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創業融資需要和投資機構對賭嗎
1、新起點,融資1200萬
在15年年末,新平台成立一年左右,我們拿了1200萬的preA,平有錢了,我們可以走的更快。這次融資對外宣稱是2000萬,套路大家懂得,這1200萬時分期到賬,但為了順利拿這融資也費了不少周折,因為我們跟投資方前的是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我簡單給大加介紹下,對賭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融資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也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為什麼有對賭協議,他的出現是由於VC對創業者不夠信任,但這種「不信任」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比如整個行業造假很普遍、會計做賬不同、時間緊迫來不及做深入盡職調查等等)。對賭協議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約束創業者,給創業者建立起一種與vc想法相一致的中短期激勵機制,讓創業者更多考慮對賭期這幾年的業績增長,規模增長。反而忽視了長遠,很有可能讓創業者犧牲未來的發展機會,去實現一兩年的短期收益,站在企業角度不見得是好事。
1、我們在簽完對賭後,為了順利拿錢,所有精力都在給投資人做業績,到處被動,為了刷交易量,在平台上了快消品,低價砸市場,被大供貨商斷貨,倉庫堆滿了的臨期食品。為了刷用戶量僱傭水軍大量注冊新用戶,增加新用戶補貼等等。如果創業者能靠自己的人品或能力消除VC的不信任,可以不用簽對賭;但簽了「對賭協議」並把公司做大、上市的創始人在國內也不少(比如京東,蒙牛大家可以課後了解一下這個),所以還是要根據創業者對資金的飢渴程度和對公司增長速度的判斷來權衡是否要簽對賭,我的建議是不簽。
2、第六個坑,人的問題,團隊擴張,官僚主義,內訌
3、第七個坑,組織架構問題,架構復雜,高管不去一線,過於樂觀
在公司融資成功,業務逐漸走上正軌,團隊擴張,團隊內部矛盾開始出現,之前公司的老員工,團隊新成員,還有我們新成員內部之間,出現了幾個派別,開始了內耗。
首先是組成派別,圍繞崗位晉升開始搞小圈子,排擠其他成員,造成不同部門銜接出問題。
然後是邀功,有成績都往自己部門攬誇大自己部門作用,再就是推責任,出現問題推給其他部門。甚至出現官僚主義,幾個創始人都把自己定義為各種總,開始擺架子,不去一線,只聽數據只看匯報,同時高管們也因為派別原因,自己人業務范圍內出問題不上報私下解決或者乾脆不加懲罰,跟自己不是一個派別的,有問題小題大做。內耗也是讓公司之後走下坡路的最虧禍首。
根源有這么幾個
1、公司的拍板權在新的老闆,新老闆不到員工內部,不了結除了數據之外的情況
2、因為創業初期並沒有制定具體的崗位級別,只定了大概的業務方向,初心是大家在一個起跑線誰有能力誰上,但隨著公司發展,相對應的人事晉升制度未完善導致上述結果的出線。
3、第三個原因是是組織架構問題,我們被並購後成立的新公司有一個架構,而後來的人員並沒有融入之前架構,也沒有打亂之前架構重新調整,導致部門有重復,有的業務找不到具體負責人。
所以創業者在公司規模擴大後,選人用人,崗位晉升,崗位職責明確上要多下功夫,一個優秀的HRD在公司發展的中期作用是很大的。要特別重視中期的HRD人選。
也是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司業績開始下滑,期初的創世團隊成員接連離職,再後來業務調整,人事調整,我也選擇離開公司。第一次創業就此結束。
4、第八個坑,業務方向選擇問題,謹慎做全產業鏈
在很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在解決了行業一個點之後,就想做整個產業鏈,包括我在內,我們開始做的F2C是農業基地到用戶,中間涉及的環節有種植,養殖,初加工,倉儲,運輸,售賣等等,這每一個環節都是一個系統。因為農業的周期較長,受天氣等外界影響因素較多,單單一個種植養殖環節就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還因為周期原因,農業品類原因,當計劃種植養殖的產品上市後,市場是否對產品認可以及此時的市場價格是否跟之前預期一樣,這些不穩定因素都會影響整夜系統的運行。
這導致我們的F2C在運行半年後就停止。我也是建議大家慎做全產業鏈,製作產業鏈當中最適合你的環節。
可以這么理解,整個產業鏈就是一個大系統,其中一個環節是個子系統,每個系統都有他的穩定性都有風險系數,當這些子系統構成新系統後,子系統的風險系數都會累計到整個系統,這樣就意味著企業做的環節越多,承擔的風險系數越高,系統的穩定性越低,導致企業失敗的幾率大大增加,所以我建議大家,謹慎做全產業鏈。
㈡ 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控股股東與投資者簽署對賭協議,是否可以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對賭協議抄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
