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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生效要件

發布時間:2020-12-21 08:49:15

⑴ 股權變動的生效條件

股權變動在公司法領域,是指股權歸屬發生轉移的事實狀態。任何財產的轉讓需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股權這一財產權的轉讓莫不能外。股權法律關系的變動首先需要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即需要簽訂股權轉讓的協議。《合同法》第44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相關的法律中,證券法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應當在法律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轉讓場所未作強制規定。相比而言,《公司法》做了較多相關規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的,也可以為無記名的。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公司法》140條規定,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法》141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看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多數合同應當採取成立生效主義的原則,股權轉讓合同亦是。
可見,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來說,其無法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只能通過私下個別的協議方式交付即可轉讓。再參照動產物權變動條件,無記名股權的轉讓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交付即可。而記名股票的股權轉讓協議本身的生效也不需要辦理特殊形式的法律登記手續,只要合意即可,也就是遵守一般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需注意,《公司法》140條有特別規定:「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這句表明,記名股票的完滿轉讓狀態應該是不僅僅簡單反映在背書,還需反映於股東名冊。故此,結合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的規定,按邏輯思維順序,得出以下分析結論:
1、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尚未發生股權變動。即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時間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僅在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生效,僅是股權變動的基礎法律關系。在以合同方式轉讓股權的場合,合同的成立、生效與股權變動的生效是兩種事實狀態,表現為不同的法律關系。
2、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不是一回事,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僅簽訂合同,而未依公司法規定背書,雙方僅僅成立了股權變動的基礎法律關系,這一關系使得雙方負擔起變動某一法律關系的義務,但尚未使其變為現實。從法學理論上講,這時的權利變動關系已經設定,但尚未開始處分。(民法學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理論),所以沒有處分行為,怎麼可能發生股權的變動。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僅僅是一種股權變動的期待利益。
3、背書是最關鍵的,決定性的股東身份變更、股權變動的標志。做出這一結論基於兩點:第一,從股票的性質,我們知道他是證權證券,背書後被背書人就是股票的所有人,《公司法》第126條規定,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是證權證券。第二,從公司法法條陳述的語義邏輯和立法者的強調探求得知。《公司法》140條的特別規定:「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並且強調「後」,而不是「轉讓時」或「轉讓中」等等其他表意詞,其主次分明。
如上所述,股權的變動不可能僅以一紙設定期待權的協議為標志來劃分,合同行為僅是設定行為,它需要實實在在的處分行為。股權的轉讓類似於動產的轉讓關系,需以合同的簽訂和物的實際交付為變動效力的完成。那麼怎麼體現交付呢?對記名股票而言,為背書概莫能外。背書使得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轉讓行為基本完成,在當事人之間無疑具有決定股權轉讓的效力。
