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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的是

發布時間:2020-12-19 16:55:23

理財產品和基金的區別

基金和理財有什麼區別?

1、 投資標的范圍不同

從廣義上來說,基金屬於其中一種理財方式回,投資市場中的答投資工具:基金、股票、期貨等都屬於理財范疇。

2、收益與風險不同

理財的投資方向很廣,風險由產品本身性質來決定,從低風險的類固收產品到中高風險的股票期權期貨等,風險與收益成正比。

3、計價方式不同

基金凈值是一天計算一次,凈值每天更新一次,而理財產品根據投資方式不同計價方式也有差異。如:一般的銀行理財:具有預期預期收益率,根據預期預期收益率預期收益水平上下浮動,產品一般具有封閉期,到期付息或定期付息;股票期貨期權等價格是開盤期間實時波動的。

4、流動性不同

基金在開放日靈活申購、贖回,不會因為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多少凈值發生變化;理財產品有的可以隨時買賣賺取差價,如股票外匯等;有的則需要在滿足期限里買賣,一般不可以贖回。

Ⅱ 獨立基金是什麼意思呢

獨立基金 英文名稱:Segregated Fund
指由保險公司推出的一種年金產品,這種年金根據投資到期日的不同承諾一個特定比例的收益。之所以說「獨立」是因為這種基金與發行公司的其他投資基金會分開管理。

獨立基金是為遞延變額年金合同出售,可以通過授權的保險代表銷售。獨立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而不是個人投資者所擁有,並且必須保持與公司的其他資產分開(或「隔離」)。獨立基金是由那些通過人壽保險公司購買標的資產。投資者不具有所有權的份額。獨立基金有保障,並運行一段時間。如果投資者的結束日期之前離開,他/她可能會被處罰。

到期日
所有獨立基金合約的到期日是到期保證提供給合同持有者的日期。持有期達到成熟階段通常是10年或以上。
遺囑保護
如果受益人而得名,在分離基金投資可免於遺囑及遺囑執行人的費用,並直接傳遞給受益人。如果指定受益人是家庭成員(如配偶,子女或父母),投資也可能是從債權人的安全的情況下破產的。這些保護適用於注冊和非注冊的投資。
重置選項
復位選項允許合同持有人鎖定投資收益,如果獨立基金的合同增加了市場價值。這將重置合約的保證金價值等於存款的價值或當前市場價值越大,重新啟動合同期限,延長到期日。合同持有者被限制在一定的數量復位,通常是一個或兩個,在一個給定的公歷年。

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獨立託管保障

在天恆指數可以交抄易全球8大交易所的股指期貨。 可市價成交或掛單成交,輕松、簡單.只收0. 5至7個點以每周一第一口開市價為起點,周五收市價為必然結算點。投資者可選擇適合波幅和點值,進行雙向(升、跌)投資,在所選波幅內,可以隨時自由平倉。
.乘點值作為合約手續費.保證金 = 所選波幅×所選點值;
125元便可進行交易。
只需2000元,便可注冊周指投資賬戶.最大的風險是為全部的保證金(所選波幅×點值)。

Ⅳ 創業板指數是獨立的還是會納入上證還是深成或者是其他什麼指數

創業板指數是獨立的,不會納入上證和深成。那所買的基金的漲跌只內會與你的基金所購買的容股票漲跌有關,若你所投資的基金不參與創業板相關的投資,創業板股票相關股票的漲跌與你所買的基金漲跌無關。
現在大部分基金公司還沒有專門針對創業板股票的基金,主要創業板剛剛建立不久,投資品種相對有限,創業板股票的風險比主板或中小板股票要高,且現在的基金也受到相關基金合約條款的投資限制。

Ⅳ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能合並報表嗎

契約型基金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專門的基金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基金。根據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分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證券基金多為公募契約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說明《證券投資基金法》也適用於私募基金業。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資格等提供了具體操作途徑。

除了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別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約型基金外,還有目前大量的資本、資產管理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也以契約方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這類基金在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確的地方。
一、契約型基金對外執行事務
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商事主體,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資格得到解決,那麼對外直接投資、委託貸款等業務如何執行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論上講,其他法律如果無法為締約主體問題提供依據,信託法可以作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簽約主體問題的法律依據。
依據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管理信託財產。如果契約型私募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系,則以管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並無不妥。所以契約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對外借款、直接投資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股東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設立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持股,會存在以下問題:在法律權屬關繫上存在不確定性,在基金退出時也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在股東出資及股東分配紅利時,也難免會遇到出資賬戶和收取紅利賬戶與股東名稱不符而導致不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問題。如果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為股東,管理人擔心股權會被會計師或者是稅務部門認定為管理人的資產,導致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變異」。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予以財產保全甚至執行的風險。按照證券法及證監會的規則,未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與此相關的還有公司在發行上市時,是否適用穿透原則來計算IPO發行人的實際股東人數。基金本身並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金投資人應被視為一個主體,還是應按照基金的實際人數計算?還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投資者?還是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樣: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目前,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個獨立會計主體,應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可見,契約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財產,管理人與基金是不同的會計主體,應該分別核算和提供財務報表。實際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財產獨立?一般通過基金財產在銀行託管是解決基金財產獨立的。但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可見託管不是必須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保護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是不一定要託管的。可以通過為基金開始銀行專戶,專戶專用;在合同中明確資金劃撥許可權、投資領域等,並在基金運作日常內部控制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
三、契約型基金適用的會計制度
1.適用的具體會計制度
在新准則下,基金會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證協發[2007]5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
2.符合投資性主體特點
根據契約型基金運作特點,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性主體」所需要的三個條件: 一是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二是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三是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新准則對投資性主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規定,且要求對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報表,該母公司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滿足以上要求,基金會計核算上:
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公允價值信息,在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允許下,對財務報表幾乎所有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例如:選擇公允模式計量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在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當然,對於基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等非投資性,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內部報告上,應報告公允價值信息;管理人員在評價投資業績和作出投資決策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首要評價尺度。
四、契約型基金納稅問題
契約型基金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基金財務本身等多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基金投資人應該是稅收的承擔著。契約型基金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Ⅵ 在CMA考試中獨立基金是什麼意思啊