但是在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時,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例,你需向中國證監會當地分機構咨詢。
㈢ 並購重組 什麼條件財務投資人不參與業績對賭
作為財務投資者,不願意參與業績對賭。
重組方案對賭條約嚴苛,一是即便只是現金支付,也要參與對賭,二是有長達4年的業績承諾,比一般情況多一年。
㈣ 並購基金的投資決策機制是什麼
並購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上市公司委派2人、PE機構委派2人組成。並購項目的開發、盡調、評審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3票以上(含3票)通過方可實施投資。上市公司對欲投項目擁有一票否決權。
控股類項目優先投資權。鑒於上市公司通常僅與單一PE機構合作設立並購基金,該PE機構獲取的並購基金投資方向的控股項目經過盡調並通過評審後,優先由並購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並購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否決或在約定時間內未給予答復的項目,PE機構方可推薦給管理的其他基金。私募基金可以直接去私募直營店與私募溝通
㈤ 私募投資基金的對賭條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號稱對賭第一案的「海富投資案」中確立的股權投資對賭原則:對賭條款涉及回購安排的,約定由被投公司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因損害被投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應被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由被投公司原股東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有效。該案引申的三大法律原則:
(一)「投資領域共擔風險原則」成立
實踐中,風險共擔是判斷投資關系的特徵之一,尤其是在投資領域,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自願原則的前提下做出任何風險分擔的安排。以合夥法律關系為例,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對外風險共擔,而在公司、有限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的情形下,公司股東和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這都是投資人不共擔風險的立法規定。因此,無論在商法理論上,還是現行法律規定上,都不存在因違反「投資領域共擔風險原則」而致投資法律關系無效的結論。
(二)「保底條款」有效
本質上「保底條款」也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風險和利益的分配條款。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則下,當事人約定對一方或部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採取保底措施不僅是市場交易中的常見現象,也存在相應的法理依據。如有具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設定保底條款則無效。例如,基於對證券市場穩定性維護的角度,《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了受託人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禁止設定保底條款。
(三)「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屬於違法」原則
既然投資保底條款有效,那實踐中投資收益條款在司法判決中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何在?重點在於規范那些在名義上是投資而實際上是借貸的行為,且一定是在該行為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的前提下才能判定為無效。例如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實際從事放貸業務並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為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㈥ 關於上市公司被並購對賭完成凈利潤的問題