如物權理論所言,物權行為是處分行為,在這里記名股票的背書行為即處分行為,背書交付是股權變動法律關系的基本完成,也是唯一的完成方式,至此,類似於動產物權的公示公信力也基本產生。公司法規定背書即為轉讓的體現,可見如果合意達成,略去股權轉讓合同這一環節,背書即為合意行為的體現,背書完了,也完成了股權轉讓的主要法律關系,而且因為背書後受讓人成為股票的持有人,所以股東身份有據可憑,其一定公示效力得以體現,所以不再是最狹隘的內部法律關系,在純理論層面上,是有其公信力的。因為最起碼了解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其他第三人都不能否認其股東身份。我們必須承認股票是股東身份的法定憑證,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理解為什麼新公司法規定「轉讓後」,再由公司進行股東名冊變更。注意這里用了一個「後」字,說明立法者認為股票的背書已經導致股權的轉讓了,在事實之「後」,所做的事情只能是對事實的完善,而不可能是對事實進行主體性的定性的關鍵的主要的環節了。
所以,當受讓人合法正當的手持股票表明股東身份時,我們不能夠因為我們的習慣和主觀意願,或某些一家之言而先入為主,睜著眼睛說瞎話,否定他的身份!既然不能睜著眼睛說瞎話,那作為新股東的受讓人已經被驗明正身了,又為什麼不願肯定股權已經發生了轉移呢?那麼,請尊重邏輯,尊重事實,那就是股權轉讓已生效。它的生效條件就是背書,只有這樣的結論,從語言邏輯和事理邏輯兩方面才是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旨的。
當然,往往在實踐有些不合法的法外現象,比如公司沒有發放股票,那麼這怎麼辦呢?我認為這可以從協議來確定其內部的真實轉讓關系,因為轉讓人沒有股票可供背書,所以只好取其次,簽訂協議以名心智,只要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對法律關系的分析有益的,就應確認其效力,當然這里只能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如果涉及第三人,還要以其他法律要件為必要。其中,公司方有過錯而致轉讓人遭受損失,轉讓人可以向公司追償。
4、「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這是對抗要件。
接著上述分析,背書是否是股權轉讓行為的終結,是否導致無瑕疵的轉讓效力的產生?或者說背書後進行股權登記對股權轉讓是不是可有可無了?這些都是同一個問題。顯然,上述股權變動的生效,一個不可忽視的弱點是,他的內部性。雖然我們也承認,從純理論的層面看,它是公信力的,但這與實踐是完全不吻合的,沒有實際意義。因為背書僅僅是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它自始至終具有封閉性和隱秘性。
比如現實中,當事人先訂立轉讓協議,然後又依公司法的規定背書交付了記名股票,尚未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那麼此時這一內部法律關系的確立能否導致股東身份的轉移呢?剛才我們已經回答,此時股權轉移已在當事人之間生效,並在知曉這一事實的第三人那裡產生公示效果。但這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對一個股權的公示而言,僅僅以股票本身體現出來的這種公示公信力和對抗力是不夠的。否則人類歷史長河中長期積累下來的商業登記制度就會不負責在了!現代公司規模龐大,股東也是頻繁變動且老死不相往來,除轉讓人以外的其他公司股東不可能人人認識,事事躬親;現代商事交易也頻繁廣泛,不限地域,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可能人人了解,事事細查。所以任何變動只能通過公司的共同簿冊反映於外,公示天下,方為絕對化。
從事物的發展邏輯看,記名股票之所以記名,有他記載的理由。股權的特殊性在於其無形性,它較之其他財產權而得天獨厚的就是他的流通性和團體增值性。為了維持股權的無形性存在,股權必須把自己的權利狀態昭示於天下,其權利變動概莫能外。僅憑私人之間的背書是難解眾惑的,新股東也難以參與公司經營依法行使權利。看來,背書還是不能使得股權變動後受讓人的股權被公認,遑論無可置疑的,百毒不侵的公信力。必須採取某種方式取信於眾,那就是公示。否則,就是不完全的帶有瑕疵的權利變動,對交易便捷和安全產生隱患。公司法沒有忘記這一點,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是股權變動具有公信力和對抗力的另一個必要條件。
結論是,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才是股權轉讓協議產生完全的對抗力和公信力的最後要件,否則,其效力是相對的,僅在有限的內部人之間產生公信力和對抗力。它會因為外部公眾的不知情而無法有效地行使權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仍需強調,股東名冊的變更是增強股權轉讓公信力的必要條件,也即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股權轉讓的生效仍以背書為足。
5、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記為股權變動公信力產生的必要條件,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能苛求。原因有二,第一,工商登記歷來都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第二,法無明文規定不登記。

