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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發布時間:2021-01-19 16:12:59

㈠ 按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起訴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任何財產,只有賬冊能否認定無法清算

您好,看股東出資情況,若未足額出資,可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建議當面咨詢律師,准備證據。

㈡ 破產案件中債務人拒不向管理人交出財產和賬簿能強制履行嗎

破產案件中,債務人拒不向管理人交出財產或者賬簿的,法院可以依法專強制其交出。同時,對屬於拒不交出的債務人及其責任人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六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其處理外,還應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搜查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㈢ 強制清算中,法人隱匿賬冊,法院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法院首先可以向作為被申請人的法人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
採取強制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帳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於沒有任何財產、帳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法院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後,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9.11.4發布)
十四、關於無法清算案件的審理
28、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帳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於沒有任何財產、帳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29、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㈣ 公司強制清算主要財產、賬冊滅失如何處理

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版不明的強制清權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於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㈤ 公司強制清算主要財產、賬冊滅失如何處理

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回制清算案答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於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㈥ 公司強制清算主要財產、賬冊滅失如何處理

對於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回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答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採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後,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於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後,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對於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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