按照你說的屬於違法行為,涉嫌詐騙。建議採取合法的方式降低廣告費和其它成本,如:合作廣告可以分擔廣告費等。
㈦ 並購基金如何賺錢 六大盈利模式總結
一般國際上認為,並購基金是靠進行行業整合、產業整合進行跨國並購或者混合並購,包括一些杠桿或者一些並購工具來實現以小博大,不斷整合資源的一個運作模式的基金,它是靠絕對收益來取得自己的收益。
關於並購基金的盈利模式,洪濤總結:第一種,可以通過債務重組的方式打包收購一些目標標地資產,通過債務重組、破產重整以及管理升級,再整合其他的資產進行產業重新提升,然後通過並購進行轉讓,以這種方式來實現收益。比如美國通用汽車,當時已經申請破產保護,並購基金進去,通過各種方式打包重新再IPO。並購基金不一定是不參與IPO,可以整合私有化再IPO。
第二種,弘毅模式。比如收購江蘇的一家玻璃企業,再整合其他的六、七家玻璃企業,然後打包為中國玻璃在海外上市,其整體收益量大概增長了7-10倍左右,因為是控股的原因,弘毅投入了較大規模的資金,賺的錢也非常多。
第三種,像三一重工聯手中信產業基金收購德國混凝土泵生產商普茨邁斯特的全部股權。它實際上就是做杠桿收購,過程中配套有並購基金參與、協助它,可能還提供給三一重工下面的過橋融資,再撮合一些並購貸款去收購,收購完了之後佔了一定的股權,但是這個股權擁有的總資產是比較大的,因為高負債收購,未來通過整合發債過橋等一些組合的方式,通過未來的經營和股權的管理,以後不排除還可以把它再吸收合並到三一重工上市公司名下。中信產業基金等於實現了一個完整的進入,然後退出的過程,這是中信產業基金的模式。
第四種,像建銀國際所做的並購借殼,借殼前在資產方先進行投資,再往上市公司里注入,因為借殼的資產規模往往比較大,一投好幾億,賺的是相對收益,靠股票二級市場的差價來賺錢。如果股份比較大,未來還可以協助上市公司進行整合,不斷往裡裝資產實現收益,這種方式也可以歸類為並購基金的投資方式,但是又介於PE-IPO基金和並購基金的中間狀態。
第五種,並購基金可以去收購一些資產,通過自己的整合,不一定在IPO上市,未來可以轉讓給上市公司,或者是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再變成上市公司的小股東,也就是參謀股東,等於換股之後資產進行轉讓,換股,但是不一定構成反向並購成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未來這種方式在並購基金中會很常見,會很多。
第六種,並購狙擊模式,像被號稱為華爾街狙擊手的卡爾伊坎,他當年的經典案例,比如美國在線和時代華納,他收購上市公司股份,通過不斷的二級市場收購持有了3%以上的股份,就有可能爭取成為上市公司的董事,在這種情況下,他不斷的游說進行分立或者公司重組,以期股價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提升,以期公司的價值能夠不斷的釋放或者是管理上能夠得到提升,未來的股價能夠走高,這樣他持有很多年之後也可以退出,這也是並購基金的一種方式。卡爾伊坎還做過相關的事,比如微軟曾經去收購雅虎,他曾經希望先收購雅虎公司的股份,然後進入雅虎董事會,再撮合微軟對雅虎發起要約收購。在國際市場上,一般的股票價格都是比較低的,估值大都處於合理水平,有的甚至只有幾倍至十幾倍市盈率,要約收購的時候比市場價格甚至高出100%都有可能,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狙擊手基金進行了接受要約或者是在較高價格基礎上進行轉讓套現都可以存在一個比較大的套利空間,在國外這種方式也比較多。
㈧ 公司跟風險投資簽對賭協議是幹嘛的具體都有哪些內容呢
首先來看看公司來是否合法,這點源你可以在工商部門查到,合法的話你可以再了解下其投資的方式是否合適你的情況,個人認為,暫時國內的投資公司都是為你提供一個中介平台,給予你一些及時的市場行情的建議。如果能接受這種方式,那麼你可以去公司看看具體情況!
㈨ 中小企業,特別是創業初期的企業在引人pe投資時,與投資方簽訂對賭協議時該如何
幾個要素要注意到
你是運營方,對方是資方,你的風險是運營失敗可能會內將投資轉化成為債容務就比較危險,資方的風險就是你的項目沒有運營起來,收不回來投資。
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過最終受傷最嚴重的不是資方,而是你
1、資方是否對你的項目真正感興趣
2、在合同中是否有一些可能將投資轉化成為債務的條款
3、資方對於你的項目,運營等後期的干涉程度有多高,也就是說你的控制權夠不夠
4、如果輸,你的最嚴重的後果是什麼,是否可以真正承受這個後果
㈩ 私募股權基金為什麼要設置對賭條款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來是源在入股企業時與企業大股東簽訂對賭。
股權與債權不同,一旦企業破產,私募股權基金投入的錢就打水漂了。而且一般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企業都是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企業,風險很大,簽訂對賭是一種保護措施,增強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