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基金投資出了風險無法兌付怎麼辦
報警,然後說你被詐騙了,然後就到那個公司鬧,不給錢就跟他們沒完
『貳』 企業所得稅營業成本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異常有多少種原因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據實扣除。
【提示】
(1)注意「合理」、「據實」兩個關鍵詞。
(2)注意區分工資薪金性支出與其他性質支出。
【特殊規定1】(新增)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提示】要明確非常規用工不是勞務支出,對非常規用工要注意區分福利部門用工和生產經營活動用工。非福利部門的非常規用工的工資也屬於工資薪金總額,可作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基數;福利部門的非常規用工的工資則屬於福利費支出。
【特殊規定2】(新增)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視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涉稅處理:
(1)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行權的稅務處理——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稅務處理——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項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處理
職工福利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不得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社會保險費和其他保險費
保險費的扣除如下:
4.利息費用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關於金融機構同期利率的把握:
金融機構公布同期同類平均利率
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利率
(3)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扣除
①核心內容:進行兩個合理性的衡量——總量的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步從資本結構角度判別借款總量的合理性。
稅法給定債資比例,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結構合理性的衡量結果——超過債資比例的利息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
第二步通過合理利率標准來判別那些未超過債資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使利率水平符合合理性。
(4)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關聯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規定條件的(關聯方債資比例和利率標准),准予扣除。
向非關聯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②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5.借款費用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稅法的規定扣除;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新增)
【提示】按照此項新規定,不需資本化的融資費用,不必分期攤銷,可直接據實扣除。
6.匯兌損失
匯率折算形成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新增)
【解釋】
第一,業務招待費開支存在一個標准和一個限度,需要將標准和限度進行比較,以其小者作為可扣除金額。
第二,作為業務招待費限度的計算基數的收入范圍,是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取資產租金或使用費)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除外)。
第三,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存在一定的共性。
第四,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基數包括被投資企業所分配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第五,對於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採用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准、籌建費的扣除方法。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准體現在實際發生額的60%的比例限制;籌建費的扣除方法則是納稅人可採用在生產經營當年一次性扣,或者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不短於3年攤銷。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新增)
