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年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比,有哪些改動
(一)在第十九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中增加一項「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將基金託管人職責第七項修改為「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禁止行為。
(四)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因為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2)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同時,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商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依照本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的罰款、罰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將第十六條第六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第五十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四項關於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和終止上市交易的條件、關於禁止從事基金業務的人員范圍、關於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的條件、關於公布招募說明書等文件的種類等,由法律、行政法規作規定,不再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規定。
(九)將第十三條第七項、第二十六條第八項關於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核准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其他條件的規定修改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是,其他條款中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規定的事項主要是一些程序性的問題,建議予以保留。同時,對有關條款中將法律、行政法規與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的規定並列的規定作了修改。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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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是2004年還是2013年
子跑哪去了?我再一次檢查,嘴裡還喃喃自語「中性筆,鉛筆,橡皮……」還是不見尺子.我看了專看錶,糟了,快上屬課了,怎麼辦?怎麼辦呢?我著急地看了看旁邊的同學,心裡想「要是有人可以幫幫我就好了」----可是沒有,周圍的同學都在認真地准備著東西,只有我,在焦急地東張西望,六神無主的我心裡想有一隻調皮的小兔子在嘭嘭直跳,我心想「昨天晚上還在呀,現在怎麼沒了呢?難道它長翅膀飛了?那我考試怎麼辦?這次百分之八十的題目都要用上尺子,我該怎麼辦?向同學借?可是每個同學也都只帶了一把呀!我越想越著急.」
就在這時,楊詩祺看見我的樣子,便跑過來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