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持有公司分紅權利,請問年終結算分紅時,有權利查看公司賬務明細嗎
股東有權利查看公司賬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內容提要: 股東查賬權是股東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對保護股東權利、完善我國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股東查賬權法律制度所承擔的核心功能或者說調整的利益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對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的協調。本文在對這些問題作簡要分析的基礎上,就股東查賬權與公司財務審計權的界限及股東查賬權的司法標准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探討。
新《公司法》第34條第2款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作了規定,這是我國公司法首次規定股東的此項權利。誠然,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情權,但也引出了股東查賬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如何界定、程序設置是否科學、公司的抗辯權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擁有查賬權等諸多疑問。這些疑問既產生了股東知情權要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及協調等理論問題,也關繫到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准確實施,特別是如何把握股東查賬權的相關司法標准。
一、股東查賬權的含義
什麼是股東查賬權,法學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從新《公司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看,股東查賬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界定:(1)查賬權的主體是公司股東。(2)查賬權的對象是公司會計賬簿。(3)查賬權的客觀方面主要為查閱會計賬簿。(4)查賬權的行使為要式行為。(5)股東查賬權的救濟。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需要特別澄清的,一是股東對其賬目的予以說明的標準是什麼?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對股東書面申請的審查實際上是實質審查,這就涉及到股東是否負有協助公司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從語義上分析,「說明」與「證明」存在本質的不同,「說明」只須主觀表述,而無須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從立法目的來看,此項規定旨在保護股東合法權利,如果賦予其過多的義務,則容易使公司無限提高證明標准,可能導致股東的申請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絕與否的明確回應,或權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撓,因而不利於其權利的行使和救濟。二則應當強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合理依據須為主客觀的結合,二者不可或缺。具體地說,就是公司如拒絕提供查閱,則既須證明請求查賬的股東在主觀上有「不正當目的」,又須證明查賬的行為在客觀上存在「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
二、股東查賬權的性質、地位與意義
從上述分析可知,股東查賬權具有以下基本性質:(1)股東查賬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項法定權利。公司法關於股東查賬權的規定,應視為公司法的強行性而非任意性規定。由於查賬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法定權利,並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東的此項權利,則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應為無效。(2)股東查賬權是一項請求權。如前所述,股東行使查賬權須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請求然後才能行使,由此說明股東查賬權具備請求權的性質。這與新《公司法》第34條第1款所規定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相比較,顯然存在較大的差別。(3)股東查賬權是一項股東知情權。新《公司法》第34條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其性質上均屬於知悉公司經營行為和經營狀況的權利范疇。
對於股東查賬權的重要性,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1)股東查賬權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公司財務狀況是公司經營狀況十分重要的內容,而公司會計賬簿則是記載公司財務狀況的最重要的會計文件。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悉,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通過公司賬簿了解公司財務狀況。(2)股東查賬權是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作為股東知情權最重要內容的股東查賬權,自然是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脫離股東查賬權,則股東知情權無法真正保障,股東權的行使也無法實現維護股東合法權益的根本目的。
原《公司法》對於股東查賬權的忽視,不僅是對股東查賬權作為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的忽略,更是脫離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十分不健全這一基本現實,造成了公司治理的嚴重失衡。在經歷了權利被任意損害的痛苦後,一些股東開始以股東知情權訴請法院保護其查賬權,並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在維護股東知情權的同時,卻由於對公司治理結構缺乏整體的把握,因而大多無法准確把握股東查賬權的界限。因此,股東查賬權的人律,既具有規范公司經營行為,彌補社會信用較差的作用,又可為司法實踐提供依據,總體上為股東權利和投資信心的保護提供了制度前提。
三、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與協調
任何權利、義務在法律上的設置,都蘊藏著沖突和協調,也因此劃定了權利和義務的界限。股東查賬權的人律,既意味著股東權對公司經營權的制約,也意味著公司經營權對股東權的反制。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構成了公司法設置和調整股東查賬權所面臨的基本矛盾。由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存在,這一基本矛盾中又可能蘊含著另一層矛盾----中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矛盾沖突。這兩對矛盾的平衡協調應當始終是相關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務。
股東查賬權的行使可能給公司正常經營帶來的損害主要存在於以下幾個方面:(1)如果股東過於頻繁地行使查賬權,可能使公司經營管理者疲於應付,妨礙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轉。(2)股東如果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閱並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反而可能帶來不必要的誤解,並誤導股東正確行使權利,對公司正確決策產生不利影響,也可能給公司經營管理者帶來更繁重的解釋負擔。(3)股東通過查賬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護,則可能損害公司正當的商業利益。當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是股東應負的法律義務(雖然公司法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非股東行使查賬權時所負的特殊義務。
