損益,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申請予以退還。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A公司計提減值准備為11672×95%=11088.4(萬元)。
借:投資收益——長期投資減值准備11088.4
貸:長期投資減值准備——D公司3501.6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B公司7586.8
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1088.4×25%=2772.1(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772.1
貸:所得稅費用2772.1
實際收回補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B和D公司支付補償款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A公司轉讓該股權時,
借: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投資收益

E. 履行對賭協議,大股東無償受讓股權是否需繳稅

肯定要繳稅。稅務總局出了最新政策,因為新的投資人的投資導致原股東的股權升值的浮盈部分也要納稅。你這個案例裡面的原股東不僅原有股權升值了,另外還以零成本獲得了500萬股,稅很重哦。

F. 對賭協議和交換股權有什麼區別

是兩個概念。 對賭協議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調整機制。可以簡單理解成「多退少補」,風險投資機構做投資時,企業說的是未來的故事,投資人對企業的估值主要基於對未來的預期,如果預期沒有實現,原來協商的估值就必須重新調整。投資人為了控制投資風險,根據現在業績初步作價和確定投資條件,根據「未來業績」調整作價和投資條件,這其實也是「多退少補」。 「對賭協議」的形式其實多種多樣,不僅可以賭被投資企業的銷售收入、凈利潤等財務績效,還可以涉及非財務績效、贖回補償、企業行為、股票發行和管理層去向等方面。 舉例如下: 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蒙牛,是對賭協議在創業型企業中應用的典型案例。根據投資機構與蒙牛管理層簽署的基於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2003-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增長率須不低於50%,否則公司管理層將以1美元價格轉讓給投資機構約6000萬-700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投資機構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蒙牛管理層。2004年6月,蒙牛乳業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對賭各方都成為贏家。 對賭協議」也為本土投資機構所使用。2007年11月,東方富海等機構投資8000萬元於無錫某太陽能公司,其中5000萬元以增資方式進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萬元以委託銀行貸款的方式借給企業,增資的資金直接換取企業股權,委託銀行貸款的資金作為「業績對賭」的籌碼。協議約定,如果該企業完成2007、2008年預期目標,則3000萬元的委託銀行貸款無須歸還投資人,且投資人在該企業中股權比例不變,從而令企業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該公司超過預計業績目標將近20%,並於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業績目標,對賭實現雙贏。 除了風險投資機構,上市公司在對賭協議方面也進行了嘗試。2005年7月19日,華聯綜超(600361)披露「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付2.3股」的股改對價方案,同時設置了一項對賭協議:如果公司2004-2006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利潤的年復合增長率低於25%,則非流通股股東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無償向流通股股東追加支付對價,追加支付對價的股份總計為700萬股;如果上述增長率達到或高於25%,這700萬股將轉用於公司管理層的股權激勵,管理層可按每股8元的行權價購買這部分股票。 交換股權就是持有股票所享有的相關權利的交換(這個解釋跟沒有一樣。。),可以用現金交換,比如二級市場買賣股票,可以用股權交換,比如機構交換股權以交叉持股的目的。在並購中容易出現,比如在上市公司中經常出現的定向增發換股並購。對賭協議可以涉及到交換股權。比如上面的例子,都涉及到投資人獲得對賭協議對手公司的股權。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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