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新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匯編,誰有能給給我發一份嗎
法律匯編的成型原型為諸多方面不同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按照類別、性質分在不內同的部分,本容身成為匯編,可以是多種方式形成,不能形成新的法律。而新法律的形成必須是有關的有立法許可權的部分通過合法的立法程序而形成的調整某一種或者多種社會關系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
2. 私募基金法的私募規制
由於私募股權來級基金和私募源證券基金的投資方向不同,對社會的影響也不同。相對的,私募股權基金注重企業的價值投資,它一方面能為企業帶來可觀的資金融通,另一方面,它又能以股東的身份為企業的制度創新提供積極的因素。所以,私募股權基金往往受到各國政府的大力推廣,在立法上也對於私募股權基金大開綠燈,多持鼓勵態度,而對於私募證券基金,由於其投資的領域主要集中於有價證券市場,並且喜好運用高比例的杠桿投資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價格投機。巨大的持倉和高比例的投資杠桿是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素。所以各國都盡量對其行進行控制,有些國家甚至乾脆不允許私募證券基金的存在。
3. 私募PE的中國私募PE的法律解讀
作者:北京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道可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內容簡介】
本書從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發展入手,以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運作為重點,全面介紹了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投資、退出階段的法律操作實務,並且就如何規避其中的風險從法律角度給出了建議和指引,是中國第一本全面從法律角度解讀私募股權基金的書籍,與系列書中的財稅解讀共同構成了對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全方面專業解讀,彌補了國內同類書籍的空白。讀者可以在有效的時間內迅速把握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脈搏,從而為相關決策或服務提供最有效的幫助。從書籍體例上,採用了以矛盾帶觀點,以觀點推體系,以體系顯全貌的手法,為讀者全面提供法律解讀的同時,融入了實務和案例,從而保證了書籍為私募股權基金的從業者和投資者服務的定位,是一本難得的工具書。
【作者介紹】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化運營管理為顯著特點,以私募股權融投資法律服務為核心,以證券發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資、並購重組、產權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務為延伸,致力於打造資本市場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化精品所。團隊化、專業化、品牌化日見成熟。 道可特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資管理、資本運營顧問、資產管理等投行服務為核心業務,以企業戰略咨詢、管控設計、品牌管理等為配套服務,與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構築了道可特資本市場服務的基礎,從而創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資為服務核心,法律和管理為主要服務內容的「一體兩翼」立體化服務格局。主要撰稿人劉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律師執業十餘年,曾在大型國企、知名民企擔任高管,長期致力於資本市場服務,現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議人,朝陽區人大代表,朝陽政府法律顧問,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中國律師》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4. 上海處理私募基金法律問題(基金跑路,怎樣追回投資款)效率最高的律師事務所是哪個
我朋抄友的私募基金襲出現問題,因為那個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他的投資,後來這公司的管理者跑路了,他讓我幫忙找一個律師團隊,我四處打聽後聯系了徐寶同律師團隊,結果處理的很快,可以看出他們團隊非常專業與高效了。
5.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6. 私募股權受法律保護嗎
私募股權,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回 。
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答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經核準的私募股權企業受法律保護。
法律鏈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