雖然認識到上述這些可能的損害並對股東查賬權進行適當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以這些可能的損害而不當地限制股東查賬權則可能從根本上損害股東權益。這是因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東利益的通常手段即隱瞞公司真實財務狀況,進行虛假陳述,並以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或可能損害公司商業利益為由拒絕查閱賬簿,如果中小股東的查賬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則這種損害就可能更加肆意。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矛盾可能掩蓋著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利益沖突。此時,股東查賬權被賦予了另一使命??保護中小股東,法律的天平需要添加新的法碼才能平衡其中的利益關系。
然而,這樣的分析只是在法律正義價值指引下的一種事實分析,在上述沖突發生時,要准確地決定在何種情況下以股東查賬權抑或公司經營權為優先,事實上涉及更為基本的問題??公司的本質問題。如果把公司視為股東的財產,則顯然應當以保護股東查賬權為優先:如果把公司視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實體,則公司經營權應當得到更為優先的保護。根據關於公司法律本質的「社團理論」,「公司雖然千差萬別,但仍然可依據公司的公共性來判斷其獨立性。當公司的公共性增強的時候,股東的加總意志和股東的意志的分離程度大,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賦予公司以更為獨立的權力,董事會擁有更大的決策權,而可以更多地要求公司考慮社會利益、外部利益者,越趨向於stakeholder治理模式。」 就股東查賬權而言,在公司的公共性較弱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查賬權更多的保護,對公司抗辯權的限制應當相對嚴格:反之,則應當對股東查賬權予以更多限制,對公司抗辯權則給予更多保護。
四、與公司財務審計權的區別----股東查賬權的界限
在新《公司法》頒布以前有關股東查賬權訴訟的若干司法裁判中,均將股東查賬權延及對原始會計憑證的審查,並認為如果沒有對原始憑證的審查則股東的查賬權將缺乏實質意義。
但事實上,「查賬」的法律意義與我們通常的理解存在本質上的區別,這首先得從其與「審計」的區別說起。與「審計」一詞對應的英文單詞為「Audit」,被注釋為「查賬」,兼有「旁聽」的涵義,與查賬權在名稱上有重合之處。但「審計」的內涵顯然大於「查賬」。1972年美國會計學會的《基礎審計概念的說明》中對審計的定義是:「審計是為了查明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表現與所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序而客觀地收集和評價有關證據,並將其結果傳達給有利害關系使用者的有組織的過程」。同年,美國審計總局對審計下的定義是:「審計一語,包括審查會計記錄、財務事項和財務報表,但就審計總局的全部工作來說,它還包括如下內容:①查核各項工作是否遵守有關的法律和規章制度:②查核各項工作是否經濟和有效率;③查核各項工作的結果,以便評價其是否已有效地達到了預期的結果(包括立法機構規定的目標)」。 我國審計理論和實務工作者普遍認為,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即使僅就「審計」所包含的「查賬」的含義而言,其也與股東查賬權的「查賬」存在實質的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由此可見,「審計」所包含的「查賬」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檢查」,應以「查閱」為前提,而大於「查閱」的內涵:在對象上則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也遠比查閱對象「會計賬簿」要廣泛。
從新《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審計權的設置來看,對公司財務的檢查、審計職能主要被賦予了監事會或監事。如第54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第55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63條、165條、170條、171條等則規定了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的有關事項。由這些規定可見,新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審計權作了較為完善的設置,使公司財務審計權與股東查賬權一起構成了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基礎。由此進一步可說明,股東查賬權的范圍應僅限於查閱公司賬簿,而不應包括採取檢查原始憑證等方式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的內容。
五、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賬權
新《公司法》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相應規定,沒有列舉股東查賬權的內容,關於其真實的立法意圖,官方無明確的表示。從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激烈對抗的現實來看,如此立法至少在客觀上迴避了二者之間的矛盾,而把裁量權留給了司法。
從「社團理論」出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於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與公司的分離程度也更高,公司的獨立性更強,意味著公司更具獨立的意志。因此,股東對公司直接控制的權利應當相應削弱,而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經營的權利。就股東查賬權而言,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查賬權應當受到更多的限制。從實然的層面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查賬權對公司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也確實存在更大的可能,如對公司秘密的保護可能帶來更大的困難,因此對股東查賬權進行更多限制的事實基礎也是比較充分的。
但我們必須同時正視的事實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受到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諸多著名的中小股東因大股東虛假陳述被嚴重欺騙和侵害的訴訟案例。所以,雖然新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賬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查賬權也確應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有限度的股東查賬權應當得到確定的司法保護。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禁止或不合理限制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法院可以應股東要求確認有關條款為無效。
除應符合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賬權相同的要件外,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賬權進行限制。首先,對「正當目的」的證明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拒絕股東行使查賬權時,須由公司證明該股東有「不正當目的」,並「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證明標准為「合理」層次。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則可基於適當限制的目的,規定股東須證明其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系出於「正當目的」。所謂「正當目的」,可限於其對公司財務報告虛實、經營行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確有「合理懷疑」,且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為求證所必需。如此規定,既符合財務報告與會計賬簿的不同功能,又可防止股東濫用查賬權,保障公司相對獨立經營的權利,因而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其次,限制持股達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股東方可行使查賬權,可以參照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持股比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和持股期限(連續180日持股)執行。
『貳』 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狀況不公開好么
能不公來開還是不公開的好,財務包源含很多內容,披露太多,很可能會帶來負面影響,比如一家做茶葉的公司,披露銷售前五戶,其中第一個就是某家政府機構,居然達到了60多萬元,好嘛,這下子,這家政府機構倒霉了,直接被查。
『叄』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要向社會公開么
不需要。