9.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賃費
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屬於經營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根據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屬於融資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租賃費支出不得直接扣除。
11.勞動保護費
【注意辨析】勞動保護費和職工福利費不是等同概念。例如:防暑降溫用品和防暑降溫費用,前者屬於勞動保護費,沒有開支的金額比例限制;後者屬於職工福利費,有開支的金額比例限制。
12.公益性捐贈支出
【基本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里的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13.有關資產的費用
(1)企業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2)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准予扣除。
14.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15.資產損失
(1)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2)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16.其他項目
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准予扣除。
【答案】ab
17.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解釋】對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傭金支出有五個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續費、傭金有支付對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雙方人員(含代理人、代表人)。手續費、傭金的支付對象應該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
第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有計算基數和開支比例限制。
對於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對於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新增)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新增)
第三,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既不能變換名目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也不能坐沖收入。
第四,手續費和傭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五,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8.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新增)
(1)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
業務
可稅前扣除的保險保證基金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的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無保證收益的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人壽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的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
無保證收益的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長期健康保險業務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的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無保證收益的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①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②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3)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4)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准備金,不足沖抵部分,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19.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叄』 曾在美國投資移民的朋友,我想知道些關於投資項目的事情或案例,成功失敗都可以。希望懂的朋友多分享一下
不少中國申請人由於受到宣傳的誤導,誤以為只要有錢有項目就能拿到綠卡,卻並不知道,投資移民最為重要的是滿足相關移民法的各項規定,才能獲批綠卡,其次才是考慮投資回報的問題。若輕信投資回報的神話,不但拿不到綠卡,甚至連投資款也可能血本無歸,實在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早先在國內火熱宣傳的諸多EB項目中,不乏徹底失敗的案例,如深陷訴訟泥潭、遭到移民局關閉的艾爾蒙特和勝利谷區域中心,以及被證明為「驚天騙局」的芝加哥會議中心項目,相信足以警醒投資人謹慎選擇。
值此今新年即將來臨之際,法佑編輯特選本網過去數年中所報道過最為典型的EB-5案例,匯成一篇,並附上法佑律師點評,以供讀者借鑒參考。
一、從熱門移民項目到億元騙局:芝加哥會議中心落幕始末
一對在芝加哥慘淡經營旅館的父子,在中國移民中介的一手包裝下,搖身一變成為酒店經營世家,雄心勃勃要從中國集資2.5億美元興建會議中心,引來250名移民投資者慷慨解囊。針對各方質疑,該項目卻宣稱是競爭對手造謠。兩年後美國證交會果然指控其欺詐,投資人的移民計劃成為泡影;個中經過不可不令人深思。
隨著芝加哥會議中心騙局敗露,SEC申請法院下令凍結芝加哥會議中心的投資人自2011年11月以來,向該中心在SunTrust銀行中的兩個託管賬戶內匯入的147,105,946.03美元。2013年4月19日,聯邦伊州東區初審法官Amy J. St. Eve已簽署退款令,要求託管銀行向投資人退款。
針對芝加哥會議中心項目,法佑網早在2011年12月就已經提出強烈質疑,並持續跟蹤報道。根據收到的讀者反饋,有相當多人由此避免了墮入此巨大騙局之中,實屬不幸之中的萬幸。
點此查看芝加哥會議中心案最新相關報道。
二、艾爾蒙特區域中心已遭關閉 原開發商仍在中國招攬投資者
2011年9月19日,美國聯邦移民局正式下令,終止位於加州艾爾蒙特市(El Monte)的EB-5區域中心資格。該中心自設立不久便曝出重重財務丑聞,管理陷入混亂,當局認為其現狀已不再符合「可提供就業機會和振興當地經濟」的設立初衷。這無疑是一個EB-5投資移民項目失敗的災難性例子。而就在該區域中心遭關閉不久前,該區域中心的大眾轉運村(Transit Village)的原開放商仍打著當地政府的旗號,在中國大肆招攬投資移民,可能已有不少無辜者上當受騙。
艾市區域中心陷入訴訟泥潭,起因是大眾轉運村的兩名高管因貪污被捕,市政府欲與其切割,未料引來訴訟,遭半途殺入的中國地產大亨索賠1800萬美元。而與此同時,仍有中文網站對外宣稱艾爾蒙特區域中心「享有全方位的政府支持」、「投資人的資金可得到高度保護」,藉此招募有意投資EB-5項目的人士。
據調查,在艾爾蒙特區域中心存續的三年之中,僅有兩名海外投資者真正對其投入過資本,其中一名投資人獲得了臨時綠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但在該中心被關閉後,該投資人已不可能因這一項目而拿到正式綠卡(permanent green card)了。
回顧艾市區域中心的來龍去脈,讀者可以了解到一項表面上涉及12億美元重建項目的宏偉計劃,其幕後管理竟如此混亂不堪;在將來選擇投資移民項目之時,或許能多一份審慎,少一份風險。
點此查看艾爾蒙特區域中心案最新相關報道。
三、EB-5投資移民神話破滅:標榜「政府擔保」 勝利谷區域中心終被關閉
一個不足一年即被叫停的EB-5投資移民項目,卻憑借誘人廣告吸引到約20名投資人斥資近千萬美元。市政府雖曾試圖換回敗局,但上述資金終不免付諸東流,投資人既拿不到綠卡,也收不回投資,而移民局則明確表示不會過問退款事項.....以上種種,無異於投資移民者的噩夢,然而卻在加州勝利谷市(Victorville)真實發生。
勝利谷市區域中心在2009年7月獲准設立,此後共有19名投資人參與這一項目,每人各繳納50萬美元;市政府計劃利用這筆錢來償還南加州後勤機場附近一家勉強支撐的廢水處理廠所拖欠的受限資金(restricted funds)。未料移民局在2010年10月以「重大事實不符」(material factual discrepancies)為由,終止了該投資移民項目,這在美國尚屬首次。
此後市政府雖對移民局提起訴訟,但因本來便面臨財政難題,再加上起訴聯邦政府需要高額的訴訟費,市政府早已「力不從心」,只好中途撤訴。這意味著該項目的十九名投資人不僅收不回資金,拿到綠卡的願望也成泡影,值此可謂徹底絕望。
勝利谷項目被聯邦政府叫停距今已久,但網路上仍能見到相關的募資廣告,而此事的真相卻鮮見報端;特此提醒廣大有意投資移民者審慎挑選移民中介,最好聘請專業移民律師咨詢投資移民事宜,平時多加關注法佑網等可靠美國華文媒體之相關報道,謹防上當受騙。
點此查看勝利谷區域中心案最新相關報道。
四、大型EB-5項目南達科塔州牛肉加工廠宣告破產 投資難收回敲響警鍾
2013年7月,位於南達科塔州的一家大型EB-5投資移民項目北方牛肉包裝有限合夥企業(NBP,以下簡稱北方牛肉廠)因經營失敗、負債累累,依照破產法第11章向法院提交了破產申請;而該項目160餘名外國投資人(其中大部分為中國人)的8000萬資金難以收回,同時也無緣拿到綠卡,因為該項目根本無法滿足為美國創造足夠就業機會的要求。
按照EB-5有關法規,每名投資人必須為美國創造10個就業機會,才有資格拿到綠卡;以北方牛肉廠的160名投資人規模計算,該廠必須為當地創造至少1600個就業機會;但實際情況卻是:該廠在2013年4月因資金不足,已經裁掉了108名員工,只剩300名雇員,當時該廠經理還表示「有信心」度過難關,而現在申請破產之後,該廠僅剩餘6名雇員監督破產程序,拖欠水電費十餘萬美元,尚有兩百多名債權人的債務尚待清償。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推廣者不願承認,但大多數EB-5項目在本質上便屬於欠佳項目,試想:如果項目方能從正常途徑募集到資金,何必大費周章通過美國國土安全部向外國投資人做宣傳?如果項目方只是想從外國募集資金,大可招募一名翻譯將廣告放出即可,而何必採用「投資移民」吸引眼球?事實上,這類項目因其前景不被看好,往往無人願意投資,從而項目方不得不採取EB-5途徑作為最後的選擇。這也就說明了為何EB-5投資的風險,往往比其他類型投資的風險要大。
點此查看南達科塔區域中心案最新相關報道。
五、馬里蘭州政府中心訴訟纏身 海外中介仍宣稱「零風險」吸金害人
