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並購基金是什麼意思 並購基金運作模式有哪些
並購基金,因為全稱為Buyout Fund,是從20世紀中期歐美國家發展起來的一種基金形式,顧專名思義,並購基屬金就是指專注於從事企業並購投資的基金。
投資手法: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目標企業進行重組改造,一段時間之後再出售。
並購基金運作模式
目前國內券商開展的並購基金運作模式有一下三種:
1、參與地方政府主導的並購基金
據悉,上海國際集團擬牽頭組建規模達百億的人民幣海外並購基金,證券公司有望作為出資方參與其中。
2、合資組建並購基金
除與地方政府合作外,不少券商也會選擇與國際知名資本巨頭開拓並購業務。
3、直投模式
券商直投子公司主導發起設立並購基金。這種並購基金的資金一部分是券商自己提供,另一部分則是向社會募集。指直投模式有利於迅速轉化積累項目。同時,這種運營模式很有可能成為券商未來開展並購基金的業務主流。
Ⅱ 並購基金有哪些特點
抄從資金的募集來看,並購基金屬於襲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其主要採用向特定機構或個人非公開募集的方式籌集資金。
從投資的目標來看,大型並購基金常常採用杠桿收購的方式將上市公司私有化,中小規模的並購基金往往採用杠桿收購的方式收購分上市企業。
從被投資企業發展階段來看,並購基金主要投資除與成熟期、具有穩定現金流的企業。
Ⅲ 並購基金的特點有哪些
並購基金的特點來有源: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
3.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Ⅳ 私募股權基金,並購基金和創業基金有何不同
長期以來,國內對創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一直是停留於簡單化地按企業創業階段的標准來劃分,但是創業階段是一種相對標准,不能成為區分創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標准,這種分類也將導致實踐中難以准確區分這兩類基金。那麼如何才能超越上述因簡單化認識帶來的種種困惑?
1、股權投資基金、並購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有什麼關聯?
廣義的股權投資金基金等於廣義的創業投資基金,通常中我們所講的股權投資基金更傾向於廣義上的,但創業投資基金則更傾向於狹義上的。並購投資基金和(狹義的)創業投資基金分別是上述兩類基金的兩大主流類別,而並購基金源於創業投資基金,後隨著規模的擴大,逐步分離出來。
2、並購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該如何區分?
如何才能准確理解並購投資基金所特有的運作方式並與創業投資基金相區別?概括地講,就是:創業投資基金是「增量資本供給,支持企業創建」;並購投資基金(即典型股權投資基金)是「存量股權受讓,支持企業重建」。
與創業投資基金完全不同的是,並購投資基金則主要是因為企業存在重大的股權結構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控制權問題和企業組織管理體系重建的問題。這個時候就需要通過並購投資基金受讓已有的存量股權,來促進企業股權結構的重組,並最終理順企業控制權、實現組織管理體系的重建。這樣,並購基金所遇到的問題和需要採取的運作方式,和經典創業投資基金相比,就有實質性差異了。
小編按:對於這一區分標准,根據講話內容來看,劉主任的重點在「創建」還是「重建」,這一點,即所要解決的問題,小編認為這一點不夠明確和具體,在實踐中也不是很容易進行區分。對於「增量資本供給」和「存量股權受讓」這一點,具體點可以理解為一個是對企業的增資擴股,一個是受讓企業股東的股權,這個按照投資合同邊便可很快的區分出來。但在實踐中,對於同一個項目,投資方有時同時採取「股權受讓」和「增資擴股」的兩種方式,那麼這種情形,按照這一標准該如何界定呢?按照80%的比例進行區分?
3、以並購方式退出的基金如何分類?
以並購實現投資退出的基金,其對被投資企業而言,如果在投資的時候就是一種增量資本供給,並以此來支持新型企業的創建,就自然屬於創業投資基金範疇。支持被投資企業引進海外科技成果,即使被投資企業是採取並購方式來引進海外科技成果,也屬於被投資企業層面的產品經營范疇。在基金層面,仍是對被投資企業提供增量資本供給,通過這種增量資本供給來支持企業的產品經營,並通過創新的產品經營推進新型企業的創建。
4、並購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如何區分?
