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證券考試全稱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包含了證券基礎知識,證券交易,證券專投資基金,屬證券投資分析,證券發行與承銷,5門。考過任意兩門(基礎為必考科目),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長期有效。通過證券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門,可申請進入基金公司,參與基金研究,銷售等工作。
基金考試全稱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包含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投資基金基礎兩門。若通過證券證券考試的基礎和基金,則等同通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格考試。考過上面兩門,即取得基金銷售資格。長期有效。基金銷售資格是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銷售的必備資格。
對於普通基金投資者來說,證券考試比較專業,也比較難。基金考試較為容易,也較實用。
㈡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與《證券投資基金》教材的區別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由 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著,2010年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書特點:
1.根據最新中國證券業協會2008年教材、大綱編寫。
2.研究並綜合歷年中國證券業資格考試教材特點、考題特點、考試特點。
3.根據學員的實際需要,直接面向學員的實際需求。
4.涵蓋學習與應試指導、考試大綱、題型解析、各章習題、模擬題及參考答案。
5.全面輔導學員學習,支持學員提高學習效率、提高學員的考試通過率。
本書是關於介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的教學用書,本書筆者十八年來一邊參與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私募基金、投資銀行等實工作,一邊從事證券研究。很早就親自參加並通過了證券資格各科考試。長期聽取並研究了部分券商的相關專家、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原中國金融學院的相關培訓教程。
《證券投資基金》,作者:中國證券業協會,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時間:2010年6月1日。《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基金》內容簡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日漸顯著,不斷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競爭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證券業從業人員和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整體素質,顯得尤為重要。
1,隨著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分析》等書中,增加有關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及其交易規則、股指期貨投資的風險分析等內容。
2,根據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證券發行與承銷》中修訂有關發行保薦制度的內容,增加有關創業板發行、上市、督導等操作上的特殊規定等內容;
3,對《證券交易》書稿進行全面梳理,調整了部分章節設置,根據新頒布的法規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增加了有關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管理方面的內容,同時,簡化了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方面的內容;
4,根據新發布的有關基金銷售的規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中的相關內容,增加了分級基金、基金評價等內容;
5,在《證券投資分析》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估值方法、債券估值等內容;第六,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交易、發行制度介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的內容;第七,對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和修訂,對錯漏之處進行更正,刪除了已不再適用的內容。
由於編寫時間緊迫,書中難免有疏漏、錯誤之處,懇請讀者指正。
㈢ 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還要考證券投資基金嗎
通過了基金銷售基礎即獲得基金從業資格,可以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專業務。證券投資基金屬是證券從業資格的一門科目,考過了「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門科目視同已通過「基金銷售基礎」科目考試。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需要考五門:基礎科目為證券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
基礎+交易:可以做客戶經理
基礎+分析:可以做分析師
基礎+基金:可以獲得基金公司從業資格證
基礎+承銷:可以從事投行業務
總得來說,如果你只是想要獲得基金從業資格的話,考過基金銷售基礎就可以了,如果還想在證券行業其他方向發展,證券從業資格可以考慮考下。而且都是客觀題,相對來說比較容易些。
㈣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提成20%是什麼意思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提成20%是私募產品一般都會收取業績報酬,也就是獲利部專分的20%
2、私募證券投屬資基金是相對於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的,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在這個意義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可以稱之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㈤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
《2010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內容簡介:基金銷售是基金運作管理的主要業務環節之一,其規范運作是擴大基金規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快速發展,基金銷售渠道不斷拓展和深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基金銷售人員直接為投資者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其業務水平和執業素質的提高,關繫到我國基金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升和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2010年1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資質管理制度。《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基金》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分析》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交易》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投資基金》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投資分析》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交易》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發行與承銷》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點擊查看
㈥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適用於場內基金么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確保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的適用性,加強投資者教育,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第四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降低因銷售過程中產品錯配而導致的基金投資人投訴風險。
第五條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的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應當支持基金銷售適用性在基金銷售中的運用。
第二章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原則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以下實施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基本原則:
(一)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二)全面性原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適用性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用性貫穿於基金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對基金管理人(或產品發起人,下同)、基金產品(或基金相關產品,下同)和基金投資人都要了解並做出全面的評價。
(三)客觀性原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准和流程,保證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調查和評價,應當做到客觀准確,並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四)及時性原則。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第七條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對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
(三)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四)對基金投資人投資基金產品提出匹配建議的方法。
第三章審慎調查
第八條基金代銷機構選擇代銷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並做出評價;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代銷機構時,為確保基金銷售適用性的貫徹實施,應當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
第九條基金代銷機構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內部控制情況,並可將調查結果作為是否代銷該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或代銷後是否向基金投資人推介該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代銷機構的內部控制情況、信息管理平台建設、賬戶管理制度、銷售人員能力和持續營銷能力,並可將調查結果作為選擇基金代銷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開展審慎調查應當優先根據被調查方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接受被調查方提供的非公開信息使用的,必須對信息的適當性實施盡職甄別。
第四章基金產品風險評價
第十二條對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可以由基金銷售機構的特定部門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評級與評價機構提供。
