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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否能兼任私募基金

發布時間:2021-01-27 06:00:47

私募基金備案還需律師法律意見書嗎

2016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揭開了私募基金業的備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是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規范私募基金行業守法合規經營,防止登記申請機構的道德風險外溢。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
(一)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二)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三、提交法律意見書的其他要求
(一)法律意見書應在提交申請前一個月內出具,且在提交後未經同意不得更改申報材料。若確實需要補充和更改,則需要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的基礎上,由原經辦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出具補充性的法律意見書。 (二)法律意見書結論必須明確,不可使用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
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⑵ 律師私募基金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五種情況
1.首次申請登記;
2.已經申請登記但是登記尚未辦結;
3.已經登記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4.已經登記並已備案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補交;
5.申請變更控股股東等重大事項變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備案而未備案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需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
2.已登記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需備案首支私募基金產品;
3.已登記不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需備案首支私募基金產品。

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至少需要審核十三大項內容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⑶ 敦信律師事務所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提供了哪些服務

你好來,主要有以下具體的服源務項目:
1、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參與私募基金設立模式設計(公司、合夥企業等不同形式);
3、起草設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等);
4、進行私募基金的設立登記;
5、私募基金擴大規模(增資擴股、認股協議、入伙協議等);
6、參與對投資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意見書;、
7、合作雙方簽署《保密協議》;
8、對決策擬投資的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9、根據擬投資項目情況,參與設計投資模式、退出模式,洽商與被投資方的《合作框架協議》;
10、根據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別起草並簽署《增資擴股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
11、起草私募股權基金最終退出目標企業的協議或者條款;
12、起草辦理股東變更的工商變更登記文件,正式變更或增加目標公司股東;
13、根據投資方的要求,參與目標公司治理結構設計,實現投資者管理權;
14、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時,起草相應文本,並協助完成相應法律程序。
15、其他相關的專業法律服務(涉及私募基金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服務)。

⑷ 石珍珍律師:私募機構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中的規定,對於私回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私募證答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同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類型等申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其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管人員和基金經理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自查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⑸ 律師可以擔任私募基金法定代表人嗎

1-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未對律師從事法律以外的經營活動加以限制,即律師可以兼職做法定代表人 。

2-根據司法部2008年頒布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40條第2款: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辦法並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作出規定。
3-2010年發布並實施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一)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託持股方式興辦企業,並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職務的;
(二)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中介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該辦法也未對律師從事法律以外的經營活動加以限制。

4-2012年修正的《律師法》第 五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律師法》並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經營活動加以規定。

⑹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資質

其實關於如何找律所早有跡可循,此前基金業協會發布問答: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引入專業法律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是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同時也是中國基金業協會開展私募基金行業事中自律檢查、事後自律處分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見書》,並視情況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的反饋意見中提出進一步的詢問,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見書》所列事項在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重大事項變更等內容的過程中,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管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這個法律意見書不是你想出就能出,基金業協會是需要審核的。

盡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可就中國法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的律師事務所及中國執業律師,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願選擇符合上述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但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第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1、 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五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 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4、 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第九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且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參與出具法律意見書:

1、 最近三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2、 最近三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 最近三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此外,依據中國基金業協會近期召開的法律意見書工作座談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將開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抽查工作。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風險導向為原則,聘請會員律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資料和法律意見書進行抽查。對於未能勤勉盡責的律師事務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並提請全體會員慎重聘用有關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綜上,小編認為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的風險不小,而小編周圍靠譜的律所考慮到相關風險,報價普遍10萬以上。

具體什麼樣的律所較為靠譜也是有跡可循的,例如,基金業協會公示從業機構包括了18家律師事務所,具體名單如下:

18家律師事務所名單

除此之外,國內的一線證券律所同樣優先考慮,例如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等等。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需要的可以咨詢鷹朋!我們提供法律意見書輔導,會幫您聯系相關律所,為您免去尋找律所的麻煩。

⑺ 辦理一次私募基金備案的話律師費大概要多少

正常情況都是五萬起步,根據您的情況也會有所浮動,還可以說的具體一些么?

今年2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在私募投資行業引起了巨大反響。針對私募機構登記備案中遇到的問題,中基協近日於深圳舉行了第四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宣講會。
中基協私募部產品備案業務負責人劉宇銘表示,目前不少私募機構對法律意見書心存困惑,認為登記時間相對緩慢,然而協會從未暫停過登記備案,只是部分私募公司材料的完備性與實質性的要素未具備,所以未通過登記審核。
劉宇銘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注冊後實際業務應有明確目標,做到「專營」而非「兼營」。私募機構應持續報備,重大事項變更及信息披露等應及時、准確。協會目前未對律所資質進行限制,中國境內合規律所均可出具法律意見書,目前建議選擇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業務、連續執業、未被處罰過的律師事務所。
深圳投資基金同業公會認為,目前私募基金行業規范、調整的工作量巨大,建議發揮地方專業協會的作用,盡快解決私募登記備案的分層分級管理問題。

⑻ 私募基金管理人 律師盡職調查要查其是否有抽逃資金嗎

2016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及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規定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其他情況,需提交或補充提交中國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最基礎工作,就是需要一份初步的盡職調查。本文我們將盡職調查相關事項列舉如下,供您參考。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分)公司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況

