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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私募基金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1-24 08:04:24

1.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可以作為一個主體成為另一個有限合夥私募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LP么

理論上是可以的來自
有限合夥基金的主體為一個企業,一個企業可以成為另一個合夥企業的LP。
但是關鍵在於人數問題,總體來說這樣的架構會穿透,LP人數上限為50人。
有限合夥還是有其弊端性,關鍵是看要解決什麼問題。
補充:
有限合夥基金:為私募基金的重要形式,一般為GP一般合夥人和LP有限合夥人組成。

2.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設立條件有哪些,其核心機制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首先,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其次,關於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或者管理費單獨撥付,這可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第三,關於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第四,關於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

第五,關於委託管理機制: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3.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是否必須進行銀行監管或者託管

資金絕大多數必須託管,如果不託管,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資產的保障措施和糾紛處理措施。總之,就是錢從頭到尾都要明確,保障投資者。

4.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潛在風險有哪些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這種組織形式方便靈活,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目前版政府對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監管權存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和信用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導致在實際運作中貓膩重生,有些有限合夥型基金以「自融」(自己的項目、自己融資、自己擔保)為名,打著高收益的旗號虛構項目或者誇大項目、虛構抵押物、挪用資金等。希望對你有幫助。

5. 如何設立有限合夥私募基金

  1. 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三種:公司制、信託制(契約制)和有專限合夥制;而根據基金的不屬同運作階段,又可為分為募集與設立階段、投資運作階段及退出階段。

  2.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3.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6. 有限合夥屬於私募基金的一種嗎

准抄確的說, 有限襲合夥是私募基金的一種形式。 是指以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募集資金成立的私募基金。按照規定,同樣需要向證券基金協會備案。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是以《合夥企業法》為基礎,採取合夥制企業的組織形式,由普通合夥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夥人(即投資者)有機組成。有限合夥人是資金主要提供者,不參與企業日常管理。普通合夥人作為企業管理者的相應出資比例約占合夥資金的1%左右,作為激勵,普通合夥人未來獲得業績報酬的分配比例可達20%上下。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此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在這種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繞過信託公司獨立籌集和運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圍內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託管理人以外,這種新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運營架構與陽光私募信託基金並無二致。
在歐美發達的資本市場中,有限合夥制早已是對沖基金的主流運作模式,如股神巴菲特最初是在1956年與幾個親戚成立了合夥人公司,在這個起點上開始了他傳奇的投資人生。

7. 是普通的有限合夥企業還是違規的私募

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台,私募基金市場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再一次推動私募基金市場規范化運行的進程。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私募投資基金分為三類,即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和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而有限合夥由於其靈活的組織形式,低成本的運營方式成為目前私募基金最常採用的組織形式。
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有限合夥企業,其經營范圍以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為主營業務或實際運營中以投資為主,並且在運營過程中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吸引投資人入伙,擴大投資業務資金。但是他們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合夥人也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這類有限合夥企業是普通的有限合夥還是違規的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應當受到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的監管,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法律對私募基金如何定義?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從以上規定可知,私募基金實際上是指具備專業知識的基金管理人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並向其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投資服務,從而向其收取管理費和分配超額收益的行為載體。
因此,從表面特徵上來看,一個合規的私募投資基金除了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之外,必須同時具備兩個特徵:一是針對特定合格投資者的非公開募集資金行為;二是資金管理行為,即對外投資的行為。也就是說,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實際上就是聚集投資者的資金對外進行投資,只是在一些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募集對象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等。
二、如何具體判定投資型有限合夥是否屬於私募基金?
判斷一個投資型有限合夥在性質上是否屬於私募基金,主要應當考慮該有限合夥是否存在募集資金行為和對外投資行為,具體而言,可以按照以下條件予以判斷:
1、經營范圍:看其經營范圍是否以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為主營業務,不涉及或少量涉及其他業務。實踐中,經常會有一些企業通過擴大經營范圍來隱藏其對外投資的業務目的。因此,也應當查明其對外的投資控股情況。
2、資金募集情況:綜合判斷其合夥人的數量、相互之間的親疏關聯性以及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
(1)合夥人數量:眾所周知,私募基金正是通過募集一定規模數量的投資者的資金對外進行投資的。因此,合夥人的數量越多,其就越有可能為私募基金。
(2)合夥人之間的親疏關聯性:私募基金是通過募集投資者的資金進行投資活動的,其具有很強的資合性。而有限合夥企業則主要是基於合夥人之間信賴而聚集在一起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因此,可以通過合夥人之間的親疏關聯性來對此進行判斷,資合性越強,其就越有可能為私募基金。
(3)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判斷該點主要著眼於其是否有意向通過吸收更多人入伙來匯集資金。如果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則增加了其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
若通過「合夥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是否為機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然人)、「是否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等情形,不能夠完全准確地判斷有限合夥是否為私募基金,可以參考前面介紹的標准來佐證其是否為私募基金。目前,仍存在著許多違規私募基金,從表面上雖然看這些有限合夥不符合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等標准,但並不能就此認定他們不是私募基金,不受相關私募法律法規的監管。
三、違規的法律後果
違規的私募也是私募,要受相關私募法律法律的監管,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備案,或突破合格投資者限制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1、行政處罰
(1)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申請登記,或者未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將會受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違反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私募基金產品,或者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2、非法集資法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因此,未經登記、備案進行資金集聚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的第一個要件,給予一定投資回報符合第三個要件。該模式具有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法律風險。
總結:因此,鑒別一個投資型有限合夥的是否屬於私募基金,應當根據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同時提醒那些名義與實質不符,想打擦邊球的投資型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備案登記,調整業務,合規經營。

8.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募集戶產生的利息收入應計入什麼科目求前輩們指點,謝謝!

