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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監管機制不完善

發布時間:2021-01-21 13:15:55

私募基金需要什麼樣的監管

私募基金監管機構與法律
私募基金分為股權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兩類。專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屬會辦公室發布的《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規定,這兩類私募基金所屬的監管機構均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此之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登記和管理歸口發改委,發改委管理期間還未完善監管體系)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是目前私募基金最直接的法律規范。

② 私募基金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第一,法律規范缺失,合法形式與非法形式並存,不利於監管。
第二,經營操作失控,易於內成為違規資金容入市渠道,特別是非法私募基金容易與上市公司結成利益共同體,其隱秘性極強,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現象屢發,從而引發市場風險及信任危機。
第三,操作風格與公募基金同質化,效率低下且業績不振,收費偏高,其收益率並不顯著優於公募基金;申購贖回的頻率較高,破壞私募基金的相對封閉性,難以構築長期穩定的資產運行環境。

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哪些問題 對其有什麼發展建議

其次,監管機制責任不到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及募集資金和投資活動,觸及面廣,涉及部門較多。容易造成監管法律基礎缺失、監管主體不明確、具體監管機制設計不夠完善以及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邊界不清晰等主要問題,在實務上對迅速騰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產生困擾。
第三,退出機制不健全。在我國,IPO是私募股權退出的首選途徑,但是這種高度依賴IPO退出的方式影響了私募股權基金的回報率空間,加上目前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發展仍不完善,導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狹窄。並且缺乏高素質PE專業人員,這一點嚴重製約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發展。
第四,資金來源有限,資本眾多創造結構單一。受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社保基金、銀行、保險公司的機構資金無法對PE市場完全開放,這種不合理、不穩定的資金來源結構導致了目前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海外資金占優,本土機構投資規模普遍偏小的局面。

④ 請教:國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監管的,以及監管體系的優缺點

「私募基金」在國內是很新的,很多企業不知道什麼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國外發展得已經比較成熟。私募基金簡單地說是通過私募的方式,通過定向募集投在企業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場上,這是它最基本的特點,這樣一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國企業成長協會在美國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業、中小私募股權基金和一些中介機構結合在一起的這么一個組織,他們的任務就是要把私募股權基金和中小企業結合起來。
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組織形式
1、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等一批有限合夥股權投資企業陸續組建,
2、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也是陽關私募股權投資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⑤ 私募基金的監管歷程,應實行怎樣的監管模式

我國已經出台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投資實現行業特點都不相同,決定了他們在資金募集方式、投資理念、運作方式、治理結構、激勵機制和風險控制等方面也完全不同。特別是因為這兩類基金產生的社會風險方式不同,政府的監管理念和手段也應該不同,所以說對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應該分開立法分開監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歷程:
第一階段:多頭管理。2003年商務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內資私募基金來講,主要是2005年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包括人民銀行、證監會,工商局,稅務局,財政部等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明確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其實在那個時點上,證監會真正更多監管的是公募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階段:統一監管。2012年,中央編辦發布了《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通知更改了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部門從發改委變到了證監會。2013年,國辦發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107號文把各種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都歸口到證監會管理。兩個文件的發布改變了多頭監管的情況,把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部門統一歸口到中國證監會。
第三階段,行政監管和自律規范相結合的常態化監管。2014年1月,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監會的授權頒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2014年8月,證監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下半年開始,協會出台了大量自律監管規定,包括針對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辦法》,《內部控制指引》,《登記事項公告》)以及具體實施的法律意見書指引。證監會通過行政監管和協會自律規范將私募投資基金正式納入了一種常規化的監管狀態。