2012年2月,總價值15億美元,計劃向上百名投資人籌集2.3億美元的EB-5項目——馬里蘭州政府中心(State Center, Baltimore)在開工數年後陷入訴訟泥潭,官司仍未了結;但該區域中心的合作募資人仍在海外大做廣告,強調項目「零風險」,可完全放心投資。
事件起因是2009年底,州政府中心項目附近多名商業地產的業主向法院提出訴狀,稱馬里蘭州政府在工程中未遵守政府采購規定,當初在選擇開發商的過程中未能公開競標,同時還對興建州政府中心的意義提出了質疑,在訴狀中指出新修建的中心將導致大批政府崗位的流失,從而加重巴爾的摩市中心商業區的職位空缺率。
巴爾的摩市主計長Peter Franchot已宣布撤回對EB-5項目的支持,稱州政府中心項目是在拿納稅人的錢冒險,將來可能因此欠債,損害州財政狀況。馬里蘭州當地媒體頻繁用「充斥爭議」(controversial)一詞來形容州政府中心項目,並提到上述問題已引發公眾關注。
而與此同時,特區區域中心(DC Regional Center)在亞洲等地的募資合作夥伴仍在高調推廣這一項目,並以「零風險」、「政府支持」等字樣來吸引投資人,而對於該項目的真實情況絕口不提。
點此查看馬里蘭州政府中心案最新相關報道。
六、新奧爾良區域中心EB-5項目被指欺詐,多名投資人面臨身份失效
2012年4月,27名EB-5簽證項目投資人對新奧爾良區域中心(New Orleans Regional Center)的兩名負責人提起訴訟,要求該中心立即提供有關其投資去向的會計報告,以及對於原告在美居留身份問題的解決方案;訴狀稱該中心的管理人違背受託人義務,實行不當管理,侵吞大筆投資,已構成欺詐,而投資人因此影響無法拿到綠卡,或將面臨遣返。
本案原告為新奧爾良區域中心的27名投資人,多數為亞裔;被告為中心負責人William Hungerford和Tim Milbrath。訴狀稱被告的違法行為包括:重大管理失當、違背受託人義務、蓄意干預合同、侵吞基金財產和不當得利。
原告在訴狀中指出,兩被告所經營的NobleReach-NOLA投資移民項目,其唯一的用途便是作為實施欺詐和轉移財產為私用的工具,除了為被告的違法活動服務之外,沒有其他任何合法業務;被告創建的NobleOutReach Original Partners LLC是一家徹頭徹尾的騙子公司;兩名被告不僅隱瞞了有關該中心的真實財務報告,並暗中將基金的財產據為己有,還故意提供了具有誤導性的不實陳述,以使原告對該基金所經營項目的盈利能力產生錯覺。
點此查看新奧爾良區域中心案最新相關報道。
七、十八名投資人起訴美國移民局,稱投資千萬綠卡卻成泡影
來自中國、馬來西亞、韓國、越南、英國、印度、伊朗、加拿大和荷蘭的十八名投資人於 2012年9月將美國國土安全局告上法庭,稱他們在投資1150萬,為近300名美國人創造就業機會後,仍然未能拿到綠卡。
據十八名投資人稱,他們成立了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募集將近1200萬美元資金,投資修復了河濱縣廢棄的辦公室和庫房區域,該項工程至少為美國勞動者創造了278個就業機會;而就在原告已經吸引了23名投資人並募資1150萬,就在原告准備在投資60萬用於改善和斥資240萬用於購買相鄰地皮之時,國土安全局卻突然駁回了他們的正式綠卡申請,讓他們的移民夢想化為泡影。
政府否決原告申請的理由是項目成效未達預期標准,認為原告的合夥企業並未購買產業,也未斥資修復產業,且企業基金被存放在託管賬戶中,原告的資產並未被用於經營和修繕,等等。當局對原告的全部資金是否能被實際用於業務運營和產生利潤深表懷疑。不過原告認為,政府的否決理由並不能成立,真實原因僅僅是雙方「缺乏信任」。
點此查看投資人起訴移民局案最新相關報道。
八、德州區域中心陷財務困境 投資款「被擔保」或致綠卡拒簽
德克薩斯州北部地區EB-5區域中心於2010年10月獲移民局批准,其網站上還發布有達拉斯市議員和州立法機構出具的支持信函。該公司的宣傳手冊上向外國投資者描繪了一幅美好的藍圖:投資款將由從事商業房地產且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負責管理;在法默布蘭奇市(Farmers Branch)有數百萬美元的項目預計將在兩年內竣工。
但是該區域中心如今卻陷入財務困境。Armed Forces銀行向聯邦法院起訴了該區域中心的其中一名高管Steven A. Shelley以及兩名公司職員。銀行律師稱這幾名被告在11月設立了一家空殼公司「FRE Real Estate, Inc」,並在隨後申請破產以此逃避未償還的債務。
法佑律師點評:美國諸多投資移民區域中心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包括財務困難、虛假宣傳等情況,而這些問題最終的受害者還是投資者,不僅面臨著錢收不回來的窘境,綠卡申請也很有可能沒有著落。
點此查看德州區域中心破產案最新相關報道。
九、海灣投資基金EB-5項目疑雲:91名投資人僅1人獲綠卡 移民局長本人受調查
2013年7月23日美國司法部宣布,美國聯邦移民局局長馬卡約斯(Alejandro Mayorkas)因涉及一起EB-5投資移民項目而面臨FBI調查,根據僅有的官方消息透露,當局懷疑馬卡約斯協助一名中國公司高管取得 EB-5投資移民簽證,而該投資項目由前國務卿希拉里的弟弟操辦;目前尚無關於此事的詳細信息,但就移民局長本人接受調查,以及希拉里弟弟涉案的情況來看,已足以暗示此事的嚴重性。
希拉里弟弟羅德曼所運營的EB-5美國區域中心「海灣投資基金」(Gulf Coast Funds Management LLC)共集資4550萬美元,但91名投資人中僅1人獲得綠卡。證交會日前已通過法庭調取了區域中心的相關投資文件,懷疑該區域中心以誇大回報的方式誤導投資人。
法佑楊律師指出:由於中美文化及制度差異,中國人往往願意花大錢找"關系",認為"關系"到位,一切皆能搞定,此案以及無數想靠"關系"在美辦事的中國人最終的結果無一不是落到個雞飛蛋打,花錢買個遞解出境。
點此查看海灣投資基金案最新相關報道。
十、EB-5區域中心老闆Eddy Zai被指行賄欺詐 重罪成立獲刑87個月