計入財務費用,
基金收入下的利息收入應該是運用基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9. 小資金客戶組成有限合夥,以機構客戶形式認購私募基金合法嗎

近年來,「投資理財」一直是熱門話題。從銀行到信託公司再到如雨後春筍般涌現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各類機構均大規模地推出了各種理財產品。雖然這些理財產品向投資者承諾了遠高於銀行存款的收益,但相關機構在向投資者推薦理財產品時,是否明確告知了投資者其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式、投資具體存在的風險及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等必要信息,這令人質疑。

以四川地區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資公司四川財富聯盟融資理財有限公司倒閉,且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被刑事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跑路」,眾多投資者上門討債 。一系列投資公司破產倒閉,負責人跑路或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件給沉浸於高收益的投資者們當頭一喝。

本文結合筆者遇到的實際問題,以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為例,對相關投資模式進行分析,讓投資者了解投資過程造成損失的具體原因。

一、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要界定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需從其概念構成入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由兩個法律概念組成,一是有限合夥,二是私募投資基金。

(一)有限合夥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有限合夥制( Limited Partnership)是風險投資( Venture Capital,VC))及私募股權基金( Private Equity,PE)的主要運作模式, 根據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的規定, 有限合夥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合夥,其中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LP) 。我國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了《合夥企業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夥的概念。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由此,有限合夥企業的合法地位在我國得以確立。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提到私募投資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過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涵蓋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前(Pre-IPO)各階段的投資權益,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頒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相較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私募投資基金既可從事股權投資,也可從事債權等其他投資。

綜上所述,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所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即可稱為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及法律風險

(一)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運作模式分析

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出現是資本創新的產物。有限合夥型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最初誕生於美國,是美國創業投資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的產物。據統計,美國在1980年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額為20億美元,占整個創業投資總額的42.5%,到1995年己達到了1432億美元,占整個創業投資總額的81.2%。隨著我國新修訂後《合夥企業法》的實施,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被引入了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規避了公司型投資基金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同時又基於其靈活的收益分配製度,逐漸成為了一種主流的融資方式。

通過分析實際辦案過程中遇到的案例,筆者提煉出如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一般運作模式,以下通過圖示的方法具體說明:

交易過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

(1)A(一般為公司)作為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起人以及普通合夥人(GP),B作為有限合夥人(LP),共同設立D有限合夥作為本次交易的投資機構;

(2)A和D通過銀行等銷售渠道對投資基金產品進行推介,召集有經濟實力的投資者(如C)作為有限合夥人,加入D有限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

(3)通過D有限合夥向E項目公司注資,注資方式一般通過委託貸款或股權投資;

(4)E項目公司再將通過D有限合夥募集到的資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約定項目;

(5)F擔保主體為E項目公司向D有限合夥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的法律風險

雖然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對於融資方來說具有諸多優點,但由於其交易結構相對於傳統的股權、債權投資來說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很難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加上基金產品的銷售方通常都不會明確告知投資者其購買相關產品到底需承擔多大的風險,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筆者通過曾參與過的實際案例,總結出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主要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 增加有限合夥人存在程序瑕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然而,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往往僅與新設立的有限合夥簽訂私募投資基金認購協議、與普通合夥人簽訂入伙協議,而由於有限合夥人人數較多等原因,事後普通合夥人往往怠於去變更工商登記,導致各投資者並非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有限合夥人。

2. 風險提示程度不夠,銷售過程存在虛假宣傳

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往往被作為理財產品通過銀行渠道進行銷售。然而,由於銷售該類理財產品提成豐厚,大多數銀行客戶經理向客戶推薦這類私募投資基金時,都會將該類產品說成保本型理財產品,同時承諾銀行擔保,使得眾多投資者深信不疑。

此外,由於該類產品交易結構的復雜性,很多時候負責銷售的銀行理財經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曉其中存在的風險,加之投資者簽訂的認購協議、入伙協議中只是籠統地要求投資者承諾同意承擔風險,而不明確提出到底存在何種風險,風險大小如何,投資者通常會誤認為這是銀行發行並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而放心購買。

3. 普通合夥人失職

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運作完全依靠於普通合夥人。資金募集完成後,通常也是由普通合夥人負責與項目公司交接,簽訂一系列協議後將資金投入到項目的使用中。對於對項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財務知識的投資者來說,普通合夥人作為管理人是否盡責就尤為關鍵。一旦普通合夥人對擬投資項目盡職調查未盡勤勉義務,或普通合夥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資金等情況發生,有限合夥人很難及時知曉並收集到相關證據來維護自身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投資者在認購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時,因為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交易結構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在認購時很難對其潛在的風險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各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推薦相關理財產品時,應一改「忽悠」之風,做好事先告知義務。同時,投資者也應提高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特別是進行大額投資之前,最好能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以便獲得相關投資產品的風險提示,再判斷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擔上述風險。

10.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法律規定

您問的不太清楚,如果是說基金1有,發行一段時間運行完畢即為到期。2規定起回存是按照公司根據具體實際規定。答如果是問合夥人那公司合夥人規定是在1-50人,基金規定最多不超過200人。

詳情請參考私募基金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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