1、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有),國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或有決策權許可權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文件。

2、請提供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目前基本情況的基本信息查詢單(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

3、請提供基金管理人自設立以來的全套工商登記資料(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

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經營場所,包括與基金管理人注冊地一致的經營場所證明,若是自有產權,則提供產權證明;若是租賃,則須提供租賃合同及完稅證明。

5、請提供基金管理人注冊資本實繳的歷次驗資報告(包括出資原始憑證)。

6、請提供基金管理人任何有關特殊行業或業務的政府批復、證書或許可(如有)。

7、請提供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的基本情況(如適用)

8、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9、請提供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目前基本情況(包括注冊資本、成立日期、經營范圍、經營期限、股東及出資情況、股權是否質押或被查封等)的基本信息查詢單。

10、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自設立以來的全套工商登記資料(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如為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請提供其商業登記證、歷年周年申報表、公司章程等。

11、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機構是否已經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請予以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基金管理人登記文件。

12、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三)涉外基金管理人的審批情況(如適用)

13、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關聯機構存在境外機構股東(直接、間接),請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如下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FDI業務登記憑證》(銀行開具);
(3)商務部批復(適用於外商投資性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4)《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適用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5)深圳市金融辦或其他QFLP試點區域主管部門核發的業務資質文件或批復;
(6)《基金管理資格證書》(適用於中外合資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7)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外資准入投資行業的證照或者批復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披露至各個股東的最終權益持有人(實際控制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15、請提供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如下材料:

(1)境內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
(3)請提供自然人股東個人信息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對外投資情況等。

16、請提供境內機構股東(直接、間接)的如下材料:

(1)現行營業執照;
(2)最新的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3)從工商行政部門列印的列明其目前股東(合夥人)及出資情況的基本信息查詢單(須追溯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17、請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境外機構股東(直接、間接)的全套注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商業登記證;
(2)歷年周年申報表;
(3)公司章程。

18、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託持股、委託持股或類似協議安排的情況,如有,請提供相關協議。

19、如基金管理人存在實際控制人,請提供如下材料:

(1)實際控制人身份證明文件;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實際控制人對外投資的情況說明。

20、基金管理人股東(合夥人)直接是否簽署相關協議安排,如有,請提供全部協議、附件及補充協議。

三、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

21、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現任高管人員名單,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提供前述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就其目前的任職情況(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單位的各項任職)填寫本文件清單附件《高管人員的調查表》。

22、基金管理人最近社保、住房公積金匯繳書、社保、公積金繳款憑證(社保部門、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

23、基金管理人與高管人員聘用合同、業績獎勵協議、項目跟投協議等。

24、請提供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組織架構和內部治理

25、請提供目前內部組織架構圖(包括所有部門及下屬控股或參股子公司、分公司)。

26、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內部組織機構的職能介紹。

27、請說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根據其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基金管理人相適應的現行有效的制度,如有,請提供所有的制度文件(具體制度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主要包括:

(1)公司的基本制度:三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制度、對外擔保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崗位隔離制度等;
(2)運營風險控制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
(5)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
(6)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
(7)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
(8)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10)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經營

28、請說明基金管理人的主營業務、兼營業務的情況。

29、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為從事其經營范圍內的各項業務而獲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經營許可證和/或批文。

30、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經營范圍及/或實際經營范圍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從事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如有,請說明相關情況。

31、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經營范圍及/或實際經營范圍中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它非金融業務,如有,請說明相關情況。

32、請基金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所有重大經營合同,並說明合同履行的情況,包括基金管理人款項支付進度的說明,任何一方履約、違約、中止或終止合同的詳情。

33、公司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包括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請提供相關的外包協議、基金管理人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制度)、對承包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六、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

34、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尚未了結、已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案件,請說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對方當事人、爭議事由及管轄機構,請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過去三年已經得到終審判決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的終審判決書、裁定、調解書及申請執行文件/正在進行、尚未得到終審判決的案件的起訴書、答辯書、判決及裁定)。

35、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目前如涉及任何政府機構調查程序,請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文件。

36、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金融監管機構部門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如有,請說明並提供相關處罰文件、處罰的繳款憑證。

37、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是否:

(1)受到過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
(2)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是否有任何負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5)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如有,請說明情況。

七、基金管理人的稅務

38、基金管理人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及其享受的政府稅收優惠情況的說明。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於稅收優惠政策,免稅期,對正常適用稅率的減稅,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相關政府批文。

39、關於基金管理人和稅務部門之間的所有稅務爭議、稅務部門對基金管理人的罰款的陳述。

40、稅務登記證(國稅及地稅)及財政登記證;及其它有關的稅務文件。

八、公司員工與社保

41、請概括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的雇員狀況(員工花名冊),

42、請概括說明基金管理人與員工之間勞動合同的簽署情況、公司對人事檔案的管理情況。

43、基金管理人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續簽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說明)。

4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社保開戶登記資料,包括「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

45、請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保費用的繳納情況。

46、請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近三年是否存在欠繳社保費及受到社保行政處罰的情況,如有,請提供相關的行政處罰通知書(整改通知書)、罰款繳納憑證。

九、其他事項

47、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工商、稅務、勞動、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三年守法證明文件。

48、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高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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