⑵ 我國股票市場是否是有效市場請詳細說明。

我想還算不上是有效的。因為我國的股市靠的不是經濟市場的調節,而一些政策,基本面等等的因素對大盤影響力一般,只是對個股有影響,甚至真真假假的,是個炒盤的市場

⑶ 如何判斷個股有效突破半年線

半年線的突破判斷方法和對於其他壓力位置的有效突破的方法類似:
通常有以下版幾個條件: 1,要放量權突破。 2,收盤價至少3天最好5天以上收在壓力位以上。 3,收盤價大於壓力位3%-5%個點。 4,回抽壓力位獲得支撐,俗稱的壓力變支撐。 5,第一次突破後,成交繼續活躍,量價齊增,不能衰竭。 6,大陽突破,走勢生猛,明顯有別突破前,股性大變。 這幾個條件並非需要全部具備,有時只需一條就可以,滿足的條件越多,有效性就越強。當然若全部滿足最好,只是此時股價多半離原先壓力位已經很遠,甚至又碰到了其它壓力位,實際指導意義就小的多。因此,判斷有效向上突破面臨著准確性和時效性的兩難選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只有個人自己根據各自的經驗及時判斷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也祝願您投資順利,心想事成

⑷ 買賣科創板股票,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多少

在連續競價來階段,如果投資者源通過限價申報買入科創板股票,其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這里提到的買入基準價格是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如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則是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如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則是最新成交價,如當日無成交的,則是前收盤價。

(4)上市公司股票生效要件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因科創企業普遍具有技術新、前景不確定、業績波動大、風險高等特徵,市場可比公司較少,傳統估值方法可能不適用,發行定價難度較大,科創板股票上市後可能存在股價波動的風險。

科創板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

⑸ 炒股選股方法

使用大部分人的指標線,5日、10日、30日等等規則的均線系統,能方便了解到大部分人的想法,並決定對策。對於選股,認為好的選股方法只有一種就可以了,不論長中短線,方法都是這個,萬變不離其宗嘛。
簡單有效的選股方法條件一:不同的大勢有不同的選擇。升勢的時候選擇板塊類的個股;盤整的時候突破的個股比較好;跌勢的時候我是不會做板塊的,即使做了,那些除了龍頭股以外的個股也不會跟著被帶上來。
簡單有效的選股方法條件二:選擇龍頭股。假如在領頭的股票身上賺不到錢又怎能在別的股票身上賺錢呢?即使我要做整個板塊,也是有一隻的籌碼比較集中的作為領頭羊。同樣的,即使是超跌反彈等行情也都是有籌碼最集中的。
簡單有效的選股方法條件三:盡量在尾盤買。這樣一天的圖形做完了,可以簡單的看出我們的意圖而不會被迷惑。
簡單有效的選股方法條件四:不要被大陽線嚇倒。漲幅居前的股票總有幾只在明、後天還會好的。
簡單有效的選股方法條件五:參考大盤。大盤的分析比個股簡單的多,牛市陽多陰長,熊市陰多陽長。
簡單有效的選股方法條件六:不要相信越跌越買的言論。經過風險的量化可以發現,越跌越買比越漲越買的風險大得多。如果跌到止損位,果斷賣出。
簡單有效的選股方法條件七:順勢而為。但要明白物極必反的道理,漲了五六天的股票明天還會漲嗎?要點:所有所有的一切,成交量?換手率相對較大都是非常重要的,我甚至很喜歡買當天的換手率有15%-20%以上的股票。這也關繫到你在獲利後是否可以順利出局?相對於資金量比較大的人來說。
一些簡單的經驗:高位拉出下影線不要以為是好事情,有可能是因為我在出了一部分籌碼之後再次拉上來為我明天繼續出貨做准備。
高位橫盤或拉升之後尾市下跌,或下跌之後尾市拉升恐怕都是近期出貨的跡象,尤其後者表明已經無心戀戰了!

