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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熱潮

發布時間:2021-03-14 20:19:58

㈠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意味著什麼

股票回購是指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通過股票回購,可以減少外部流通股的數量,提高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購的風險。

㈡ 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存在的主要問題

★1992年小豫園並入大豫園:中國股市第一例為合並而實施股份回購的成功個案:大豫園作為小豫園的大股東,採用協議回購方式把小豫園的所有股票(包括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悉數回購並注銷。程序上經股東大會批准、合並後新公司再發新股,並承諾小豫園股東享有優先認股權。

★1994年10月30日,陸家嘴(行情 點評 資訊)減資回購案:陸家嘴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國家股減資的方案,由此陸家嘴成為我國第一家協議回購本公司股票並注銷股份的公司。此回購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減資回購從而規范股權結構並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國家股減資回購,再增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B股),進一步增資。股份回購成為一種「策略性「的資本運營工具。

★1996年4月19日,廈門國貿(行情 點評 資訊)減資回購案:1993年2月19日,由廈門經濟特區國際貿易信託公司發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廈門國貿。1996年4月19日召開的1995年度股東大會通過了公司董事會提出的關於減資及變更股本結構的議案。根據該議案,為了使股本結構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以每股2元的價格購回全體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的60%並予以注銷,減資後,公司總股本為6800萬股。廈門國貿是為了發行新股進行資本擴展而回購注銷老股的。

★1998年氯鹼化工(行情 點評 資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了回購公司B股:掀起了B股回購問題的熱潮。

★1999年4月1日,雲天化(行情 點評 資訊)董事會發布的《關於協議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1999年3月22日雲天化與雲天化集團公司草簽了《股份回購協議》,宣布該公司有意協議回購集團公司所持有國有法人股中的2億股。1999年5月11日雲天化召開的1998年股東年會上表決通過了公司董事會的《關於回購並注銷部分國有法人股的報告》,同意回購公司國有法人股2億股,回購價格為2.01元。

㈢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

㈣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票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不流失。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
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可以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

㈤ 有哪些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的啊

★年小豫園並入大豫園:中國股市第一例為合並而實施股份回購的成功個案:大豫園作為小豫園的大股東,採用協議回購方式把小豫園的所有股票(包括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悉數回購並注銷。程序上經股東大會批准、合並後新公司再發新股,並承諾小豫園股東享有優先認股權。

★1994年10月30日,陸家嘴(行情 點評 資訊)減資回購案:陸家嘴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了國家股減資的方案,由此陸家嘴成為我國第一家協議回購本公司股票並注銷股份的公司。此回購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減資回購從而規范股權結構並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國家股減資回購,再增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B股),進一步增資。股份回購成為一種「策略性「的資本運營工具。

★1996年4月19日,廈門國貿(行情 點評 資訊)減資回購案:1993年2月19日,由廈門經濟特區國際貿易信託公司發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廈門國貿。1996年4月19日召開的1995年度股東大會通過了公司董事會提出的關於減資及變更股本結構的議案。根據該議案,為了使股本結構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以每股2元的價格購回全體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的60%並予以注銷,減資後,公司總股本為6800萬股。廈門國貿是為了發行新股進行資本擴展而回購注銷老股的。

★1998年氯鹼化工(行情 點評 資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了回購公司B股:掀起了B股回購問題的熱潮。

★1999年4月1日,雲天化(行情 點評 資訊)董事會發布的《關於協議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1999年3月22日雲天化與雲天化集團公司草簽了《股份回購協議》,宣布該公司有意協議回購集團公司所持有國有法人股中的2億股。1999年5月11日雲天化召開的1998年股東年會上表決通過了公司董事會的《關於回購並注銷部分國有法人股的報告》,同意回購公司國有法人股2億股,回購價格為2.01元。

㈥ 我國股票回購的現狀

據我所知的規則是:上市公司一般是不能回購自己發行的股票的,但股份內公司進行股份回容購,一般基於以下原因:一是保持公司的控制權;二是提高股票市價,改善公司形象;三是提高股票內在價值;四是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的實施;五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要回購股票必須有國資委審批後才行的,不然就是違規,要追究上市公司主管領導的責任;

股票回購的定義: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自願購回國家、法人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時期內不得出售或轉讓,過了規定的時間要提前公布擬出售股票的數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不包括上市公司退市的的股份回購),不能擅自回購的原因如下:
當市場上的流通股越來越少的時候,價格就會越來越高;所以法律上有規定: 上市公司市場上的可流通股如果少於總股本的25%,上市公司就要動用大量的資金回購市場上剩餘的流通股,並終止上市資格。

鑒於上述原因,前段時間國資委號召有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就是為了救市的。

㈦ 研究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動因及財務效應分析的目的及意義

作投資參考,尤其是長線投資個股的時候。上市公司回購股票,1、證明股東認為目前內的股票市價被低估,回容購防止股價非理性下跌;2、重組的時候可能需要回購股票;3、防止惡意收購。所以上市公司回購股票通常是利好。

㈧ 股票回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具體個股回購的分析建議您聯系券商投顧。來源: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1/05/content_20656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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