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公司名義購買股票如何繳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回持有居民企業答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投資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應當納稅,仍然虧損的不征企業所得稅。
㈡ 收購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費問題
1、非上市公司股抄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為: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2、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印花稅率: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㈢ 以控股企業股權支付 收購企業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第一種觀點,根據59號文件第六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因此A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為B公司持有M公司的原計稅基礎0.8億元確定。 筆者認為59號文件之所以將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一律按照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是由於59號文件出台之初,並沒有明確規定A公司以其持有51%股份的A1公司支付也屬於股權支付額的范疇,如果A公司以增資擴股的股份支付,A公司股權收購後按照給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0.8億元確認,就毫無問題。因此建議,進一步修改政策為: 當收購企業以自身股權作為股權支付額支付時,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當收購企業以控股企業股權作為股權支付額支付時,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作為支付對價的其控股企業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目前,還有一種說法,即互為收購說,認為59號文件可以理解為,A公司收購M公司的同時,其控股企業A1公司的股權也被收購,因此可以按照被收購股權A1公司的原計稅基礎1億元確認。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在股權收購中,首先要確定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而被收購企業股權只有達到75%以上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而本例中A公司持有A1公司的股權只有51%,如果按照互為收購說,B公司收購A公司持有A1公司51%的股份顯然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因此可見互為收購說不成立。當然,在59號文件沒有修改之前,牽強的按照互為收購說解釋,也不失權益之計,但治本之策應當是對59號文件進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案例以股權收購為例,在資產收購中,收購企業以控股企業股權作為支付對價,取得被收購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比照上例確定。
㈣ 現金流量表中「投資支付的現金」包括取得股票的相關稅費嗎
現金流量表中「投資支付的現金」包括取得股票的相關稅費。
投資活動現金流量內容:
1)「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出售、轉讓或到期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而收到的現金,以及收回長期債權投資本金而收到的現金。不包括長期債權投資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現金資產。
2)「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因各種投資而分得的現金股利、利潤、利息等。
3)「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凈額」項目,反映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扣除為處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後的凈額。由於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損失而收到的保險賠償收入,也在本項目反映。
4)「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以外,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其他現金流入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
5)「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購買、建造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不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資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借款利息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在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單獨反映。企業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建的固定資產,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現金作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以後各期支付的現金作為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出。
6)「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進行各種性質的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包括企業取得的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長期債券投資支付的現金,以及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購買股票和債券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的利息,應在投資活動的「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
映;收回購買股票和債券時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的利息,在投資活動的「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7)「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以外,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量。其他現金流出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
㈤ 書上的題:公司購入D公司股票1 600萬股,實際支付購買價款2 412萬元(包括交易稅費)。該股份佔D公司普通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的成本應按占被投資單位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確認,反之按實際投入計量成本.如果按成本法則按實際投入計量成本.
㈥ 企業收購股權怎麼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收購股權所得稅處理方法:
財稅[2009]59號規定,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也就是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應用指南中的控股合並。
股權收購是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即收購被投資單位股權形成對子公司投資;如果收購股權形成對合營企業投資、聯營企業投資則不屬於股權收購。
一、股權收購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股權收購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其實就被收購方將一項資產出售,出售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收購方就是按購入一項資產,資產按購入價(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長期股權投資是股東間的交易,和被收購企業無關,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自然是沒有變化的。股權收購一般稅務處理很簡單,和其它的資產出售沒有什麼不同。
二、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
1.特殊重組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財稅[2009]59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那麼股權支付的情況有兩種:
(一)、以本企業股權支付,就是定向增發。
(二)、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一)《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通知》第二條所稱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即對子公司的股權進行置換,而不是用母公司的股權。
(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2.特殊重組所得稅處理
股權收購交易各方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4.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㈦ 企業收購股權怎麼進行所得稅處理
股權收購中一般性處理規定:
1、支付對價涉及的所得稅處理。當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時,雖然財稅〔2009〕59號文件未明確規定應確認所涉及非貨幣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但由於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了變化,因此收購企業應按稅法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2、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計稅基礎的確定。由於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無論是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均是按公允價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稅的對等理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收購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
(7)公司收購股票支付稅擴展閱讀:
企業凈資產超過合並企業需要支付的股權數時,處理辦法如下:
當被合並企業凈資產超過合並企業需要支付的股權數額時,可以通過減少股東權益的方法減少被合並企業的凈資產,從而降低合並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
舉例:A企業被合並前凈資產為100萬元,其中流動資產(庫存商品)20萬元,累計可以稅前彌補的虧損50萬元。B企業打算兼並A企業,預計支付股權80萬元給A企業股東。
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並,B企業還要支付非股權支付額20萬元給A企業股東,那麼非股權支付額占股權賬面價值的比例為25%(20÷80×100%),超過了20%,不符合免稅合並的條件。
因此,被合並企業A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50萬元也不得結轉到合並企業彌補。
如果合並前,A企業將庫存商品20萬元全部變現處理,同時,按《公司法》規定辦理注冊減資手續,將20萬元股本退回股東。
那麼,A企業的凈資產由100萬元減少為80萬元。B企業只要支付80萬元股本給A企業股東,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權支付額,A、B企業可以順利實現免稅合並。
A企業以前年度50萬元虧損也可以由合並後的B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分擔彌補。但是,在這種減資合並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減少處置固定資產時,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一般應該在合並改組前半年進行。
㈧ 員工購買公司股票如何繳稅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該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的股票期權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繳稅。
2、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並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3、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㈨ 公司購買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如果是合法交易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需要要繳納所得稅。
㈩ 請問公司賬戶買賣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納什麼稅么
你好 很樂意為你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股息收入交納所得稅,股息收入是指:納版稅人對權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資本計算的利息,紅利,是指企業分給股東的利潤,公司開證券賬戶做股票,投資收益要繳稅,稅率25%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