並購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區別於產業投資的本質不同在於:產業投資均是以經營產品為手段,以獲取銷售利潤為目的,因而屬於產品經營范疇;而無論是並購投資基金還是創業投資基金,均是以經營資本為手段,以獲得財務回報為目的,因而屬於資本經營范疇。
Ⅳ 並購基金的投資決策機制是什麼
並購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上市公司委派2人、PE機構委派2人組成。並購項目的開發、盡調、評審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3票以上(含3票)通過方可實施投資。上市公司對欲投項目擁有一票否決權。
控股類項目優先投資權。鑒於上市公司通常僅與單一PE機構合作設立並購基金,該PE機構獲取的並購基金投資方向的控股項目經過盡調並通過評審後,優先由並購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並購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否決或在約定時間內未給予答復的項目,PE機構方可推薦給管理的其他基金。私募基金可以直接去私募直營店與私募溝通
Ⅵ 《並購基金和私募的區別是什麼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普遍的看法是,並購基金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分支。私募回股權投資是指以非公答開方式募集資本,投資於企業股權的一種投資形式。相對於企業發展所處的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擴張期和 Pre-IPO 時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分為天使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增長型基金和 Pre-IPO 基金;對於企業成熟階段和衰退階段的投資,主要由並購基金完成。
然而,在國外資本市場,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指並購基金,與之呼應的一詞是風險投資基金;而在國內資本市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指投資於 Pre-IPO階段的資金。造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涵差別的主要原因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並不是一個劃分各類投資基金的合適標准。私募股權投資的特點在於融資方式,而並購基金著重於強調交易方式。
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歷史來看,私募基金起源於並購基金。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前,杠桿收購是並購基金採用的典型交易方式,並購基金就意味著杠桿收購。杠桿收購在二十世紀八十至九十年代達到高峰,之後隨著垃圾債券市場的崩潰而逐漸將萎縮,而後又在二十一世紀復甦。
Ⅶ 產業並購基金怎麼操作的
您好,並購基金(Buy out Fund)是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用於並購企業,獲得標的企業的控制權。常見的運作方式是並購企業後,通過重組、改善、提升,實現企業上市或者出售股權,從而獲得豐厚的收益,經常出現在 MBO 和 MBI 中。
並購基金的常見運作模式:
並購基金主要分為控股型並購基金模式和參股型並購基金模式。前者是美國並購基金的主流模式,強調獲得並購標的控制權,並以此主導目標企業的整合、重組及運營。後者並不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是通過提供債權融資或股權融資的方式,協助其他主導並購方參與對目標企業的整合重組,是我國目前並購基金的主要模式。
(1)國外模式
在歐美成熟的市場,PE 基金中超過 50% 的都是並購基金,主流模式為控股型並購,獲取標的企業控制權是並購投資的前提。國外的企業股權相對比較分散,主要依靠職業經理人管理運營,當企業發展出現困難或遇有好的市場機會,股東出售意願較強,並購人較易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控股型並購可能需要對標的企業進行全方位的經營整合,因此對並購基金的管理團隊要求較高,通常需要有資深的職業經理人和管理經驗豐富的企業創始人。
國外並購基金的運作通常採用杠桿收購,通過垃圾債券、優先貸款、夾層融資等多樣化的融資工具提高杠桿率,使得投資規模和收益率隨之獲得提升。
夾層融資也是杠桿收購中一種常見的方式,收購方自有資金的出資比例通常大約只有 10%—15%,銀行貸款約占 60%,中間約占 30% 的是夾層資本,即收益和風險介於債務資本和股權資本之間的資本形態,一般採取次級貸款的形式,由於是無抵押擔保的貸款,其償還主要依靠企業經營產生的現金流(有時也考慮企業資產出售帶來的現金流),貸款利率一般是標准貨幣市場資金利率(如 LIBOR)加上 3—5%,還可能附有認股權證,除此之外夾層資本也可以採用可轉換票據或優先股等形式。
(2)國內模式
控股型並購模式要經歷一個較長的周期且必須有一個清晰的投資理念,目前國內的 PE 市場還相對處於發展階段,因此控股型並購模式操作比較少見,主要是參股型並購模式。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為並購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如過橋貸款,以較低的風險獲得固定或浮動收益,同時可通過將一部分債務融資轉變成權益性資本,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收益。
第二種參股型並購是向標的企業進行適當股權投資,也可以聯合其他有整合實力的產業投資者為主導投資者,共同對被並購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整合重組,在適當時候通過將所持股權轉讓等形式退出。
目前國內並購基金常見的設立和運作步驟為:
1、首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用於充當並購基金的 GP;
2、挖掘一個或若干個項目,設立並購基金,募集 LP。並購基金常常有一定的存續期,比如 3 年、5 年、10 年等;
3、項目結束、並購基金到期,並購基金清盤,按照收益分配機制給 LP 提供相應的投資收益。
