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於「賣空」其出售股票者,為什麼會以股價的升值為條件為條件不是看跌嗎謝謝~
出借者是看多或看平的,所以才會接股票給空頭去賣空。不然他就把自己的股票賣掉專了,而不是借出屬去。
這段話的意思就是出借股票的人要麼收取利息,要麼等待自己的股票升值,總是都是一種收入。出借人還會要求賣空者把賣出後收到的價款存在自己的賬戶上以保證本金。
出借股票的人一般就是做市商。
『貳』 個人出借證券帳戶違法嗎
證監會在《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機構和回個人不答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出借證券賬戶違反了《證券法》,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屬於違法行為。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叄』 股票能否出借出借股票的行為合法嗎
股票是一項資抄產,當然可以贈與襲,融資融券講的就是券商預先借出股票給股民,等一段時間後股民歸還同樣的股票,不過融資融券還沒有正式批准
你說的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出借,只要雙方合同規定:借出股票時的市值到時不管漲或者跌,所承擔的盈利和損失都有對方負責,那麼合同成立
如果你只想獲得收益,漲了你讓別人歸還贏利,那就失去公平,合同自動失效,反正不能便宜都讓你一個人佔了
『肆』 為什麼向賣空者出借股票有利
這個問題你問得非常有見地,我也是問了很多人才知道的。
出借者一般是長期持有股票的人或回機構,答由於某些原因短期不會將股票變現,所以會出借給做空者,同時,出借者一般不關注股價短期的漲跌,既然長期持有,何不借出賺些利息呢??
『伍』 轉融通股票的股東投票權屬於誰求答案
轉融通是融資融券業務的「升級版」,證金公司利用自有資金和證券、或從各處所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再轉融給證券公司,成為證券公司從事雙融業務的證券、資金來源。這樣,通過證金公司和證券公司兩個中介環節,股票從願意長期持有而不計較短期收益的股東手裡,被借入到需要短線賣出投機的投資者手裡。按《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出借人(比如上市公司大股東)向借入人(證金公司)出借證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證券、收取借券費用及收取相應權益補償的權利。其中的「權益補償」,是指在「借入人在借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或無償派發證券」等情形下,借入人需要向出借人提供相應的利益補償。《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中也有類似權益補償的規定。當然,證金公司融到股票後再轉融給證券公司,角色就從借入方變成借出方,此時證券公司是借入方,為此證券公司需要向證金公司提供權益補償。 筆者認為,《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作出的「權益補償」規定,只能看成是借出方與借入方的一個「對賭」約定,「對賭」的條件之一就是借入方為借出方提供權益補償,這個權益補償就是以「對賭」期間該股票享有的一些權利作為參照,雖然如此規定造成了「借出方仍享有部分股東權利」的假象,但這絕不表明借出方仍可享受借出證券所對應的股東權利。 之所以《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沒有對借出證券的表決權做出明確規定,或許是因為有關方面認為這根本無需規定,是不言而喻的。這個不言而喻的規定就是,借出證券的內容應包括證券的所有權利,當然包含表決權。這從以下反證法可以得到結論。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持股經證金公司和證券公司之手,很可能被融券者借入後在市場拋空,這些股票為二級市場其他投資者所買入,二級市場投資者所得到的股票理應是完完整整的股票,其持股自然包括股票的所有權利(含投票權),假如大股東借出股票後仍享有股票的投票權,那麼,上市公司的投票權總數就將超過公司總股本所對應的投票權數,豈不荒謬? 按以上反證,證金公司在市場融到股票後,這些股票如果暫時存在證金公司的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中,那麼股票的所有權利就應由證金公司來行使,其他所有股票借出環節都可依此類推,畢竟每個環節的借入方都為此付出了相應代價。轉融通也好,融券也好,股票權利必須附著在股票之上,權利隨股票的流動而流動,不可能將股票內含的部分權利分割出來截留在某個環節。 在轉融通制度中,涉及股票投票權歸屬的問題,還不止上述這一個。按《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規定,證券公司向證金公司借入資金或證券,應向證金公司提交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對這些作為擔保物的證券的投票權等權利如何行使,《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是:對因持有擔保證券而產生的「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權利,由證金公司以自己名義行使,但應事先徵求委託其持有該證券的證券公司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這是因為,按規定雖然這些擔保證券的名義持有人是證券公司,但投資者才是「權益擁有人」,因此擔保證券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然由投資者擁有。當然,萬一證券公司到期未足額償還轉融通債務的,證金公司可按照約定處分這些股票,到時所處分的股票自然包括內含的所有權利,雙方約定必然隱含這層意思,這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陸』 禁止個人出借股票賬戶是什麼意思
禁止個人出借股票賬戶是什麼意思?就是不允許把你的股票賬戶讓別人用。
『柒』 個人出借證券帳戶違法嗎
個人出借證券賬戶違法。
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容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防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7)規定以前的出借股票賬戶擴展閱讀
許多大的機構投資者實行證券出借計劃,將股票或債務證券出借給第三方,使投資者獲取微薄的額外收入。證券的借入者,通常是華爾街的金融企業,需要這些證券來建立空頭頭寸或者沖銷交易失誤。證券的出借者則收到作為抵押的現金以保證所出借證券的安全。
出借者對於抵押的現金支付比市場低的利率,並希望以較高的收益對這筆現金進行再投資。這種交易呈現出再投資工具的風險特徵。證券出借將整個交易置於風險之中來創造借人和出借資金之間的預期利率差價。
『捌』 做空借股票是和誰借如果股票真的跌了,出借股票的人不是虧了嗎
有些股票是不準賣的 所以股票漲跌他們都不賺錢 他們融券給別人 是收手續費的 就比如我借給你一樣東西 這個東西價值多少我都沒有買賣權 但是借給你 你要還給我 我收取你費用
『玖』 股票做空的時候,為什麼有人會借給別人做空呢,對出借股票的人有什麼好處嗎
買空賣空,只有特定有錢的機構才允許的,我國是這樣規定的
買空的時候我知道回是機構從機構借錢,借答完了之後還要還錢,手續費多少不知道。似乎一定的資產只可以接一定的錢
至於賣空不太了解。我記得以前剛剛允許買空賣空的時候,規定,好像把股票借給機構賣,機構只要在過幾天的時間購買會股票,還給券商就可以了,我記得明確規定,是沒有任何手續費的,也就是券商白白借給機構,機構還股票,券商沒有任何好處費的。
但是,賣空有2個好處:1.穩定了股指,不至於大起大落,比較平緩。2.這大大的增加了交易次數,實際上這個交易的普通費用還是給券商帶來了贏利性的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