⑹ 股票指標KDJ有效金叉,條件是K>=D20%,死叉則是K<=D20%的具體含義

KDJ指標的中文名稱是隨機指數,最早起源於期貨市場。
KDJ指標的應用法則KDJ指標是三條曲線回,在應用時主要從五個答方面進行考慮:KD的取值的絕對數字;KD曲線的形態;KD指標的交叉;KD指標的背離;J指標的取值大小。

從圖可以清楚看出來的,條件是用來電腦選股的。建議初選用電腦選基本面,細選自己看KDJ。

很好用,不過要判斷高位金叉還是低位金叉,要點功力。
除了看高低位還要看該股趨勢,如果向下趨勢的股有金叉也是錯誤的買入信號。

⑺ 當掛名股東,請問有什麼風險

購買一家公司的股票,成為某家公司的股東這是一種投資行為,有可能會獲得收入,但是,同樣也可能會面臨本金虧損的風險,並且股票只能轉讓,不能夠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

2.股票價格下跌。

如果你買進股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資本利得,那麼就可能會面臨買進之後價格並沒有上漲,而是下跌了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你要賣出的話,相當於是在價格高的時候買進的,在價格低的時候賣出的,最後的結果是虧錢的。

總之,任何投資都是面臨風險的,在你參與之前建議仔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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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關於公司就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與認購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合同需證監好會批准嗎

應當先簽訂認購合同,經過一定的程序後才能上報證監會審核。

非公內開發行股票流程
1、停牌容申請。上市公司在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預計該信息無法保密且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並可能導致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可向滬深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會預案之日起復牌。
2、簽訂股份認購合同。在董事會召開前1日或當日與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3、董事會決議。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董事會應當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4、向滬深交易所報送相關文件並公告。董事會作出決議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滬深交易所報送相關文件並公告。
5、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6、保薦人保薦、向證監會申報。上市公司應當在該次發審委或重組委會議召開之日作出決定後次起的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會議發審委審核結果,並說明尚需取得證監會的核准文件。
7、向滬深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
8、刊登發行核准公告。
9、辦理發行認購事宜。
10、辦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薦人保薦。

⑼ 股票注冊制和核准制有什麼區別

第一,硬條件上有所放鬆。無論是注冊制還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發行上市的硬條件。這些條件在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下有所放寬,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業要連續幾年盈利,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允許沒有盈利的企業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要實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核心內容。

第二,實行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發行人符合最基本發行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符合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切實發揮對信息披露核查把關作用。發行人、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審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審核人員對相關的報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懷疑,要充分問詢,而且要問很專業的問題,嚴格把關。用通俗的話說,審核是要審核出一家真公司來。

第三,實行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注冊制試點過程中,新股的發行價格、規模,發的股票市值多少,發行節奏都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這和現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區別。新股發行定價中發揮機構投資者的投研定價能力,建立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機制。

第四,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無論是券商,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強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試點注冊制更加強化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和核查把關責任,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強有力追責,實行依法治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信息披露造假、欺詐發行等行為要出重拳,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場和誠信環境,特別是完善法治建設,試點注冊制將更強調工作的系統性、協同性,增強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採取更加豐富的手段提高持續監管能力,加強司法與執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並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⑽ 如何判斷股票有效向上突破阻力位

通常把對有效向來上突破後源的確認,認為是有效向上突破阻力位。通常有以下幾個條件:
1、要放量突破;
2、收盤價至少3天最好5天以上收在壓力位以上;
3、收盤價大於壓力位3%-5%個點;
4、回抽壓力位獲得支撐,俗稱的壓力變支撐;
5、第一次突破後,成交繼續活躍,量價齊增,不能衰竭;
6、大陽突破,走勢生猛,明顯有別突破前,股性大變。
這幾個條件並非需要全部具備,有時只需一條就可以,滿足的條件越多,有效性就越強。當然若全部滿足最好,只是此時股價多半離原先壓力位已經很遠,甚至又碰到了其它壓力位,實際指導意義就小的多。因此,判斷有效向上突破面臨著准確性和時效性的兩難選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只有個人自己根據各自的經驗及時判斷了。
有效向下突破,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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