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金庫挪用公款購買基金是否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刑法有明確規定,你說是不是犯罪?
❷ 如何界定銀行帳戶洗黑錢
就是看賬戶是否有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主要指將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
簡明扼要來說,洗錢是指「通過合法的活動或建設將違法獲得的收入隱藏、偽裝或投資的過程」。
(2)存在個人賬戶公款買基金擴展閱讀:
洗黑錢還包括:
1、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用於非法用途,即把白錢洗黑,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而用於走私;
2、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以達到佔用的目的,即把白錢洗白,如把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帳戶;
3、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逃避監管,如外資企業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
洗黑錢過程:
洗錢的過程通常被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培植階段、融合階段。
處置階段:指將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容易被偵查到的階段。
培植階段:即通過復雜的多種、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收益與其來源分開,並進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飾線索和隱藏身份。
融合階段:被形象地描述為「甩干」,即使非法變為合法,為犯罪得來的財務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後,犯罪收益人就能夠自由地享用這些骯臟的收益,將清洗後的錢集中起來使用。
洗黑錢影響:
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❸ 用財政資金捐贈給公益性基金會屬於挪用公款嗎
1、財政資金是不是有專門用途的?
2、誰批准捐贈公益性基金會的,是否有許可權批准?
❹ 挪用公款400萬元買基金
挪用公款4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❺ 給銀行工作人員頂任務買貨幣基金是挪用公款罪嗎
那要看你是否使用的公款
❻ 政府挪用貪污我們社保基金費如何申訴
政府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障基金,數額較大,則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版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權任。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❼ 原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放貸未收回,判挪用公款罪合法嗎
委託律師,搜集證據,積極辯護,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❽ 貪污汴鍾中國科學院基金會會計貪污挪用公款2.2億
貪污、挪用公款2.2億元,已經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❾ 涉嫌幾年前挪用公款購買基金,錢早已經歸還還會判刑嗎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就涉嫌挪用公款罪,盡管已經還款還是構成犯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