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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股票轉讓場所

發布時間:2020-12-21 09:13:49

❶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轉讓嗎

非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轉讓,但屬於私募的形式。

股份轉讓也可以成為兼並的專一種手段。它與上市公司的收購的屬不同點在於:

1、轉讓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購通常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轉讓不一定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而股份收購通常以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

3、股份轉讓是「一對一」的談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場進行,股份收購是在證券交易所這個公開市場上進行的,收購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1)股份公司的股票轉讓場所擴展閱讀

股份轉讓的具體方式: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❷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跟股票買賣有什麼區別

一、股票的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對股票轉讓的主要限制有:
1.轉讓場所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該轉讓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3.同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解釋】對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❸ 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份可以隨意買賣嗎原始股可以參與嗎

原始股也是股票,持有的原始股可以隨意買賣。原始股在上市後很難購買到,以下詳細說明。
一、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原始股"一向是贏利和發財的代名詞。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這便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桶金。
二、原始股的認購
1、對有意購買原始股的朋友來說,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2、另外一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目前一些違規的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而投資咨詢機構並不具備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

❹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稅嗎怎麼計算

我們知道,原、net系統掛牌公司、退市公司作為公開發行股票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八十一條第(16)項的解釋,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經批准設立的、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報價系統。據此,我們可以推論出——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即屬上面所提到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那麼,以退市公司為代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其法律依據就是《證券法》關於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規定。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其中,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組織。目前,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主要場所有兩家,即1990年設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1年設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進行非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在場外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一般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交易價格通過交易雙方協商產生。

❺ 股票能否進行轉讓 轉讓時有什麼具體規定

您好,
股份公司的股東在購買了公司的股票之後,不能向公司要求退還本金,但是股票能否進行轉讓呢?通過股票知識中我們了解到,股民是可以自由地將自己手中的股票轉讓出去。這是因為股份公司主要是由財產組合而形成的企業法人,以資本為其生存的基礎,股票的轉讓只是變換了股票的持有人,不會減少資本。
股票是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但是,為了防止股票轉讓可能產生的弊端,保護公司、公司股東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國家法律常常會對股票轉讓的條件和程序等,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股票的轉讓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後才能進行。因為在籌建中的公司,組織機構尚不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也不完備。在這種情況下,轉讓股票會給公司的籌建以及審計、監督等工作帶來困難。
(2)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自己的股票。

(3)股東不得將股票轉讓給非本國公民,因為如果將股票轉讓給非本國公民,意味著公司的資本構成發生了變化,使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合資企業的性質,會引起關於公司的法律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復雜問題。
(4)國家持有的公司股票居於國有資產,在轉讓時,必須事先報請國家資產管理機關核批。
(5)持有職工股的股東,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事先得到董事會的特別許可,不得將自己的職工股股票轉讓給本公司職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6)股份公司不得充當本公司股票的受讓人。公司是法人,他和股東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公司受讓本公司的股票,意味它具有了雙重身份,會給公司的管理帶來一系列的問題,並使公司和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壞。

(7)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只要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並交付了股票,即可產生法律上的效益,但是,轉讓應在指定的場所進行。
(8)記名股票的轉讓應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即出讓人將轉讓股票的意思記載於股票的背面,簽名蓋章和註明日期,並須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過戶轉讓手續。記名股票的受讓人,還須將本人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並到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9)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的方式,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意圖,公司於股東大會召開的前一定時期內,不辦理股票轉讓的過戶手續。在該期間內所進行的股票轉讓是無法律效益的。
(10)不對外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股東轉讓股票時,應首先將股票以合理價格出讓本公司的其它股東,只有在本公司的其他股東對該股票沒有購買興趣的情況下,才能夠以同一價格向公司以外的購買者出售。
股票轉讓的法律後果是,出讓人的股東資格因喪失對股票的持有而消失,受讓人則因獲得對股票的持有而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❻ 試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1.轉讓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如果違反該規定而轉讓股票,應屬無效: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採取交付主義,即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既發生轉讓的效力。一般來說,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屬此類。
2.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對特定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該款規定為了避免「職業發起,投機牟利」。如果違反該規定,轉讓無效。
(2)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司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❼ 簡述我國公司法對股份轉讓限制的主要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1、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❽ 公司股份轉讓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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