並購基金的主要參與者分為券商直投、PE 和產業資本三類。券商直投主要圍繞上市公司的需求發掘並購機會,結合投行、研究所提供綜合服務。PE 主要服務於項目端,最後實現退出。產業資本往往圍繞自身上下游產業鏈布局,一般只以較少比例出資(約 10%-20% 左右),作為 LP 與 PE 機構聯合發起並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Ⅷ 「上市公司+PE」產業並購基金都有哪些模式
您好,並購基金存三種模式
目前A股上市公司參與的產業並購基金,可以歸納為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與券商聯合設立並購基金,2014年下半年,券商設立並購基金成為熱潮,比如華泰證券通過旗下全資子公司華泰紫金設立了華泰瑞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後華泰瑞聯發起設立了北京華泰瑞聯並購基金中心,吸引到了如愛爾眼科、藍色游標和掌趣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參與。海瀾之家與華泰證券設立的華泰瑞麟股權投資基金合作,並使用1億元參與設立華泰新產業基金,緊盯移動互聯網領域的投資機會。
第二種模式是聯手PE設立並購基金,比如2014年12月,康得新與控股股東康得投資以及森煜投資等合作設立面向新能源電動車、智能化等新材料的產業投資基金。其他例子還有中恆集團、昆葯集團、健民集團等。
第三種模式是聯合銀行業成立並購基金,比如2015年1月,東方園林與民生銀行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協助公司制定產業鏈並購整合發展的金融方案。雙方將設立並購基金,對東方園林選取的上下游產業鏈並購目標進行收購和培育。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
Ⅸ 並購基金要素的內容有哪些
一、並購基金的定義
並購基金是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用於並購企業,獲得標的企業的控制權。常見的運作方式是並購企業後,通過重組、改善、提升等方式,實現企業上市或者出售股權,從而獲得豐厚的收益。
二、並購基金要素
1、並購基金投資方向
並購基金投資標的選擇需符合上市構思長遠戰略需求、提升上市公司主業的核心競爭力,以及其他高成長性的項目。通過控股權收購、運營託管及其他方式運作行業整合。根據上市公司發展的階段性特點,有層次地進行並購標的的投控、資產的裝入,單獨進行IPO或對外出售。
2、並購基金投資管理
PE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提供日常運營及投資管理服務,包括項目篩選、立項、行業分析、盡職調查、談判、交易結構設計、投建書撰寫及投決會項目陳述等。
上市公司協助PE機構進行項目篩選、立項、組織實施等,有的上市公司會利用行業優勢甚至主導項目源的提供和篩選。
3、並購基金投資決策機制
並購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上市公司委派2人、PE機構委派2人組成。並購項目的開發、盡調、評審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3票以上(含3票)通過方可實施投資。上市公司對欲投項目擁有一票否決權。
控股類項目優先投資權。鑒於上市公司通常僅與單一PE機構合作設立並購基金,該PE機構獲取的並購基金投資方向的控股項目經過盡調並通過評審後,優先由並購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並購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否決或在約定時間內未給予答復的項目,PE機構方可推薦給管理的其他基金。
4、並購基金投後管理
並購基金存續期內,上市公司及PE機構均派人參與並購標的的經營管理決策,重大經營決策由合夥人大會共同決定。PE機構負責並購後企業的戰略規劃、行業研究分析、資源整合優化等工作。
上市公司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分兩種情況:
(1)控股收購。繼續聘用大部分原管理團隊。為了避免原團隊故意隱瞞問題造成的信用風險,保留10%-20%股權給被收購企業團隊。上市公司派出骨幹監督和協助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
(2)全資並購。上市公司全面負責企業的經營方案制定、日常經營和管理,並負責內控體系和制度的健全與執行。
5、退出策略
(1)如項目運行正常,退出方式如下:
由上市公司並購退出。並購基金存續期限通常為三年。標的項目被專項基金收購且完成規范培育、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後(規范培育周期暫定半年至兩年,相關規范後條件需在投資協議中有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可提出對標的進行收購。該項收購可以採取現金(或現金加股權)的方式,標的收購價格需以屆時市場價格或有限合夥人投資年復合凈收益率(通常為10-15%)兩者孰高為准(即上市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進行兜底,降低出資人風險)。如有外部機構受讓,則上市公司在同等交易條件下具有優先受讓權。收購三年後,並購基金有自由處置權: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進行IPO;將所投資項目轉讓給其他產業基金;由所投資項目公司管理層進行收購。
(2)如項目出現意外,由上市公司大股東兜底;
如項目出現虧損,對於上市公司或其大股東外的其他LP而言,上市公司通常將給予一定的兜底,主要有兩種情況:
「投資型」基金。上市公司與其他LP分別按規定比例進行出資,上市公司出資相當於劣後模式;一旦投資的項目虧損,上市公司以出資額為限承擔項目虧損;若虧損超出上市公司出資,則超出部分由其他LP按出資比例承擔。
「融資型」基金。上市公司成立該類型基金的主要目的為融資。上市公司與其他LP分別按規定比例進行出資,上市公司在認繳一定出資外,需要對其他LP的出資承擔保本付息的責任。
6、收益分配
(1)管理費
基金存續期內,並購基金管理人每年收取專項基金設立規模的2%或一次性收取5%作為基金管理費,覆蓋基金日常運營成本;基金存續期超過5年,則之後時間里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費。
(2)基金收益分配
在項目退出後一次性分配收益,中間不進行分配。
項目退出所得的可供分配現金,按照普通合夥人實繳出資總額占基金實繳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後,有限合夥人的部分按下列方式分配:
有限合夥人出資額;剩餘浮動收益按比例分配,即20%支付給管理人作為管理業績報酬(具體分配比例需先確定以何種模式設立並金);80%支付給有限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