曾在中國廣做宣傳,大肆吸金的俄亥俄州克里夫蘭EB-5區域中心總裁A. Eddy Zai於2012年2月10日被聯邦大陪審團正式起訴,身負欺詐、行賄、洗錢和不實陳述等37項罪名,他在2013年2月被判處87個月監禁,外加假釋五年,其名下的2300萬美元資產被責令上繳充公。聯邦檢方形容其罪行「導致了史上最大的一次信用聯盟崩潰事件」。
檢方提到Zai利用他名下的克里夫蘭集團(The Cleveland Group LLC)及其控制的十餘家企業實施欺詐,其中不少公司根本沒有合法業務,只是Zai用於欺詐和轉移貸款的工具而已。
Eddy Zai獲罪前曾多次來中國參加投資移民項目宣講,為這些項目籌款上千萬美元,為包括「克里夫蘭大學醫院」在內的EB-5項目做宣傳,互聯網上至今仍能搜索到上述投資項目的大量中文廣告。有官員提到Zai是美國有史以來欺詐銀行獲得最高單筆貸款的罪犯,他現在身獲重刑,罰沒家產,是罪有應得。
法佑律師點評:從本案不難看出,EB-5投資移民中心的管理者良莠不齊,其中不乏像Eddy Zai這樣的金融詐騙重罪犯;投資者切勿為其誇誇其談的外表所欺騙,而應當仔細甄別以避免損失。
點此查看區域中心負責人獲重刑案最新相關報道。
以上十大EB-5投資移民典型案例是否對您有所啟發?法佑律師結合多年EB-5案件的經驗,總結出三大訣竅:聘獨立律師,免中介,勿信擔保。聘請一名資深並具有豐富成功經驗的律師,是投資移民成功至為關鍵的保證。一個好的律師,不但能夠為你做出完美的申請材料,還能夠為你甄別項目的好壞,調查項目背景,防止移民欺詐。如果你的申請失敗,投資款也收不回,好的律師還可以幫你追討投資款,乃至獲取賠償。
『肆』 企業私募股權基金,企業能妥善處理解決糾紛與訴訟,幾年可能上市
私募股復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於制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眾多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註定是個長期的過程。再者,私募股權投資成本較高,這一點也加大了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風險大,還與股權投資的流通性較差眾多迅速創造空間騰飛有關。
股權投資不像證券投資可以直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幾種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時間也不一定很暢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個被投資公司後,其獲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國,這個數字可能是20~30倍。高額的回報,誘使巨額資本源源不斷地湧入PE市場。
『伍』 私募基金糾紛如何訴訟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資一般是不公開的,只要沒違反合同就很難勝訴。不適合小戶玩
『陸』 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控制、結算、客服崗位分別的職責和主要工作內容都是什麼
風控抄,主要職責控制客戶資金的風險,需要非常熟悉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期貨公司的風控管理辦法。
結算,對接交易所、保證金監控中心、期貨公司、客戶之間的來往賬目結算,每日收盤後都要理清各方面的賬目關系。
客服,為客戶解答各方面的問題,期貨基礎知識,交易規則,行情分析等等等等,需要的能力是幾個崗位中最高的。
經紀人,開發客戶的,聯系客戶,讓客戶對期貨投資產生興趣,從而來公司開戶,並為客戶進行各方面的服務,是聯系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橋梁。
『柒』 成都有哪些收益好的私募基金啊求推薦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失去聯系、跑路、延期兌付後,私募基金投資者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刑事報案,還是民事訴訟?本文分析一下各種維權途徑、理由及可行性。
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如果是1位普通合夥人(GP),和48位有限合夥人(LP),每人投入100萬元,可以成立至少4900萬元以上的私募基金。
假設成立了一隻5千萬元的私募基金。這5千萬元,就是該私募基金的財產。
和私募基金財產對應的,是私募基金債務。私募基金財產少於債務的,GP、LP應當按規定分擔虧損。財產等於或高於債務的,各位基本可以相安無事。意思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拿著5千萬去投資,最後虧光,只要不倒欠別人錢就行。問題來了,如果把5千萬本金虧光了,難道GP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嗎,不應該由GP賠給其他投資者嗎?這是以下文章展開分析的基礎。
怎麼才能做到讓GP承擔賠償私募基金投資損失的法律責任呢,考慮到GP一般不會以對外借款、擔保等很明顯的方式虧損,那麼,如何保障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者可以依據哪些理由、證據材料、維權通道,追究GP的法律責任,追討投資本金?依據法律規定推演,本人整理了如下可供選擇的維權理由、維權通道,包括以下方式:
一:追究刑事責任。
可行性:需要GP明目張膽的違法為前提,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一旦刑事立案,對理清各種關系會有很大幫助,也可能為進一步訴訟打下很好的基礎。反過來,先不說刑事立案難度,即使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就一定能挽回經濟損失嗎?警察真的會代投資者竭力要求GP們一定賠償嗎?
