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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2021-01-19 06:22:01

① 為什麼不準公務員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

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的規定

② 公務員是否可以持有公司股份

公務員是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國家公務員可以以其合法的財產合法的方式買賣股票。因此,國家公務員可以通過合法的投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在上市公司兼職。

除此之外,根據《公務員法》以及相關黨紀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司(企業)兼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可合法投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除此之外,可通過規定的合法方式在證券市場進行拋售。

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國家公務員除受到相關處罰之外,還需按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對其持有的股份予以處理。

拓展資料:公務員不得盈利性兼職

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③ 公務員擁有非上市的股票是否一定構成違紀 中央紀委

除非是工作性質問題,經過領導研究決定,在執行任務中的一些違紀違法行為不追究專,其他的情況下屬按公務員管理條例執行,看違法違紀的行為屬於哪個層次,適合什麼處罰,所以沒有特殊的情況,只要是違法違紀都要被追究的。

④ 公務員可否成為非上市公司股東

  1. 不行,因持股行為也是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行為。

  2.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版在有關「各地和權中央有關部門對《公務員法(草案)》的意見」的簡報中提到,草案規定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有的地方認為「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含義不確切。同時,建議……對公務員投資性活動是否在禁止之列予以明確。

  3. 可見,在立法的時候「營利性」活動與一般「投資性」活動的界限就是不明確的,而且經建議進行修改予以明確後仍未明確。從這個角度看,不宜將在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中的投資參股排除在營利性活動之外。

⑤ 公務員可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么

  1. 對於這個問題回答,應根據公務員的個人身份區別對待。如果該公務員是共產黨專員,則肯定屬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2.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明確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劵」。

  3. 如果該公務員不是共產黨員,亦不是處於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僅是事務性的公務員,目前為止尚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這類公務員持有公司股權,但如果對《公務員法》第53條作擴大解釋,公務員就不能持有公司股權,但可以持有上司公司股份或者證劵。

⑥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

1、「滿五」是指購房者擁有房屋的時間等於或超過5年。「唯一」是指業主以家專庭為單位屬家庭成員名下在該省份內,登記在房產局系統里的有且只有這一套房子。家庭成員一般來說指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2、房屋產權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房產是通過繼承的方式得到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繼承房產出售按照原房產證為准計算是否滿5年。
3、對離婚房產分割,如果一方放棄房屋歸另一方,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征個人所得稅。
4、將房產無償贈與非直系親屬,視同買賣,個稅正常繳納(滿五唯一免徵)。將房產無償贈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免徵稅和個人所得稅。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

⑦ 公安副局長在網吧入暗股違法嗎

【公務員持股的相關法律問題】

公務員持股有限公司的法律問題,查閱相關規定後發現目前對公務員持股問題並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律規定,針對該問題分析如下。
一、關於公務員持股的相關規定
涉及公務員持股的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相關黨紀規定:
1、《公務員法》(全國人大,2006年1月1日實施)
第53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102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2007年6月1日實施)
第27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共中央,2010年2月23日實施)
第2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4、《<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委,2011年3月22日實施)
第10條:「《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11條:「《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辦發〔2001〕10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證券應當在本實施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予以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5、《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01年4月3日)
第3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11條:「除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外,買賣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適用本規定。」

二、關於公務員持股上市公司問題
目前《公司法》、《證券法》並無關於公務員持股上市公司的禁止性規定,同時《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允許公務員依法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因此,對於公務員在二級市場合法買賣股票、持股上市公司的行為,法律並不禁止。
公務員雖可以合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根據《公務員法》第53條的規定,公務員不允許在上市公司兼職。

三、關於公務員持股非上市公司問題
《公務員法》第53條的規定公務員不允許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2條第(二)項規定不準公務員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顯然,根據法律及黨紀規定,公務員原則上不得持股非上市公司,不得投資成為非上市公司的股東。
但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確實有公務員出資設立或受讓股權並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成為非上市公司股東,此種情況下有必要探討公務員股東身份的合法性及股權轉讓法律效力的問題。
1、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出資或受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並登記為股東屬於騙取公司登記行為
《公務員法》不允許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能夠登記成為非上市公司股東,顯然是故意隱瞞了其公務員身份,屬於騙取公司登記行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此種情況屬於公司登記機關的權力,可以罰款,也可以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如果在公務員持股的公司已經運營多年或者公務員持股的股權已經多次轉讓的情況下,貿然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一刀切做法可能並不利於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2、持股非上市公司或轉讓股權行為並不因為公務員身份而導致無效
雖然《公務員法》不允許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但是公務員持股或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還應當依據《合同法》及《公司法》進行判斷。目前《公司法》對此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中提及:「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而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管理性規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此類規范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即屬於管理性的強制規范。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此類規范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規范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院對「強制性規定」的解釋精神,《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項應當屬於管理性的強制性規范,不能僅以此直接否定公務員的股東資格,或因此而認定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普遍遵循該觀點對公務員的股東資格或其轉讓、受讓股權的行為效力進行確認。在證監會IPO審核過程中,部分公司諸如瑞豐高材也是存在多名公務員股東的,監管部門並未因此否認其股東身份。

四、關於公務員繼承股權問題
1、在公司章程沒有排他性規定的情況下,公務員具有合法繼承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權利。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繼承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股權顯然屬於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作為繼承人的公務員當然可以繼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明確的排他性規定。
2、公務員可以繼承並合法持有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如前分析,公務員可以合法持有並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公務員繼承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要合法持有並交易,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3、公務員可以繼承非上市公司股權
如果公務員繼承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就繼承取得股權本身而言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繼承屬於取得股權的特殊形式,與以營利為目的主動出資或受讓而取得股權是有明顯區別的。同樣如前分析,根據合同法及最高院的規定精神,雖然公務員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權與《公務員法》及相關黨紀的規定不相符,但是由於《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難以以此否定公務員持股非上市公司行為的效力。

當然,公務員作為代表公權力的人員,無論是依據《公務員法》或是相關黨紀規定,公務員都不應當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黨紀也對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做出了處罰性規定。由於實踐中確實存在公務員持股非上市公司的情況,本文僅從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分析認為目前公務員持股及股權轉讓行為難以被確認無效。但筆者同樣反對公務員持股非上市公司,因為始終存在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的隱患,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明確規定禁止公務員持股非上市公司並明確其持股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⑧ 成為公務員後,之前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能否轉讓給祖父母

有這條法律條紋嗎?
好像只是公務員本人不能持有公司股份,其他的並沒有明確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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