獨立復基金這個詞語屬於CMA核心詞彙當中制的一個,這個詞語的意思是:與共同基金相似的年金安排。獨立基金是一種保險產品,只發售給保險公司。

1、獨立基金,第一,滿足廣大基金投資者對客觀、專業、持續服務的需求。第二,引導基金銷售渠道以客戶為導向而不是以任務為導向進行基金銷售,賦予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資者更多的選擇。 第三,促進基金公司的轉型和基金行業的合理分工。
2、獨立基金,是指以基金代銷為主要業務的獨立的金融銷售機構。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有兩種主要類型:一是從基金管理機構中獨立出來,以銷售其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為主,同時也可代銷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產品的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二是與任何基金管理公司無直接關聯,完全獨立地銷售全部或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產品的專業基金銷售公司。

Ⅶ 每隻基金單獨建賬 包括哪些賬目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的特點就要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的特點來做。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的特點有:
一、獨立建賬和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基金管理公司是專門從事基金運作的公司。由於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多隻基金,而每隻基金的權益由不同的基金持有人所擁有,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對每隻進行單獨進行建賬,以核算每隻基金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及單位基金凈值情況,為基金投資人買賣基金提供依據。
二、計算和公告基金單位凈值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的目的是反映證券投資基金的財務狀況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業績,為投資者提供投資依據。反映基金業務經營業績的最終指標是基金單位凈值及其增長速度。運作好的基金單位凈值上升速度快,基金單位凈值高。因此,《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於估值日計算基金凈值和基金單位凈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基金凈值=基金資產-基金負債,基金凈值按基金單位總份額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單位凈值。
三、按公允價格進行資產計價

Ⅷ 平台與銀行資金存管後,銀行會專門為借款人和投資者設置獨立的平台賬戶嗎

這個要看平台與銀行合作的方式的,主要有是那種模式:銀行直連、直接存管和聯合存管。
銀行直連

銀行直連是指P2P網貸平台直接與銀行開通支付結算通道,不需要充值和提現。在交易過程中,投資人直接通過銀行在線交易,回款的時候,資金直接返還投資人的投資時的賬戶。

銀行直連模式最大的特點是整個交易過程資金都直接通過銀行網銀系統結算,無需第三方介入,項目到期後資金直接原路返回投資人銀行卡,無須再提現。

然而,目前使用銀行直連的平台較少,只有少數幾家。

直接存管

直接存管是目前平台與銀行資金存管合作最常見的模式。在銀行資金直接存管的模式下,銀行一般會為平台開設存管賬戶、投資人和借款人的獨立個人存管賬戶、風險備用金賬戶和擔保公司賬戶。

後兩種賬戶是根據平台需求和實際情況開設的賬戶。存管銀行一般為投融資雙方開設獨立的個人賬戶後會就充值、提現等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向進行監管。這種模式因為資金並不流向平台,有效隔離平台與投資人的資金,能有效減少平台觸碰資金的可能性。

但是這種模式銀行前期開發系統投入成本較大,同時對平台要求較高。整個體驗過程,直接存管上線的平台在注冊完成之後就會提示開通資金存管賬戶,根據提示操作完成之後會生成一個獨立的個人電子賬戶,另有部分平台則也可通過線下轉賬充值。

銀行+第三方聯合存管

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聯合存管模式,即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聯合存管方案,存管銀行開設平台存管賬號,負責用戶賬戶監管和資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擔任技術輔佐,提供資金結算及所需的終端設備。

就現有上線的聯合存管的平台,聯合存管模式的平台在操作上與原來相比變化並不大,注冊完成之後,會提現開通第三方支付賬戶,開通第三方支付賬戶之後整個存管開戶過程就結束。

Ⅸ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獨立監督人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獨立監督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受益人聘請,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對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和項目方具體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的專業管理機構。
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獨立監督人,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以分別聘請獨立監督人,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除外。獨立監督人與受託人、項目方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六十條獨立監督人可由下列機構擔任:
(一)投資計劃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國內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
(三)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專業機構;
(四)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六十一條獨立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領域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和市場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項目監控和操作制度,並且執行規范;
(四)具備承擔獨立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從事相關業務3年以上並有相關經驗;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處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有效復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應當包括公司名稱、組織架構、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實施監督的動態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控操作流程、監督報告制度等;
(四)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經歷及監督主要項目說明;
(五)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運營的專業人員簡歷;
(六)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承諾書;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獨立監督人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中國保監會從監督基礎設施項目經驗、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對獨立監督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三條獨立監督人與受益人正式簽訂有關合同前,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四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准則,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監督職責;
(三)監督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劃約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計劃資金投向,項目期限、質量、成本、運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範和化解建議;
(六)審核受託人超過受託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出具書面意見,並及時報告受益人;
(七)了解、獲取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運營的有關信息,並要求受託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會;
(九)向委託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獨立監督人因監督不力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獨立監督人:
(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託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投資計劃財產管理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
第六十七條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六十八條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並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託人、託管人和項目方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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