二:民事訴訟之:根據約定,追究GP賠償本金的法律責任。
可行性:這條訴訟、取證最容易。但是,由於基金協議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再傻也不會主動在協議中如此約定。這條理論上的維權理由,現實中基本行不通。
三:民事訴訟之:當GP作為被聘任的基金經營管理人員(如基金經理),超越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可行性:這條是比較可行的維權理由,困難也不少,比如,怎麼證明是被聘任關系,實際控制人都是躲在背後的,沖在前面的炮灰沒價值。怎麼證明是故意、重大過失?而不是合理信賴專業意見的基礎上所做出的行為。
四、民事訴訟之:GP或者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私募基金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私募基金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私募基金;給私募基金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可行性:從訴訟角度,這個對追訴少數毫無技術含量的私募管理公司,是比較可行的維權理由,但結果往往是:已被揮霍一空,無可供執行財產。另一方面,對大部分私募來說困難也很多,比如,怎麼認定是赤裸裸的侵佔財產關系、而不是正當的投資經營風險性虧損?或者更隱秘的利益輸送、交換。怎麼認定是從業人員等?
五:民事訴訟之:GP對必須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比如:
1、處分私募基金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私募基金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以私募基金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4、聘任外人擔任私募基金的經營管理人員。
可行性:上面幾條即使是對有限合夥比較有實際意義的,但對私募基金來說,很難具備觸犯上述條款的條件,有的就不涉及上面說的這些業務內容。
六:民事訴訟之:GP違反約定,從事與本私募基金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私募基金交易的,該收益歸私募基金所有;給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可行性:這個發生的概率也不高,即使想通過與本私募基金交易方式進行利益輸送,對象一般也是其他主體。
可見,對稍微有點業務操作技術含量的GP們,想追究讓其承擔賠償法律責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退一步講,即使全部是GP的法律責任,就是GP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要把這5千萬賠出來,你發現GP原來是個注冊100萬元人民幣的有限責任公司,GP最多也就承擔100萬元法律責任!想要追回5千萬投資款,需要更深入、周到的訴訟方案設計了。
『捌』 收過刑事處罰的人會對以後的人生有什麼影響
刑事抄拘留過說明有過犯罪行為,但後來被免於起訴或免於處罰的,說明雖然犯罪但沒有受到刑事處罰,這樣就不會有影響;如果被刑事拘留後又受到刑事處罰的就會有影響。
考公務員要受影響,但是現在主要是根據你的檔案來確定你的過去的經歷,但是如果你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這段經歷的話,很有可能被拒之門外。因為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禁止事項。還有就是不能從事律師職業,當然了如果查無實據的話就沒事了。
刑事責任的嚴厲性不僅體現在刑罰對犯罪人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剝奪,還體現在附隨於刑罰而存在的前科效應。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刑事前科會對犯罪人產生多方面的法律後果,從而對前科公民復歸社會後的日常生活帶來持續性的不利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年修正)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獲刑報告。
『玖』 多盟訴訟融資基金是做什麼的
訴訟投資簡單的說抄就是你打官司,別人給你出訴訟費和律師費這些費用,等勝訴了,從你勝訴追回的錢里收取服務費,如果敗訴, 不需要你還給他們錢。
但一般來說,訴訟投資都會要求案件的標的額,也就是案件涉及的錢款到達一個數量級才會有人接,幾萬幾十萬的案子一般沒人接,因為收益太低。
國外這個行業已經做了一百年了,第一家成立於1920年的倫敦,很多國外企業遭遇法律糾紛都會找訴訟投資企業尋求幫助,不僅是因為他們有錢給企業打官司,更是因為這些訴訟投資企業都有極其雄厚的法律資源,可以大幅度提高案件的勝訴率,不然他們也沒把握盈利,畢竟敗訴他們全虧。
國內目前做得比較好的企業不多,市場還不夠成熟,但目前領頭羊企業是幫瀛訴訟投資機構,從2015年成立以來代理了很多這類型的案件,並且都取得了很好的結果。其他的還有幾家,但是做得領域各有不同,可以自己選擇。
案件標的額小的也並非沒有出路,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國家設定了法律援助中心,如果沒錢打官司,可以去法援中心尋求幫助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