⑥ 私募基金存在哪些問題你對此有何看法

我國資本市場中私募基金的規模巨大,發展迅猛,在各種投資領域中發揮著應有作用,但一直以來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政策「待遇」。對它的認識,應當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風險大的誤區。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靈活性和持倉品種的多樣化,往往能搶得市場先機,贏得主動,使創造高額收益成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風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誤區。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資金運作和收益狀況,不能被社會所認知,從而造成私募基金運作風險大於收益的認識誤區。實際上,私募基金靈活的操作風格,極易調動市場的投資熱情,更易產生賺錢效應。 第三,私募基金股東不穩定的誤區。私募基金成立時,都會選擇穩定可靠、信譽好的合夥人。但因沒有管理層的監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運作中的謹慎行為。這種自律性和內壓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於迴避風險,減少外界監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環境限制的誤區。由於私募基金從成立、管理、到運作,都在地下進行。易讓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從海外成熟證券市場私募基金的發展來看,私募基金的發展規模遠大於公募基金,足以說明私募基金發展的前景和潛力。 第五,管理滯後的誤區。由於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運作組織結構表現得相對較簡單,經營機制也會更加靈活,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的自由度也相對較高。從這個方面來講,私募基金相對於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有相關私募信息可以查看「中國大額投資者家園」網站的「私募信託平台」 目前在國內私募網站中私募排排網是比較好的|好買網比較傾向於公募基金|然後提供一站式高凈值服務又有私募等等訊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財富網了|希望答案對你有用哦。2011-10-31 15:41:05

⑦ 私募基金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規范缺失,合法形式與非法形式並存,不利於監管。第二,經內營操作失控,易於成容為違規資金入市渠道,特別是非法私募基金容易與上市公司結成利益共同體,其隱秘性極強,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現象屢發,從而引發市場風險及信任危機。第三,操作風格與公募基金同質化,效率低下且業績不振,收費偏高,其收益率並不顯著優於公募基金;申購贖回的頻率較高,破壞私募基金的相對封閉性,難以構築長期穩定的資產運行環境。想要深入的學習私募股權投資的 建議可以去今日英才網校看下有關私募股權基金的課程,

⑧ 私募基金的監管框架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監管機構與法律
私募基金分為股權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兩類。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規定,這兩類私募基金所屬的監管機構均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此之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登記和管理歸口發改委,發改委管理期間還未完善監管體系)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是目前私募基金最直接的法律規范。

