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股票賬戶怎麼避免被分割
最好去做一個公證吧。但是之後這個賬戶再有操作和盈利,應該是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了。
B. 婚前股票賬戶有10萬,婚後漲到20萬,財產怎麼分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進內行了詳細解釋。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一方中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只要動過,收益部分就要算共同財產。
該問題應該一分為二地看待。
1、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2、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後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C. 結婚前股票帳戶是對方的十萬,婚後股票掙錢了怎麼
你好,這個屬於法律問題。還是問律師比較靠譜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內取得的財產。容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賬戶的錢算婚前財產,賺了的錢是婚後那就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但是賠錢的話也應該算雙方的,然後10萬塊錢還算婚前財產么?
D. 婚前女方投入的股票資金損失了,離婚後怎麼計算
1、婚前女方投入的股票資金損失了,離婚時該股票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用分割。
2、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侵害的是現存的夫妻共同財產。
E. 婚前我的股市帳戶里的錢離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來市帳戶里的錢屬於婚前源財產,離婚時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是婚後,由於股市波動所產生的收益是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的,離婚時需要參與分割。但是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了婚前財產公證外,還可以提供股東帳號、股票操作交易憑證等證明是你的個人財產。其實,不光婚前可以做財產公證,婚姻存續期間也可以就婚前雙方的財產情況進行公證,只要雙方都同意就行。還可以在公證的同時約定婚後財產的使用或分割方法。
F. 婚前的股票,要離婚屬於婚前財產嗎
婚前一方的股票,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股票屬於登記人所有。
但是規定,婚前財產,婚後收益,屬於婚後共有,一人一半。
G. 我的股票賬戶是婚前建立的
新婚姻法明確的說明了,婚後購買的房產財產只屬於歸屬人,不屬於共有分配財產。所內以你的房子容和公司只要沒有寫上對方名字,對方是分不到的。都是你的私人財產,至於股票帳戶更不可能作為共同財產分配,除非你自願給予對方。
H. 婚前的股票賬戶
股票賬戶也是可以做一個婚前資產證明的 而且股票賬戶是可以查詢到轉賬的日期的 所以估計是應該可以只屬於一方的 因為所有的東西都是用一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完成的
I. 婚前買的股票,結婚後的收益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婚前的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沒有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例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都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到配偶死亡或離婚之日。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丈夫和妻子或其中一方獲得的財產。它不僅包括丈夫和妻子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還包括其他非勞動收入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了該人的獨特財產和夫妻雙方同意的個人財產除外。此處使用的「收入」一詞是指在不要求實際擁有財產的情況下獲得財產權。
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諸如起草費等財產,但實際上沒有獲得,但出版商只在結婚時支付了費用,此時,筆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如果出版商承諾在結婚後支付匯票費用,但在結婚關系終止前未收到稿件費,則筆費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4、丈夫和妻子擁有共同財產的平等所有權,雙方享有相同的權利並承擔相同的義務。丈夫享有處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特別是,除非另有約定,配偶對共同財產的處置應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配偶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人民法院關於處理離婚案件離婚案件的處理特別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索賠權利的一方難以確定個人財產或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提供證據是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