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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投資基金的征稅

發布時間:2021-01-13 11:46:42

『壹』 我們公司是外資獨資企業,最近資金緊張,現轉讓實收資本200萬美元,原實收資本3000萬美元,涉稅嗎

你說的是轉讓股份吧?
外方股東向中國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股權所需繳納的企業 所得稅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以及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情形。一般性稅務處理通常情況下適用於以現金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 (除股權外)作為股權轉讓對價的股權轉讓行為。如果股權受 讓方企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則該股權轉讓將可能適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1) 一般性稅務處理。外方機構股東向境內企業或個人 轉讓股權而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通常需要按照《企業所得 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而外方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當《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務處 理條件比《企業所得稅法》更加優惠時,可優先適用《稅收協定》的規定。例如,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簽署的 《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規定,如果 香港投資者在轉讓行為發生前12個月均未直接或間接持有內地被轉讓企業25%或以上股權,則香港投資者轉讓內地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所得不應在內地征稅。外方股東需向中國主管稅 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才能享受《稅收協定》的 優惠稅務處理。(2) 特殊性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實質上是准許交 易方延遲納稅,而非免稅。如果股權受讓方企業以本企業或其 控股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則該股權轉讓將可能適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即在股權轉讓交易發生時暫不確 認收入(或損失)、股權轉讓方不產生納稅義務。納稅義務通 常將延遲到相關重組資產再次處置時再予確認。另外,特殊性的稅務處理目前只適用於企業,而不適用於自然人股東的股權 轉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 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外 國投資者轉讓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給境內企業,需要同時滿足下 述條件,方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首先,需要具有合理的商 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購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原股權的75%;第三,企 業翼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 活動;第四,股權轉讓對價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 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因企業發 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 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 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 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 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② 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 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③ 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 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依據《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 定》和《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其在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作為出資(包括新設或增資),設立外商投 資企業或認繳外商投資企業的增資。從交易的審批和登記層面 講,上述模式下的跨境換股亦有據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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