⑨ 完善監管機制,強化薄弱環節中具體有哪些要求

一、實現由事後監督向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轉變
當前,幹部監督工作存在的一個薄弱環節,就是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不夠有力,往往是出了問題後才進行檢查處理。主要表現為:對在一定條件下容易發生的違法亂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事前很少提出有力的防範措施;對已經出現苗頭性問題,不能及時察覺和糾正;對黨員幹部行使權力的情況,缺乏經常性的指導、檢查和督促,經常是等到問題嚴重了才查處。這種事後監督,實際上是一種被動消極的監督,使得許多本來可以及時察覺和糾正的問題發展蔓延,造成不良後果。那麼,怎樣才能由被動監督轉變為積極監督呢?那就是要把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對幹部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做到事前要'堵住'、事中要'卡住',事後要'查處',保持整個監督過程首尾有機聯系,從整體上提高監督效果,保證權力始終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首先,要關口前移,加大幹部任前監督力度,緊扣'唯德才授權'原則,把好領導幹部的入口關,從源頭上杜絕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防止'帶病提拔'。其次,要跟蹤考察,加大任中監督的力度,對領導幹部任職過程中的思想品德、群眾威信、領導能力、工作業績要進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防止'帶病操作'。再次,對主要領導離任時,要認真落實離任審計制度,嚴格執行'先審計,後離任',以防'帶病離崗'。
二、實現由'工作圈'監督向'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監督轉變
工作時間以外的活動,往往更能反映領導幹部'德'的情況,而且'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緊密相連、相互作用,'生活圈'、'社交圈'內的不正常情況會影響幹部權力的正常運用。事實證明,'小節'管不住,'大節'必失守。既要了解領導幹部在'工作圈'中的政治表現、道德修養,又要了解他們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況。通過對領導幹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監督,可以掌握領導幹部在'生活圈'、'社交圈'中存在的問題,獲取平時靠幹部考察掌握不了的信息,從而全面、深入、准確地把握幹部的素質、能力及現實表現情況,使領導幹部難脫離和超越監督的特殊階段,為黨組織准確選拔、使用幹部提供客觀的依據,實現監督工作的全面性和真實性,真正做到領導幹部權力行使到哪裡,活動延伸到哪裡,監督就實行到哪裡,不留'空白地帶'。同時,由於對領導幹部監督的領域和范圍擴大了,每一位領導幹部的頭腦中都多了一根嚴格自律的'弦',自我約束的意識就會明顯增強。
三、實現由注重查處懲治向經常教育、談話誡勉、批評糾正和嚴肅處理轉變
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並不是要查處懲治得越多就越好,查處懲治只是監督的其中一項手段,不應該成為幹部監督工作的一項主要手段。只注重懲治查處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監督的過程,是嚴肅黨的紀律的過程,是教育幹部的過程。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教育是基礎,教育工作做得好,隊伍的精神境界提高了,思想防線牢固了,許多問題就可以防患於未然。因此,幹部監督工作必須由注重查處懲治向經常教育、談話誡勉、批評指正和嚴肅處理轉變,把愛護和關心幹部作為監督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及時掌握幹部隊伍的思想工作狀況,對一些'苗頭'性的問題、'小錯誤'及時給予'提醒'、'敲警鍾',防止'小問題'不解決變成'大問題'、'小錯誤'不改鑄成'大錯誤'。但是,對於真正'倒下去'的領導幹部,要排除干擾,嚴肅查處,該摘'烏紗帽'的就摘'烏紗帽',該搬'交椅'的就搬'交椅',決不能心慈手軟,讓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
四、實現由對領導幹部個人監督向領導班子監督轉變
一個單位的好壞,風氣正不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領導班子的作風正不正和是否起到表率作用,有的地方曾出現領導班子'集體違紀'、'群體犯罪'的現象,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對班子的監督被削弱了。要強化領導班子監督。一要完善決策機制。不斷完善規范領導班子的議事、決策行為,健全領導班子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的自我監督的效果。二要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班子成員之間是最了解情況,最有發言權,也最有監督權,任何一項政策、決議的出台,都離不開領導班子成員的集體監督、把關。要借鑒'三講'集中教育的成功經驗和中心組學習等,進一步提高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質量,切實運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解決好領導班子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三要抓好監督制度建設。幹部監督工作,需要放在整個社會大背景下去考慮,需要方方面面的相關制度和實實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要建立起與《幹部選拔任用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抓好領導班子重大事項決議的監督,圍繞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建設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加強監督,只要不涉及保密事項,都要做到條件、標准、程序、政策、結果公開,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四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一把手'在領導班子中處於核心地位,對一個地方和部門的工作起著關鍵作用。因此,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是加強對領導班子'一把手'的監督,如果對'一把手'的權力運用過程缺乏必要的監督,勢必會導致權力失衡、決策失誤和行為失控,給工作帶來損失,給事業造成危害。成克傑、程維高、李真、慕綏新……這些曾經風光一時的黨政'一把手',放鬆了學習、放鬆了個人世界觀的改造,置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而不顧,最終被人民所拋棄。
五、實現由封閉式監督向開放式監督轉變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幹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幹部監督工作也應打破相對封閉的格局,步入開放式監督的軌道。一是監督的途徑應由組織監督向執紀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不斷拓展,重視運用現代科技的先進技術和成果,建立起幹部監督信息網路,形成立體式、全方位的監督網路體系,做到幹部工作開展到哪裡,幹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裡,領導活動延伸到哪裡,監督工作就實施到哪裡。二是監督形式要由相對單一的監督,向考察預告、專項調查、談話誡勉、來信回復等多形式監督轉化。要健全和完善群眾監督、媒體輿論監督和社會公開評價機制,強化事前監督,加大群眾監督覆蓋面,增強輿論監督的公開性和真實性,發揮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職能作用,積極發揮人大、政協、執紀執法部門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通過組織監督、執法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形成黨內外、上下貫通、縱橫交錯的監督網路和合力。逐步實現幹部監督工作系統化、科學化,切實改進傳統的單純依賴紀律監督和組織監督的做法,彌補其'先天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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