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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處罰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09 18:23:50

⑴ 被刑事立案的私募基金公司的資產如何處置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的財產是獨立的,產品的財產歸屬於投資者,管理人的財產用於支付法律賠償等事宜。

⑵ 7月已有7地20家私募被處罰,私募基金違規有哪些

說些最新的吧 分別來涉及違規源經營、利益輸送、操縱市場、老鼠倉等四類。
一是資金募集環節問題集中。表現為不設投資門檻,向不合格投資者募資甚至提供保底承諾等;
二是基金投資運作不規范。存在利用港股通賬戶跨境操縱多隻股票價格、借用多層嵌套通道業務和配資賬戶籌集巨量資金操縱多隻股票,甚至存在混同固有資產和基金資產,挪用近億元基金財產用於其他業務支出等;
三是利益輸送手法新。存在通過大宗交易將所管理的產品所持有的股票低價轉讓給其他私募產品,進行利益輸送;在所管理的產品之間以約定價格對倒交易,虛增自身產品業績;個別私募基金實控人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利用他人賬戶高杠桿謀取「跟倉」收益,非法獲利上千萬等。
四是登記備案不規范。部分機構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產品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個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備案產品比例高達70%,違規開展私募業務。

⑶ 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一、官方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
2015年證監會組織力量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以下違法問題乃至非法集資犯罪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二、違法問題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來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融資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其運作應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輕則違法賠償重則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類非法集資犯罪。
私募與非法集資在現實中由於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錯誤認識,進而使得原本進行私募的募集者變成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盡管如此,但二者並非不可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二者進行識別。
1、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樣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有可能觸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2、是否注冊備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並進行注冊備案,是其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
三、違法問題之預防
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該通告由證監會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會簽,經證監會批准與北京局共同發布,雖然標題被冠為在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活動,但由於是證監會批准、基金業協會下發,實則是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專項活動。
上文簡單介紹了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可見私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稍有不慎就會企業處於違法犯罪的行列。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等到出現了問題才進行管理治理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預防。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預防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疑問的可以咨詢相關領域的資深律師。

⑷ 私募基金違規操作後被經偵後沒違規的項目回款能正常兌付嗎

私摹基金違規操作後被經偵查獲,沒有違規的項目匯款能正常嗎?我認為沒有違規的應該正常回款的。

⑸ 私募基金常見的違規操作

私募基金最根本的獲利是要從所投企業或項目中得到,最致命的就是所募集的資金沒有真正落到實體項目中,靠後面的資金給前面的人開工資,這樣就形成了非法集資。所以私募基金必須要有優質的項目否則只有死路一條

⑹ 哪些私募基金行為會被處罰

1.未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3.未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未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未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9.私基基金未按時備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1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12.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13.未對未託管的基金財產採取隔離措施的;
14.未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15.未對私募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6.未建立防範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的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或者導致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20.從業人員炒股不申報;
21.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22.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23.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私募基金;
24.委託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25.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26.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7.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28.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⑺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股來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源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⑻ 請問各位律師,合肥有個公司涉及到私募基金有點違規,一月份全體人員被帶走,到現在一直沒開庭申理,有沒

如果屬於退偵,應該會通知律師的。偵查人員必須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審結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 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可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
對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偵查機關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經過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 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⑼ 被私私募基金騙了幾十萬如何報案

這個大概率是沒法維權的,因為私募基金本來就不能承諾保本,即使產品名稱中內有「保本」字樣,在2016年的時容候應該也不算違規,如果你想維權,需要看對方是否在以下幾方面有問題:

1、有證據顯示對方的銷售人員沒有銷售資格;
2、有證據顯示對方的銷售人員在營銷過程中有承諾保本或者明確預期收益;
3、產品說明書中明確保本或預期收益;
4、有證據證明該產品運營過程中有資金挪用等違法情況;
5、有證據證明該產品的資金投向與產品說明書不符;
6、你是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但對方在明知的情況下依然對你進行銷售;
如果沒有以上的問題或者拿不出證據證明他們在這幾方面有問題,那最多隻能說這支產品運行不良,但對方沒有侵害到你的權益,當然也無法維權

⑽ 私募基金違規行為要受到什麼處罰

這得依據私募基金具體的違規行為來確定哦,比如近期私募新規規定所有私內募機構必須完成產品備容案,如果沒能在期限內完成備案的將面臨無法發現新產品的處罰等,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違規行為。另外如果想了解更多私募知識可以登錄私募排排網去學習哦,裡面私募知識資訊還是很豐富的,希望能夠幫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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