即使上來市公司也是部自分公開,即主要財務數據公開,而不是所有會計報表數據全部公開。有些財務數據不能公開,因為涉及商業秘密。有些數據採用了百分比的方式公布,而不是絕對數(具體金額);有些數據採用了合並公布,而不是單項公布。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除了董事會以外,其他人都不能任意、隨時調用。股東只有在股東會上有權利審議公司財務報表。公司審計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也由董事會決定。
『肆』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區別無「財務是否向社會公開」,求解釋
有限責任公司是來人合性的自,股份有限公司是公眾性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除了出資金外,還有人的合作性,其股權轉讓是有限制的,所以叫人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眾公司,其股東是沒有限制的,權利是按股票均等的;
因此,在公司的管理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是公開透明的;而有限責任公司僅向特定的人員公開.
『伍』 有限責任公司要向社會公布公司財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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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回第一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答、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一百六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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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並不是要向社會公布的。另行政管理機關如(稅務工商、公檢法等)也有權查詢公司財務。但這跟向社會公布是有本質區別的。
『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及特點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中國《公版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權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將其單獨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6)有限責任公司可對外發行股票公開財務狀況擴展閱讀
我國《公司法》採用了前一種公示方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從保護交易相對人利益出發,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名稱中標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更為合理。
相對人在交易之前對對方一人公司的性質一目瞭然,至於相對人是否與之進行交易,其信用和風險由當事人判斷。這樣可免去相對人要求一人公司提供營業執照或到公司登記機關查閱的程序,節約了相對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柒』 有很多出資人的有限公司,可以比照股份公司的財務核算嗎
樓主的問題是: 股份公司、責任公司、有限公司、國營企業、這幾種類型企業在會計核算科目上有什麼區別? 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為五類: (1)無限公司,即所有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這種劃分方法是對公司進行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另外: 國有企業,又稱全民所有制企業,它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國有企業包括四方面,一個是國有獨資企業,可能要搞公司制,不一定是股份制。第二是國有控股企業。第三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第四國有相對控股權的企業,這四類就叫國企。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 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稱股份公司,其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而非股東個人,是一種典型的資合公司。是指由數量較多的股東所組成,其全部資本以股票為表現形式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人(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但沒有最高人數限制;設立合運行中均可公開募股集資(目前證券法規不允許設立時公開募股);股東權益轉讓靈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資本的基礎上。(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較為嚴格。(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嚴密的內部組織機構。(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額的。(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體現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任何人購買股票都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轉讓股票。(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和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且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 (二)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須的生產經營條件。(七)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符合以下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四)持有股票面值達到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些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很大。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以上有所說的現在做一個總結: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出資額為有限承擔公司的債務,相比之下,無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就是說本錢虧沒了,家裡的資產也要抵給債權人。 有限公司不能上市集資!!! 國營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都歸國家所有的企業。80年代末大陸的大部分企業都是打著「國營」的牌子,也就是資產是國家所有。經營管理由行政部門委派幹部管理。當然現在國外像法國、英國也還有一些根本性公共服務企業是國營的,這本身沒什麼特殊含義,是一種資產所有、經營方式的稱謂。 股份公司:屬於一種合資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徵:第一,股份公司的資本不是由一人獨自出資形式的,而是劃分為若干個股份,由許多人共同出資認股組成的;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不屬於一個人,而是屬於所有出資認購公司股份的人。 註:有人說股份公司就是,可以上市集資的公司!但是要注意並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上市集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想上市的話,必須符合相關的上市要求,可以這么說,能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中的佼佼者。
『捌』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是否需要公開
「股份制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是兩種類型。前者是上市公司,財務必須公開、透明;後者是除了上市公司、一個人公司以外的經濟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僅向特定人員公開,如股東、董事、監事;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如,貸款銀行、稅務、審計等)。
對於公眾,有限責任公司有保留或保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