第十三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基金銷售機構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以基金產品風險等級來具體反映,基金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等級:
(一)低風險等級。
(二)中風險等級。
(三)高風險等級。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細分。
第十五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應當至少依據以下四個因素: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所明示的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二)基金的歷史規模和持倉比例;
(三)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基金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
第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七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的結果應當定期更新,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第五章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
第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完善基金投資人身份認證程序,核實基金投資人身份的合法合規,履行反洗錢法律義務。
第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投資人調查制度,制定科學完整的調查方法,規定清晰合理的作業流程,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
第二十條基金投資人調查應以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類型:
(一)保守型;
(二)穩健型;
(三)積極型。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細分。
第二十一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
對已經購買了基金產品的基金投資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通過追溯調查評價該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條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採用當面、信函、網上或對已有的客戶信息進行分析等方式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
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評價結果應當以書面或電子的方式及時反饋給基金投資人。
第二十三條對基金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調查,應當至少了解基金投資人的以下情況:
(一)投資目的;
(二)預期投資期間;
(三)期望回報;
(四)投資經驗;
(五)短期風險承受水平;
(六)長期風險承受水平。
第二十四條採用問卷等進行調查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統一的問卷格式,同時應當在問卷的顯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資人在基金購買過程中注意核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的匹配情況。
第二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說明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定期提示基金投資人更新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反饋,或通過對已有客戶信息進行數據挖掘的方式進行評價的定期更新;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第六章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保障
第二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通過內部控制保障基金銷售適用性在基金銷售各個業務環節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應當負責制定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銷售的基金產品池,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設並維護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功能模塊。
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在總部的指導和管理下實施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就基金銷售適用性的理論和實踐對基金銷售人員實行專題培訓。
第三十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匹配的方法,由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和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並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中加入基金投資人意願聲明內容,對於基金投資人主動認購或申購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要求基金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基金的同時進行確認,並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上記錄基金投資人的確認信息。
第三十二條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願向基金投資人強行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執行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條擬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全面推行計劃,同時補充和完善基金代銷資格業務申請材料中的有關內容。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人和已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制定一至三年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全面推行計劃,在本指導意見實施後逐步達到各項要求。
第三十六條本指導意見自年月日起實施。
㈦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是法律么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內法規的規定容,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首先參加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取得從業資格。
基金從業考試成績四年有效;已通過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科目者,視同已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發稜篡谷詁咐磋栓單兢目考試。考生可根據需要選擇參考科目。
同時,如果你單獨考基金的話,就是考這兩門,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生通過兩個科目考試後,具備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及基金銷售資格注冊條件。
相當於說你可以單獨考基金從業的兩門,也可以考證券的基礎知識和投資基金兩門,考過算過,然後接著考剩下的,直到全過後拿到證券從業資格證。
㈧ 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主要包括有哪些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部門是證監會。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銷售辦法》明確為對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規范。
(二)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注冊制,同時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基金銷售機構持續動態監管等事項的實施主體調整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不再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分支機構(網點)信息。
(三)擴大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推進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准入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明確。
(四)對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具有符合資質要求人員的數量進行明確,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城商行、農商行以及期貨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獨立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以及保險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此外,各基金銷售機構還需滿足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應有一名以上人員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質的要求。
(五)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申請資格的判斷標准進行調整,將其所受行政處罰區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范圍限定於"重大處罰"。具體執行中,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所受行政處罰的"重大處罰"與"一般處罰"區分標准和實施程序為:首先依據做出處罰部門區分標准來執行;其次,若做出處罰部門無明確標准對其性質進行區分的,由申請主體提請相關部門作出書面說明;最後,若做出處罰部門既無明確標准又不做出書面說明的,則可由律師依據相關法律原則出具法律意見,就申請主體所受處罰是否屬於"重大處罰"做出判斷說明。
(六)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沒有挪用客戶資產/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的時間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七)取消對獨立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適應其拓展業務范圍參與其他金融產品銷售的需求。
(八)取消只有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方可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九)取消基金銷售人員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要求,為下一步保險機構經紀人參與基金銷售業務預留政策空間。
(十)進一步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在業務開展過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㈨ 銀行網點要銷售基金需要什麼證,是證券從業資格證,還是投資基金銷售人員資格證
兩個都需要證券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基金基本理論與運作實務、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回律法規及答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等方面的內容,對規范基金銷售人員的行為、提高基金銷售人員的專業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長年有效;已通過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科目者,視同已通過「基金銷售基礎」科目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