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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資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2021-01-24 18:28:54

⑴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3.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4.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7.有損害基金財產行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變相公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

⑶ 什麼是私募,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都有哪些

一、什麼是私募
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人機構自己的員工(俗稱"內部職工股"); 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且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目前,我國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發行幾乎全部採用私募方式進行。
二、私募基金的法律形式都有哪些
在現階段,私募基金主要採取的方式是公司型、信託型和契約型。無論是公司型還是信託型,都受最高人數的限制,股東或者信託份額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而契約型,若轉移資金佔有則涉嫌非法集資,若不轉移資金佔有,則對基金經理的收益難以保障。
現在各種形式做如下介紹:
一、公司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量需在200人以下。對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這樣,對私募基金來說,就可以靈活約定,投資人獲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經理獲得多少比例。但是,因為投資人可能會不斷進入,這樣從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資,而增資又需要股東的多數決,開股東會和辦理公司變更手續,增加了繁復程度。此外,由於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等各種稅費,將導致投資人的收益有較大折損。
二、有限合夥型
首先,除法律另有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應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以自己的投資為限承擔責任,基金經理可以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並承擔無限責任。由於資金由基金經理運做,基金經理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就比公司型的利潤分配方式更進一步,不僅是分配利潤,而且還有承擔損失,這對於投資人多了一種保護。但是,對基金經理個人則成為一個太大的壓力,尤其在我國沒有個人破產法的情況下,因為自己的勞務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利於私募基金的行業發展。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三、信託型
信託型私募基金需要委託信託機構通過出售資金信託份額,按照信託法律規定,資金信託的份額不得超過200份。信託的銷售已經不同於私募,購買人與基金經理之間已經被信託公司所隔離,整個信託計劃成為投資資金,信託公司取代購買人(真正的投資人)行使投資者權利。在這個模式中,增加了一層法律關系。同時,因為信託機構的介入費用增加,對投資人的收益有所折損。
四、契約型
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資金仍在投資人帳戶中,投資人授權基金經理操作。這種模式對投資人的收益折損最小,但是,同時對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鑒於雙方簽訂的委託理財協議,資金沒有發生轉移,沒有形成信託財產,所以,對於這種委託理財關系應當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委託代理關系。這樣,在因為投資虧損或者收益分配糾紛出現時,訴訟將成為最後的保障。

⑷ 私募證劵投資基金有什麼法律和法規

私募基金綜合法規
1、《證券法》
重點條款: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財產權益,可均分且可轉讓或者交易的憑證或者投資性合同。
解讀:私募基金屬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監管
2、《信託法》
重點條款: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解讀: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質屬於信託關系
3、《證券投資基金法》
重點條款: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護力度的同時,首次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納入調整范圍,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獲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重點條款: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解讀: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契約等方式設立。

⑸ 陽光私募基金的法律關系

陽光私募基金主要涉及五方當事人:
一是委託人,即信託計劃的合格投資者;
二是受託人,即信託公司;
三是投資顧問,即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其餘兩方分別是負責資金託管的託管銀行和負責證券託管的證券公司。
陽光私募基金運作中主要涉及三層法律關系:
第一層法律關系,存在於投資者與信託公司之間基於信託合同而產生的信託關系。
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投資者是委託人,信託公司是受託人。一般情況下,信託合同中,通常會約定投資者是一般受益人,而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是特定受益人,特定受益人有權根據信託合同獲得超額業績提成。
投資者與信託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按雙方簽訂的信託計劃合同約定執行。同時,由受益人組成的受益人大會,行使對受託人監督的職能,以確保陽光私募基金的運作符合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層法律關系,存在於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與信託公司之間的投資顧問關系。
在這種法律關系中,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接受信託公司的聘任,向信託公司提供證券組合、交易建議書、公司研究報告、宏觀經濟分析報告、證券市場分析報告、投資策略報告、信託產品投資運行情況報告及風險控制與凈值管理報告或根據信託公司要求提交其他報告或服務等。
第三層法律關系,存在於信託公司、銀行以及證券公司之間的三方託管關系。
信託公司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的資金交由銀行託管,而投資的證券則由證券公司託管。同時,託管人對信託公司有監督權,當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法規、保管協議操作時,有權通知信託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發生嚴重影響信託財產安全的事件時,託管人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但是,需要明確的一點是投資者與投資顧問、證券公司及銀行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⑹ 投資基金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有什麼聯系

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我國信託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託。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託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於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託立法對單位信託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而對於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夥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託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

⑺ 私募基金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
2.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
3.違反《辦法》第十五條,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違反《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
6.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7.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有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禁止行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私募基金風險
對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而言,最應該警惕的私募基金風險可以分為六大類: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風險,由於私募基金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風險,凡是涉及投資運作及管理的過程,例如投資方案、資金轉移及項目跟蹤管理等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資者抗風險能力較低。很多投資者之所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後也對應著高風險,很多投資者並沒有相應的抗風險能力,所以投資需重點關注此類私募基金風險。
第三基金管理人導致的私募基金風險。由於缺乏嚴格的行業准入標准,基金經理門內的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及市場認同度等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同樣的市場環境,一部分基金經理能夠憑借精準的投資為投資者帶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經理則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第四較高的道德風險。基金項目一般是以合夥形式成立的,但受到專業、地理及時間等因素的限制,投資者並不能有效的對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所以道德風險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私募基金風險。
第五項目融資缺乏專業度。項目融資一般需要很高的實務經驗及專業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經理或管理團隊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的監控、管理項目融資。
第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部分私募基金會通過故意誇大收益、隱瞞項目等來吸引投資者參與投資,而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眾存款。
雖然投資者往往被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所吸引,但私募基金認購門檻高達百萬,對許多投資者來講並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一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風險出現的因素投資者都必須知道。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要負法律責任嗎
我國公民,包括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其任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都受我國各類法律的約束。一旦投資私募基金遭遇虧損,經過查實,是由私募基金公司內部管理造成的,那麼其內部管理人員必然要承擔相應責任,如只是受其運營管理水平限制而導致虧損的,則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相關風險由投資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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